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集合14篇)
发表时间:2018-05-13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集合14篇)。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公司法股权转让
转让方:(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2)转让标的包括本协议生效日以后其所应附有的全部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全部权利。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 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元。
三、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其按本协议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其它形式的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3)甲方确认其向乙方转让 公司 %的股权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公司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4)甲方保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四、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保密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_____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手续的结束而解除。
七、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
八、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公司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集团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积极与法规部配合,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第二节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法规部,负责处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集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设置。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另行设立法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具体确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法规部备案。子公司法务人员应服从法规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务管理体系
1、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务工作制度及流程,包括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等。
2、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二)参与交易评估/合同评审工作
1、协助交易/合同评审小组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助和督促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
(三)为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处理诉讼、仲裁及其它案件。
1.1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
1.2收集、分析案件的证据资料,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类纠纷。
1.3统一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事务。
2、在全集团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2.1对全体员工普法教育。
2.2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收集、整理、保管、宣传与集团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3、为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1对集团重大经济活动,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2不定期向各子公司发出法律警示书并抄报总裁办备案。
4、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4.1负责处理集团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2协助职能部门办理集团新投资公司的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3协助职能部门办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集团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负责集团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法规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部、总裁办、风控等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规部及集团外聘法律顾问依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三节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以下合同必需经法规部审核法律风险,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各类经济合同;
(五)其它合同。
第九条集团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评估及合同讨论修改群组按制定流程进行评审。非交易类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交法规部、总裁办备案。
第十条法规部可将特殊合同、重大合同交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外聘法律顾问应集团的要求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四节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对集团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先征询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归法规部档保存备案。
第十二条法规部、外聘法律顾问就重要影响企业行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五节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中所述法律纠纷是指与集团经济活动相关的。可能上升到诉讼、仲裁的纠纷。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预警,集团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按以下方法对法律纠纷预警,
1、发现已生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备法规部、总裁办;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自身在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积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保存所有证据材料。
4、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具体执行部门或公司要及时通知法规部,并警示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由执行部门牵头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法规部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专人跟进,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况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法规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该法律隐患进行排除或按流程报告签批后诉讼应对,
(一)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合同相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以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信息、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认为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五)认为对方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六)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处理小组的其它情形;
(七)按照集团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法务部接到各部门、各子公司上报情况后,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掌握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审核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的,由法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经法规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诉讼方案包括解决的思路、措施、步骤、线路图、拟调解方案、诉讼费用预估、诉讼目标、风险防控等;
(五)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形成后上报总裁审批;
(六)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在法律纠纷处理完结后,法规部拟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应出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节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八条法规部在充分发挥自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经集团批准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规部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评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签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法规部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集团的要求,就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集团的要求,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参与集团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禁入限制,
(一)不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二)在集团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不合格;
(三)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它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己身过错,未能完成集团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五)由于过错导致集团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重要事项(板块权限划分)必经集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并由总裁办统一用章签批(盖章)后,由总裁办、财务部、执行各部门或子公司存档,总裁办及其档案室必须留存原件一份;法规部不定期督查集团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合同的保管、执行工作,督查处理结果经总裁批示后上传内网公示;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保管的档案原件的,必需持经借阅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务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对于自己留存的合同、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事项办结之日5日内将所有的资料及时向总裁办档案室整理归档交接,废旧档案销毁由总裁办、法规部、财务部共同会商确定。具体业务要求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送审法务部审核签批的各类合同,均应提交复印件并填写法务部接收文件备忘录以供法务部备份以备督查。
第八节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它规定,经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延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各主体的法律协助给予反馈,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理法律纠纷时失职,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中“重大损失”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集团停产、停业三天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集团商业秘密,造成集团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致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法务部进行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为规范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及各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电传邮件等;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子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集团及各子公司利益;
5、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6、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具体工作范围参照集团各大板块或部门权限划分。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1、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程负责的制度。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会签程序详见合同审批表)。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部门(单位)签署合同。
4、审计监察制度,指内控管理中心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5、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指法务部依其职责对合同的程序、内容、格式、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6、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实际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7、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公司规定、本制度以及授权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对特别重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合同级别分类,一般合同标的为,<2000元
重大合同标的为,≥2000元<5000元
特别重大合同标的为,≥5000元
三、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总裁办及其档案室是合同资料归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法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审核履行责任,并由法规部牵头定期督导履行。
2、法务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2.1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3配合总裁办、内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4编制、办理、保管合同审批表;
2.5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2.6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2.7将合同中的重大事宜上报集团领导,并联系外聘律师解决
3、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3.1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3.2提供合同文本;
3.3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3.4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程序的流转;
3.5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3.6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3.7负责对所承办合同的统计数据,配合总裁办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库,督促各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复印件)和移交合同正本(原件)给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3.8指定合同承办人
4、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3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4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4.5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4.6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5、内控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和监察;
5.2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5.3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5.4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和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及会签记录原件);
6、合同中,法规部只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承担责任,财务部门只对合同价款等财务条款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履行负责。各部门(单位)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合同内容只有修改建议权,如若采用的合同是法规部颁发的正式合同文本,出现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2合同谈判、起草;
1.3合同审查会签;
1.4合同签署和用印。
2、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1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3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2.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中的合同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6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会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存在受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制约的情形;
2.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3、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需由该第三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书。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4.2条进行审查。
4、本规定第4.2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五、合同谈判
1、合同的谈判,承办或履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应事先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会议由承办或履行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2、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2.1会议日期;
2.2参会人员;
2.3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2.4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2.5法律意见;
2.6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意见;
2.7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请示。
六、合同起草
1、法规部负责提供合同范本(重大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可由对方提供早本)。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报法规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起草、修订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各有关部门发起流程审核会签。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2.1合同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2.2标的、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2.3价款、支付方式;
2.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2.5违约责任;
2.6变更、解除条件;
2.7争议解决方式;
2.8生效时间和条件;
2.9副本份数及附件。
3、合同应由法规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七、同时审查会签
1、审查会签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执行。负责审查的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专业特点等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视为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或履行部门自行承担。
2、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2.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2.3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2.4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5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6款是否切实可行;
2.7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3.1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3.2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3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3.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3.5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法规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4.1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4.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3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4.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4.5法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款、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6、合同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6.1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2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3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6.4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7、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三个工作日。对适用标准合同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合同签署与用印
1、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复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报送相关部门复签后送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2、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背签)后,连同审查会签单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再到印章保管人处加盖印章。
3、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以下不规范
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3.1抄写或有修改痕迹,但对于手写或涂改有书面说明并经负责人签字的,可视为规范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3.3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限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3.4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3.5未附经过审查会签的合同审核会签单的;
3.6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3.7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4、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授权委托、抄送(复印)与归档
1、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属于电话或其他口头委托的,事后应补签授权委托书。
2、合同签订后需要抄送(复印)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由内控管理中心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并在签订后复印送达。
3、合同签订后,至少一份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归档备查(其余原件由承办部门留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后,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总裁办、法规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起始日,合同继续存档一年后即可销毁。
十、合同履行
1、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2、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3、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法规部通知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3、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3.1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单,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法务部;
3.2法规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3.3财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3.4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3.5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4、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重大争议的,应由法规部根据集团领导指示联系外聘律师协商是否提起诉讼。
2、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规部协商,经授权管理手册规定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合同监督与考核
1、法规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督导审查,发现问题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2.3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2.4提供虚假资料的;
2.5未按合同履行的;
2.6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2.8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
2.9透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2.10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十四、合同档案
1、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1.1背景材料;
1.2证明性文件
1.3审查会签文件或审查意见书,填写合同审批表;
1.4合同正本;
1.5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1.6授权委托书;
1.7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
1.8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2、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文件(合同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总裁办档案室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可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用。
3、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将合同原件一并上交总裁办档案室。
十五、附则
1、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分子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集团法务部。
十六、附件及表单
1、各类合同范本2、合同管理流程3、合同拟定流程
4、合同变更解除流程5、合同纠纷处理流程6、合同审核流程
7、合同签订流程8、合同谈判流程9、各类表单
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集团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积极与法规部配合,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第二节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法规部,负责处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集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设置。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另行设立法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具体确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法规部备案。子公司法务人员应服从法规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务管理体系
1、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务工作制度及流程,包括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等。
2、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二)参与交易评估/合同评审工作
1、协助交易/合同评审小组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助和督促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
(三)为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处理诉讼、仲裁及其它案件。
1.1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
1.2收集、分析案件的证据资料,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类纠纷。
1.3统一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事务。
2、在全集团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2.1对全体员工普法教育。
2.2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收集、整理、保管、宣传与集团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3、为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1对集团重大经济活动,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2不定期向各子公司发出法律警示书并抄报总裁办备案。
4、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4.1负责处理集团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2协助职能部门办理集团新投资公司的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3协助职能部门办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集团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负责集团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法规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部、总裁办、风控等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规部及集团外聘法律顾问依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三节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以下合同必需经法规部审核法律风险,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各类经济合同;
(五)其它合同。
第九条集团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评估及合同讨论修改群组按制定流程进行评审。非交易类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交法规部、总裁办备案。
第十条法规部可将特殊合同、重大合同交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外聘法律顾问应集团的要求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四节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对集团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先征询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归法规部档保存备案。
第十二条法规部、外聘法律顾问就重要影响企业行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五节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中所述法律纠纷是指与集团经济活动相关的。可能上升到诉讼、仲裁的纠纷。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预警,集团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按以下方法对法律纠纷预警,
1、发现已生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备法规部、总裁办;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自身在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积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保存所有证据材料。
4、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具体执行部门或公司要及时通知法规部,并警示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由执行部门牵头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法规部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专人跟进,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况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法规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该法律隐患进行排除或按流程报告签批后诉讼应对,
(一)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合同相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以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信息、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认为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五)认为对方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六)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处理小组的其它情形;
(七)按照集团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法务部接到各部门、各子公司上报情况后,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掌握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审核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的,由法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经法规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诉讼方案包括解决的思路、措施、步骤、线路图、拟调解方案、诉讼费用预估、诉讼目标、风险防控等;
(五)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形成后上报总裁审批;
(六)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在法律纠纷处理完结后,法规部拟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应出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节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八条法规部在充分发挥自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经集团批准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规部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评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签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法规部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集团的要求,就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集团的要求,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参与集团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禁入限制,
(一)不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二)在集团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不合格;
(三)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它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己身过错,未能完成集团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五)由于过错导致集团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重要事项(板块权限划分)必经集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并由总裁办统一用章签批(盖章)后,由总裁办、财务部、执行各部门或子公司存档,总裁办及其档案室必须留存原件一份;法规部不定期督查集团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合同的保管、执行工作,督查处理结果经总裁批示后上传内网公示;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保管的档案原件的,必需持经借阅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务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对于自己留存的合同、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事项办结之日5日内将所有的资料及时向总裁办档案室整理归档交接,废旧档案销毁由总裁办、法规部、财务部共同会商确定。具体业务要求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送审法务部审核签批的各类合同,均应提交复印件并填写法务部接收文件备忘录以供法务部备份以备督查。
第八节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它规定,经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延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各主体的法律协助给予反馈,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理法律纠纷时失职,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中“重大损失”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集团停产、停业三天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集团商业秘密,造成集团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致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法务部进行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为规范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及各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电传邮件等;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子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集团及各子公司利益;
5、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6、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具体工作范围参照集团各大板块或部门权限划分。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1、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程负责的制度。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会签程序详见合同审批表)。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部门(单位)签署合同。
4、审计监察制度,指内控管理中心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5、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指法务部依其职责对合同的程序、内容、格式、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6、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实际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7、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公司规定、本制度以及授权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对特别重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合同级别分类,一般合同标的为,<2000元
重大合同标的为,≥2000元<5000元
特别重大合同标的为,≥5000元
三、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总裁办及其档案室是合同资料归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法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审核履行责任,并由法规部牵头定期督导履行。
2、法务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2.1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3配合总裁办、内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4编制、办理、保管合同审批表;
2.5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2.6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2.7将合同中的重大事宜上报集团领导,并联系外聘律师解决
3、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3.1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3.2提供合同文本;
3.3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3.4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程序的流转;
3.5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3.6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3.7负责对所承办合同的统计数据,配合总裁办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库,督促各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复印件)和移交合同正本(原件)给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3.8指定合同承办人
4、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3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4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4.5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4.6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5、内控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和监察;
5.2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5.3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5.4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和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及会签记录原件);
6、合同中,法规部只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承担责任,财务部门只对合同价款等财务条款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履行负责。各部门(单位)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合同内容只有修改建议权,如若采用的合同是法规部颁发的正式合同文本,出现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2合同谈判、起草;
1.3合同审查会签;
1.4合同签署和用印。
2、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1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3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2.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中的合同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6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会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存在受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制约的情形;
2.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3、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需由该第三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书。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4.2条进行审查。
4、本规定第4.2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五、合同谈判
1、合同的谈判,承办或履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应事先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会议由承办或履行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2、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2.1会议日期;
2.2参会人员;
2.3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2.4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2.5法律意见;
2.6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意见;
2.7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请示。
六、合同起草
1、法规部负责提供合同范本(重大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可由对方提供早本)。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报法规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起草、修订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各有关部门发起流程审核会签。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2.1合同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2.2标的、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2.3价款、支付方式;
2.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2.5违约责任;
2.6变更、解除条件;
2.7争议解决方式;
2.8生效时间和条件;
2.9副本份数及附件。
3、合同应由法规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七、同时审查会签
1、审查会签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执行。负责审查的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专业特点等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视为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或履行部门自行承担。
2、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2.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2.3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2.4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5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6款是否切实可行;
2.7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3.1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3.2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3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3.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3.5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法规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4.1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4.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3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4.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4.5法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款、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6、合同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6.1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2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3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6.4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7、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三个工作日。对适用标准合同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合同签署与用印
1、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复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报送相关部门复签后送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2、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背签)后,连同审查会签单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再到印章保管人处加盖印章。
3、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以下不规范
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3.1抄写或有修改痕迹,但对于手写或涂改有书面说明并经负责人签字的,可视为规范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3.3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限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3.4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3.5未附经过审查会签的合同审核会签单的;
3.6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3.7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4、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授权委托、抄送(复印)与归档
1、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属于电话或其他口头委托的,事后应补签授权委托书。
2、合同签订后需要抄送(复印)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由内控管理中心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并在签订后复印送达。
3、合同签订后,至少一份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归档备查(其余原件由承办部门留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后,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总裁办、法规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起始日,合同继续存档一年后即可销毁。
十、合同履行
1、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2、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3、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法规部通知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3、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3.1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单,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法务部;
3.2法规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3.3财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3.4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3.5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4、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重大争议的,应由法规部根据集团领导指示联系外聘律师协商是否提起诉讼。
2、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规部协商,经授权管理手册规定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合同监督与考核
1、法规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督导审查,发现问题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2.3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2.4提供虚假资料的;
2.5未按合同履行的;
2.6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2.8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
2.9透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2.10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十四、合同档案
1、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1.1背景材料;
1.2证明性文件
1.3审查会签文件或审查意见书,填写合同审批表;
1.4合同正本;
1.5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1.6授权委托书;
1.7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
1.8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2、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文件(合同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总裁办档案室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可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用。
3、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将合同原件一并上交总裁办档案室。
十五、附则
1、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分子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集团法规部。
十六、附件及表单
1、各类合同范本
2、合同管理流程
3、合同拟定流程
4、合同变更解除流程
5、合同纠纷处理流程
6、合同审核流程
7、合同签订流程
8、合同谈判流程
9、各类表单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下,经过近两天对公司制度、文件的学习,走访车间并沟通各部门负责人,征集法律服务与支持意见,针对以上信息资料现提出以下法务工作思路,请领导作出批示。我将按领导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一、法务工作现状分析
现阶段法务工作基础薄弱、法务制度流程不够健全,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存在工程质量、应收帐款等经营风险。企业现有风险管理、控制机制需要加强,人员对法务工作的认识理解与支持需要一个过程。
二、工作定位
以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心,突出法律支持与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构建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三个月打基础
制定日常经营用合同范本,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律清收,对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产品销售、业务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提交风险防范意见。
(二)一年搭框架
法律模块管理制度、流程制定,建立比较符合现状的法务管理职责、权限,通过建立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关键岗位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项管理流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法律事务管理,法务工作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三)两年成体系
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法务工作不断创新与完善,构建支撑企业战略的法务工作体系。
四、法务工作具体业务模块工作思路
(一)法务管理思路:修订制度、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明确法务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针对目前公司法务工作现状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和应收帐款管理办法,构建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的防范制度,经过宣传、培训后严格执行。
(二)合同管理思路:夯实基础、强化管理、建立标本合同管理是企业运营的基础,规范合同审核与管理就把住了风险管理的关口,通过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事前论证、合同签订跟踪、执行过程监控、后续事项的处理及完成效果的评估,夯实基础管理。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建立重大合同动态跟踪制度,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收集各部门日常签订的常用合同及投标文件,通过事前的修改和完善,以合同范本及标准投标文本指导业务部门进行投标、签订合同。
(三)应收帐款处理思路:重点突出、法律维权、制度防范对公司现有的呆死帐进行分类汇总,针对欠款原因协同业务、财务等部门采取自行清收、诉讼催收等策略,制定清收方案、落实清收责任到人、清理陈年旧账。
回款不到位有市场、制度、机制的原因,因此需要对业务操作模式、运营管理程序和财务结算等作深入的调研和了解,通过建立应收帐款清收管理制度,防范相应风险,化保障企业资产与利益。
(四)法律诉讼支持
根据企业需要参加诉讼仲裁的起诉、应诉,在领导批准后自行办理诉讼案件代理,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诉讼案件做到认真负责、及时完成,保证公司利益化。
对重大、复杂案件,我们可以通过联合外部律师及整合相关资源来解决,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五)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业务经办部门需要经常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对经办人员进行招投标、合同等法律进行培训,可以使风险关口前移,减少纠纷争议。
(六)知识产权管理
沟通省、市、区及国家工商局,协同代理机构,争创驰名商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结合企业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方案、质理控制方法等挖掘专利申请,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献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七)为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健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经营合法合规性突破,扫除企业上市障碍,规避经营风险。
(八)整合司法与相关资源、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加强学习公司业务知识,多与公司内外各部门进行交流、走防,更好的为公司各业务模块提供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鉴于自身对工业陶瓷行业了解不够,也未能熟悉地掌握法律英语和运用国际规则,对公司国内及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支持和服务还缺乏力度,有待继续学习提高。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公司法务部实习报告
我实习的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专注于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我的实习岗位是在公司法务部门。这是我第一次接触企业法务,对于法律的相关知识我也不是很了解,但是在实习期间我获得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首先,我了解到法务部是公司保障企业运营的法律支持部门。他们主要负责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法律咨询、诉讼与仲裁等方面,那么我在这些方面都有所收获。
在实习的最初一周,我受到了部门主管的焦急指导——合同审查。我需要认真地阅读合同并查阅公司相关业务通信、收件、会议纪要等,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概括,用具体事实的数据为依据指出问题合同中许多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因为对于合同审查,我们在纠错的时候不能遗漏重要条款,也不能改动合同条款本质内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后,我的技术得到了显着提升,我成功通过合同的审查,通过通过我的努力使公司在业务中避免了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
此外,在法律咨询的方面,我还了解到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比如起草和修订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招聘、建立保障企业信息安全等等。在实习期间我得到了大量的有关这些方面的经验,例如,我帮忙修改了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规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奖励管用、公司服务等,可以避免员工行为不是很规范或是越界。此外,公司的法务人员还经常举行内部培训,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和知识,让我了解到了国内和国际上的各种新法律法规及其在企业运营中的相关实践应用。
最后,在实习期间,我还获得了一定的诉讼仲裁经验。在解决公司的法律诉讼和仲裁方面,我帮助执行团队组织研究案件、审理材料、筹备辩词,对于诉讼程序、证明质量、诉讼调解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巧。
总的来说,在公司法务部实习是一次十分宝贵的经历。他让我深刻地了解了企业的法务工作和法律工作的基本知识,了解了企业在法律事务处理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风险和挑战。我发现,法律作为企业运营的保障,必须要有人来实践和处理,不仅要讲究技巧和经验,更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做到深谋远虑、妙手回春。此外,做一个优秀的企业法务工作者,协助企业做好法律指导,我也要时刻保持法律素养的积累和提升,学会使用法律思维,为公司经营打牢法律基础。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高级知识产权工程师
工作城市:深圳市
职位要求
岗位职责
负责某专业领域的专利包管理,从专利规划,申请布局,授权应用等全流程提供专业服务;
负责专利技术创新idea、交底书和申请文件的评审,承担中美欧及全球专利申请和授权相关工作;
负责市场拓展、知识产权许可谈判、法律诉讼相关的专利分析与抗辩;
负责该领域重要专利资产的识别和管理,参与专利价值评估、许可转让等无形资产运营管理。
岗位要求
业务技能要求:
具备良好的技术理解力,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能有效抓住技术关键点,提升专利质量;
英语能力作为工作语言。
专业知识要求:
具备某主要技术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的`知识,并对相关领域行业发展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熟知中国专利申请,对海外专利申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县××镇潘××拖欠货款案,二是廖××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县何××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XX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公司的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20××年3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决定。
五、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20××年12月29日,我所在夏威夷国际大酒店举办新公司法法律培训讲座,出函邀请李××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参加,因临近年终,公司事务多不能出席。鉴此,我们向公司呈送了此次讲座资料供公司及时参阅,并附送律师事务所的第五期《同望法律参考》供公司存阅,以了解法律知识和当前的法律动态。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有些货款得不到及时回笼,已结的案子亦执行不回,但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务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对于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于有些法律事务不能及时的处理,我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20××年内,我们能通力合作,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市场经济当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共同把贵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按照《*销售公司xx年法律工作要点》的要求,一年来,销售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在总公司的指导和销售公司
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股份公司法律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从企业依法治理、
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法律风险源分析预防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调动各种资源,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按照股份公司“四五”普法指导意见和总公司“四五”普法规划及依法治理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销售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深入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企业在法治范围内做
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1、分层次做好全员普法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及基层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管理
的意识和能力。对于领导干部着重做好法律意识的加强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工作,而对于具体岗位人
员则偏重于专业法律知识的辅导,以法律理论知识结合上级公司下发的典型案例评析、纠纷案件分析等资料
及时组织学习,如对投资计划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法、土地法、公司法的学习;针对目前在公司某些岗
位出现了一些与职务相关的犯罪的苗头,对业务部及驻外油库营业室关键岗位进行了以刑法为主的普法教育
,对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及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进行了着重讲解,以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在今年新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公司即组织所有配车的人员及全体驾驶员进行了道交法的学习。同时,公
司还决定在新员工入厂教育增加三个小时的法律教育时间,以增强新员工的法律意识。
全员普法工作的开展,使公司上下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一方面使全体员工能以法律为武器
维护企业和自身的权益,推动了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公司领导对企业法律工作
更加重视,有力的推动了法律工作的开展。
2、积极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做好法律保障工作。由于目前公司法律事务尚未实行集中管理,在各部门在经营
管理过程中,有时候就需要法律部门的积极配合。一年以来,公司法律部门配合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
监察部门等进行了各种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提供了公司所需要的文书资料,在公司对外事务中发挥了不可
替代的作用,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务中,法律工作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在网络建设工作中,今年公司的
网建任务比较繁重,但是公司并没有因此而放松网络建设的质量。一方面公司加强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
知识的学习,对网络建设中常用的法律进行了强化,以提高他们在网建工作中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另一方
面公司在年初就聘请了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网络建设相关合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
规定。二是在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实行招标时有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对投标人进行审查,以确保招标程序合
法有效。
(二)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销售公司相应制定了管理办法和制度,加
大了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公司合同是以各部门自行管理为主的实际情况,公司法律部门严格按照总公司
的规定,建立了合同的签约授权、合同专用章、合同招标、合同文档管理等项制度,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
和岗位职责,使合同管理更具可操作性。今年以来,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改进主要有:
1、夯实基础,对合同基础资料、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得到加强。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建
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意见和建议;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刻制、启用,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合
同的签订要严格执行“三项审查”制度,用章必须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
2、狠抓制度的落实,避免有令不行的情况。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公司建立了比较符合现状的管理制度,但是
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那就会使现在这种合同分散管理的情况完全得不到制约。公司明确,各类合同须经审
查和批准,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合同,办公室不予盖章,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合同的订立、审查、结算等
必须按规定执行。
3、除了各种经济合同之外,把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劳动合同等也纳入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之内,使合
同管理更加恰当的为公司服务。
(三)消除陈年旧账,搞好纠纷处理工作
销售公司以往经济纠纷较多,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妥善的处理了部分历年转接的纠纷,挽回了企业的损失;今
年则没有发生新的纠纷案件。
(四)法律风险源分析工作
我们学习了总经理在销售工作会议上有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专题发言,结合南方市场的实际情况,
对销售公司法律风险源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主要存在于这几个方面:
1、销售网络开发方面所形成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所有权欺诈、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手续的风险;
2、经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风险,主要是赊销引起的货款回收风险;
3、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所引发的行政性罚款等;
4、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如在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劳资管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所引发
的纠纷等。
二、目前法律工作
中客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或者您的IP受到了访问限制,本次操作无效,系统已记录您的IP及您提交的所有数据。请注意,不要提交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大法
实际工作经验还显不足,对于工作
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明年工作思路及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
公司领导十分支持法律事务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使全
体员工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事务工作要更积极地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项目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使法律工作能从实质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通过自学、参与培训及交流等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取得法律资
格证书,这样才能搞好的维护公司的权益。建议上级公司能多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做法
和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以其之长,补己之短。
销售公司的法律工作在总公司的指导下,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在总公
司的关心和销售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将继续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克服困难,夯实基础,使销售公司的
法律工作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xx年度法务部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 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及部门工作需求进行归口管理的,20xx年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法务部拟在20xx年对公司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问题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二、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1、 日常合同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重要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目前情况,法务部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2、 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了解公司内部及各分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做好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并通过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汇总,进一步完善后续签订的合同条款。
三、 法律咨询与培训
20xx年法务部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
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组配合,联系公司的顾问律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法务部拟重点就《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进行培训。
四、 敦促各分公司合同档案的建立
由于各分公司都已经成立,且并没有统一管理合同,20xx年将拟定合同管理制度。优化管理。
五、 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20xx年法务部在做好法务部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的知识,20xx年本人已经通过法律事务成人本科的考试成功入学,年底已购买《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投资、并购、融资、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20xx年扎实专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20xx年是紧张、充实、不平凡的一年,正如罗总在年初工作会报告中所讲,是集团公司攻坚克难、逆境求强的一年。同时,20xx年也是中央企业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大考”验收的'一年。如何把法律服务与集团公司“两提一降”这个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如何通过全面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创造直接和间接价值,是法律事务部全年工作的着力点。20xx年我们以服务企业“两提一降”为目的,以完成三年目标为抓手,坚持“点面结合、防治结合、学用结合”,扎扎实实做好法律服务。一年来,在集团领导、各部门、各出资企业的支持下,经过部门同志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部门年度工作指标,较好地完成了20xx年工作任务。
(一)点面结合,突出法律服务的实效性
所谓点:就是指作为总部职能部门,必须要履职尽职,有效防范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中的每一个法律风险点,帮助部门把好法律风险关,让领导决策、签字无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我们认识到,如果放过一个法律风险点,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一个出血点。防住法律风险点,就是堵住“出血点”,就是为“两提一降”做贡献。
20xx年,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点”的工作。
一是通过落实制度防范法律风险点。
法律事务部按照“抓工作从制度入手、抓制度从工作出发”的思路,严格执行三项法律审核制度,充分发挥了法律保障作用。
我们提出每份法律审核意见,一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二要体现央企法律服务的质量、三要禁得住历史检验的工作标准,继续强化经济合同“双流程”管理,实行经济合同审核书面及网络同步流转。20xx年我们审核的合同,无论标的额大小都“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合同订立审批单》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合同审核质量,20xx年我们制定了《合同审核任务清单》,列出了八个方面的审核项目,实行审核人、合同处、部门的三级把关,做到审核工作不漏项,确保审核质量。
二是通过沟通协调防范法律风险点。
20xx年度,法律事务部参与集团公司及相关出资企业重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17项。每个项目因情况不同、特点不同,法律需求也各不相同,法律事务部注重通过沟通协调,与承办部门、中介机构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法律风险的识别、提示、预警和防控作用。
20xx年,对于聘请外部律师的项目,我们有两个改变,一是从“跟着走”向发表“独立意见”改变,二是由“一聘了之”向“全程监管”改变。通过与承办部门沟通,提前了解项目法律需求,采用我方拟定的法律服务合同将外部律师的工作量化、标准化。要求律师对每份法律意见必须“咬牙印”,通过合同的“硬约束”保证外部律师服务质量。
三是通过主动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点。
对于出资企业的法律事务,我们主动提供服务,尽我们所能帮助企业防风险、降成本。
一年来,我们感到大家的法治意识加强了,对我们的工作也更信任了。不但总部的同志有问题愿意咨询法律部,二级甚至三级出资企业的同志也愿意向我们咨询法律问题;不仅出资企业法律人员愿意向我们征求法律意见,出资企业的领导也愿意向我们咨询、交流法律问题。甚至有的企业法律力量较为薄弱,干脆把总部法律事务部当成了企业法律部。只要有利于“两提一降”,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我们都会提供专业、热心的法律服务。
所谓“面”,就是建立全集团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全系统的法律风险。20xx年,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面”的工作。
一是落实三年目标,拓展“面”的宽度。
建立全覆盖的法律工作体系。通过实地调研、逐家落实,集团公司所有二级企业都建立起“领导主抓、总法牵头、部门承办、人员落实”的法律工作体系。100%的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数量达32名;100%的企业都配有专兼职法律人员,全系统法律人员数量达到90名。86%的企业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职能部门,三家企业虽然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是企业法律工作都有人落实、有人负责。
建立突出境外特色的法律工作体系。境外投资运营是集团公司的主要赢利点,在开展“面”的工作中,法律事务部始终注意突出“境外”这一重点。法律事务部通过实地调研,帮助境外企业建立、完善法律工作体系,实现制度到位、总法到位、人员到位,确保境外投资运营依法合规。到20xx年底,二级境外企业100%设立了总法律顾问,100%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审核制度,100%配备专人负责法制工作,三项法律审核率始终保持100%。
建立以集团公司为枢纽的法律工作体系。法律事务部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定期汇报沟通三年目标工作进度。在深刻领会国资委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法律事务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向出资企业宣贯落实。法律事务部以三年目标为抓手,逐家、逐条、逐项落实指标,形成了以法律事务部为枢纽、上通下达的法律工作体系。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面”的硬度。
通报进度,形成压力。自20xx年起,为了帮助出资企业了解差距、明确任务,法律事务部每半年向出资企业通报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营造了出资企业积极对标先进,自我提升标准,相互追赶、彼此竞争的工作氛围。有的企业在通报后一个月内立即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企业在通报后立即招聘法律人员。在定期通报的推动下,各出资企业圆满完成三年目标各项指标。
纳入考核,形成动力。为了使各出资企业切实重视法制工作,增强工作动力,20xx年集团公司首次将法制工作纳入出资企业绩效考核。20xx年3-4月份,法律事务部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出资企业开展评价,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按统一标准打分,如实报告、公布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很多企业纷纷询问扣分项,对照短板,快速整改。
开展述职,增强干劲。为保证总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在20xx年成功开展述职的基础上,20xx年又组织所有出资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书面述职。通过述职,引导、督促各位总法律顾问“在其位、谋其政”,在三项法律审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机构建设等方面切实发挥带头作用,保障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夯实“面”的厚度。
加强督导,壮大队伍。法律事务部通过文件、会议、调研等形式,督促出资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人员的充实配备,以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三年来,企业总法律顾问从16名增加到32名,企业法律人员从60名增加到90名。专职法律人员的持证率已经达到80%。
加强学习,提升队伍。为了提升法律人员业务素质,3月,法律事务部举办了法律业务网上培训,共100余名法律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通过网络参加了培训,深入学习了民商法、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企业管理等知识,强化了业务素质。20xx年3月开始,法律事务部指派专人通过微信及QQ以“每日一题”的方式,帮助法律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明确职责,发挥作用。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工作队伍的“带头人”,是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的核心岗位。我们建立了30多人的总法队伍,有了“量”的保证,还要在“质”的提高上下功夫,提升总法素质,保证发挥作用。7月,法律事务部举办了为期四天的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着力解决了总法律顾问“干什么、怎么干、如何干好”的问题。三年来,在总法律顾问的带领下,各出资企业三项法律审核率始终保持100%。
(二)防治结合,强化法律服务的主动性
企业法律工作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救火”,而在于“防火”。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应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1、主动查找风险。
发动企业,查找风险。20xx年,法律事务部连续四年开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我见”论文评比活动,共征集论文百余篇。这些来自出资企业、来自生产一线的论文,有对矿业并购防止矿业权隐匿风险的分析,有对国际工程项目法律风险的解读,有对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风险的剖析,还有对已办诉讼案件的经验总结。大家在查找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对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主动研究风险。
编写赞比亚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集团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等8家中央企业开展《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的编写工作。我们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等困难,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编写,数易其稿,形成11万字书稿。这本指引为在赞企业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提供了有效支持。
编写7国境外投资指引。法律事务部结合集团公司投资区域,编写了赞比亚、缅甸、刚果(金)等七个国家的境外投资指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别指引的编写要求,对缅甸、刚果(金)的投资指引进行修改、完善,为集团公司在这些国家投资运营中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3、主动防范风险。
一是制定合同标准文本,防控合同风险。20xx年,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签订情况,形成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共计12大类、29种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法律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审计委托合同等类别已逐步使用我方文本签约,有效防范了风险。
二是开展普法活动,打造全员工程。自20xx年12月开始,法律事务部每周开展“送法上门”网络普法工作,截至目前,已开展“以案说法”158期、“普法小课堂”173期。结合首个国家宪法日,法律事务部通过网上宪法问答、发放书籍、电子屏等三个途径开展宣传工作,营造了浓厚的宪法学习氛围,强化了依法治企的意识。
(三)学用结合,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
法律事务部是个年轻的部门,平均年龄只有30.5岁。20xx年我们岗位变化较大,两进两出一人休假,全年仅5名同志在岗。这种情况下,通过学用结合的方式,提高部门战斗力,有效保证了“点面结合、防治结合”。
一是加强知识学习。自20xx年以来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就达327部,企业法律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才能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对于20xx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我们及时学习立法新变化,准确提示相关风险点。同时,我们每月定期收集新公布或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OA及网站上同步发布,帮助大家及时了解新法新规。针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我们采用生动形象的动漫图表形式,帮助大家一目了然了解新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20xx年,法律事务部共参加业务能力培训10人次。通过参加企业争议解决方面的培训,提高仲裁案件处理技巧;通过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反垄断法培训,深入了解我国反垄断监管的规定,为企业参与国内外公平市场竞争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参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研修班,我们了解到跨国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提升了合同管理能力。
三是加强实际的研讨。法律事务部注重从具体工作出发,学习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提升法律事务处理能力。针对永续债业务,我们系统研究了新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分析永续债与优先股的各自利弊;为更加透彻地了解赞比亚有关公司治理、注册、解散事宜的规定,我们组织部门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专题学习赞比亚《公司法》。
四是加强敬业精神的培养。法律事务部将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着力培养一支忠于企业、聚焦专业、爱岗敬业的法律队伍。20xx年法律事务部克服了在岗人员少的困难,充分发扬敬业精神,坚持党员带头、骨干带头,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部室作风。
20xx年,法律部一人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占部门总人数的87、5%;一人获得高级职称,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占部门总人数的25%;另外,一人通过清华大学的仲裁员考试,获得仲裁员资格;一人考取工商管理硕士。
回首20xx年,集团法制工作完成了三个硬指标。一是全面完成集团公司20xx年绩效考核指标;二是法制工作在中央企业的排名由第二个三年目标的108名提高到20xx年的前40名;三是从国资委普法先进单位迈入全国普法先进,是18家荣获该荣誉称号的中央企业之一。
一、部门工作整体情况
1、综合事务:及时处理集团行政综合部流转文件会签单17份,出具部门审查意见书3份;完成部门OA公文处理及流转文件37件,并及时做好OA协同收发文台账及重要事项提醒台账;报送部门简报1篇;部门参加会议6次。
2、合同审查:本周共计审核合同40份,出具内部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31份,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并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用印4次,扫描合同4份,及时做好合同专用章登记台账。
3、制度建设:修订《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合同审批权限及流程管理办法》。
二、法务及监督工作
1、及时跟进集团诉讼、仲裁及非讼案件的进展情况,配合子集团相关案件的推进工作。
2、参加集团前期工作部召开的招标文件讨论会。
3、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勘察合同模板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
4、监督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对沙文园区01-02-23地块轩辕山庄被征收物质的资产盘点。
5、及时解决职能部门及各子集团咨询的法律问题。
三、审计工作
1、职能专项审计:为规范集团部门职能,合理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有序运行,正在开展一个内部职能部门的专项审计工作,已沟通完成并收回全部底稿,目前审计报告初稿已编制完成,正在走会签流程。
2、内部控制审计:按集团要求新增开展一项专项审计工作,重点检查集团实体化经营转型情况,现场审计已完成,目前已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初稿,正在走会签流程。
按计划开展某子集团内部控制审计,已编写审计通知书并发送至该集团,目前正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3、经济责任审计:继续跟进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4、内部审计档案保管。及时跟踪审计进展,收集审计资料并按目录保管。
四、工程结算工作
1、财政项目,目前正在与财政对接中的有:南海路道路工程项目、青龙路沥青项目、金潘北路沥青项目、海马洞路项目、17年数博会和创文项目、海马洞路沥青项目、20xx观摩会项目、高新沙文园区901项目220kv索干I回迁改工程、艳山红棚户区改造项目B标施工工程结算、高新沙文园区901项目场平工程、金蒙路道路工程及边坡治理、干田路道路给水工程、苏庄路道路给水工程、马南路道路给水工程、金干南延伸段道路工程、南坪路道路工程、沙文标准厂房二期二标工程等。
正在进行审核的有:艳山红棚户区改造项目供水管道接入工程(1#-7#、9#楼)、中国科学院贵州科技园20kv强电配电工程、白鹭湖湿地公园景观工程、干田路道路给水工程、苏庄路道路给水工程、马南路道路给水工程、金干南延伸段道路工程、南坪路道路工程。
2、财政项目(地勘自审),目前正在与审计单位对接的有: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金苏大道勘查、金潘北路、金潘中路项目勘查、金阳农民安置房及公租房项目岩土工程勘查、中国科学院贵州科技创新园项目岩土工程勘查。
3、自营性资金项目,目前正在与审计单位对接的有:人才城电梯前室墙体拆除工程结算项目、4#标准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等。
4、本周已完成结算项目:(1)资本运营中心改造工程项目;(2)110kV鸡斑、鸡五II回迁改工程;(3)贵阳国际人才城优化提升项目。
5、参与结算相关会议:陪同财政局、审计单位、施工方对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901项目地块220kv索干I回#106-#118迁改工程现场踏勘,沙文标准厂房二期二标装饰工程现场踏勘。
6、内部工作:梳理青山路道路工程结算办理情况,目前已取得青山路所有签订合同、取得青山路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现正在核对其包含的子项目结算完成情况;配合集团财务清理高新区规划展览馆决算资料,已对接建设公司查找相关资料并回复财务。
五、其他工作
1、对各职能部门、各子集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反馈相关意见。
2、进行部门档案整理工作。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x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根据目前情况,对经济合同制度中的合同评审内容进行调整,计划20xx年x月前完成。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在第二季度内完成。
二、法律咨询与培训
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于咨询情况予以登记。计划与信息部联系,开通一个专门的法律咨询邮箱,方便公司员工就工作内或工作外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配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情况,拟重点就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个季度培训一次,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三、法律纠纷的处理
公关法务部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按公司规定由公关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类经济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四、法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目前法务工作档案制度没有建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未在公关法务部登记和留存。20xx年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进行登记,并且将评审的材料及评审意见复印留存,以备随时查档。对于将来公关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未结的纠纷方便处理,已结的纠纷便于查阅。
五、自身素质的提高
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欧盟公司法导论主要从其立法背景、欧盟法优先原则的讨论出发(第一部分),然后陈述了欧盟公司法的立法内容,尤其是对公司法指令的概论性导读(第二部分)。最后对欧盟主要国家的公司法的发展历程趋势加以简要勾画。此外,欧洲有许多跨国公司,所以也对跨国公司法的主要问题-冲突理论加以分析,以补充以上内容,使对欧盟及欧盟各国公司法和跨国公司法的内容有初步了解。第一部分
(一)欧盟公司法立法背景
欧盟是建立在欧洲的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Community,简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European Atomic Enengy Community,简称:Euratom)之上的。建立欧盟的建立是鉴于各国历经了二战,欧洲经济急待各国政府携手合作,以便重振经济。 1950年,当时的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提出一项由欧洲各国政府联合管理煤炭与钢铁生产的计划。这个计划得到了欧洲一些国家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6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6国又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在第一个《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这个条约的绪言中,还就建立该共同体的目的问题明确指出:条约是“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维系他们的基本利益,以取代长期的敌对,并作为在长期以来被血腥冲突而分裂的人民中确立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共同体的基础。”1973年1月1日,丹麦、爱尔兰和英国首批加人了上述3个共同体。其后,1981年1月1日,希腊又加入了上述3个共同体。西班牙与葡萄牙是于1986年1月1日第三批加入上述3个共同体的。1990年,前东德地区作为统一后的联邦德国的一部分当然地成为3个共同体的成员。至1995年1月1日,又有奥地利、芬兰、瑞典等3个国家加入了3个共同体,以后荷兰、比利士、卢森堡也加入共同体,从而使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目前的15个国家 。1992年2月7日,当时的12个成员国又于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或简称《欧盟条约》) 。这个条约重申了“在欧洲人民中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盟”的宗旨,并且提出在3个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欧洲联盟。《欧盟条约》又在1997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作了修改 。
现在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及波兰三国也在作加入欧盟的准备,其磋商谈判早于1998年3月开始,2002年12月,哥本哈根的欧盟峰会标志?谈判过程圆满结束。正因为多国联盟统一的行动备受国际重视且过程错综复杂,故迈向雅典条约的过程,对现有的欧盟成员国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家都不容易。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的欧盟成员加盟条约,使欧洲再统一的进程踏入最后阶段。整个加盟过程仍有许多内部准备工作,包括法律的配合、宪法的制订等,特别是区域政策和农业政策。 加入欧盟申请核准过程完成后,这些国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现时三国已成为北约(NATO)三个新加入公约国,亦积极参与Visegrad Group的协作。欧盟的25个盟国未来仍将继续保持强劲,加盟国会出席即将举行的政府间的国际会议(IGC)。匈牙利、捷克及波兰三国政府和商界都十分注重经济多元化,包括积极和欧盟以外的国家建立关系,尤其是大中华地区,包括澳门和香港,三国政府已准备好为澳门公司和其国内公司进行商业配对。此外,三国加入欧盟后,产品标准、技术、卫生和安全规则将与欧盟国家统一,澳门的出口产品早已符合欧盟标准,故澳门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可更容易进入捷克、波兰、匈牙利三国。波兰驻港总领事米罗斯瓦夫‧加耶夫斯基(Miroslaw Gajewski)在澳门谈到该国的投资环境时表示,波兰是进入东、西欧的桥梁,该国的劳动力平均每小时工资为2.6美元,远低于法国的19美元和德国的22元。且该国正式加入欧盟后,投资者可以无条件地进入5亿人口的市场,以及享有其它方面的投资优惠。
在欧盟除了《马约》、《罗马条约》(1957) 、《欧洲中央银行章程》(1992)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7.8.1952) 外,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在下节论述)与竞争法上,而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
一九八五年六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一九八六年二月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法律性的《欧洲单一文件》,文件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的决策条件,从而有助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文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经过几年的努力,欧洲统一大市场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欧盟市场需要相应的统一市场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从一开始就成为欧盟急需研究对象。成员国不同的公司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对企业、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使竞争秩序的良好功能难以奏效。因而欧盟在司法上作了以下努力。
(二)欧盟法优先的解释原则
欧洲法院(EuGH)几十年来通过判例成功地取得了欧盟法优先适用的模式。在欧盟法适用优先的问题上最早的案例是1963年的荷兰进口商Van Gend en Loos a案 。他从德国进口化工厂产品, 但荷兰当局按照荷兰法在签订罗马协议之后而订立的法律规定要求收取荷兰进口商的特别海关税。欧洲法院以以前的EGVd第12条(现在是第25条)为依据认为:成员国有义务取消收取新增的税收,这种新收的税收不应该高于对成员国公民规定的税收条例。成员国按法律规定对此有不所为的义务,此进口商不必交付特别关税。1964年意大利律师Costa 拒绝交付意大利国有公司ENEL要求的电费。欧洲法院受理后并在初审时认为EGV的第234(177)条不能比31(37条)优先。按31(37条)的规定, 国有的垄断企业必须放弃对成员国中的公民在供电以及相关条件上的歧视做法。从此开始欧盟法就优先于成员国法而加以适用,以后的判例更明确地证实了这一点 。在以后实践中欧洲法院在欧盟法优先的问题上又出新招,即将对欧共体法的优先适用延伸到对欧盟的条例的优先适用上,并将其视为超欧盟国家的直接适用法。欧洲法院将其视为附属欧盟法,并声称在优先适用上与欧盟法一样,并得到欧盟法的认可。最后欧洲法院还将欧盟的对成员国指令也作为优先适用。在特定条件下指令可直接适用, 比如1979年Ratti先生按意大利条例受到了比欧盟指令更严格的惩罚。欧洲法院就优先适用了欧盟关于危险原料的商标指令(此指令发布后,意大利没有及时按欧盟指令调整其国内相关政策)。欧洲法院指出欧盟
此指令可直接适用于欧盟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纠纷,因为指令在成员国与其公民关系上更注意保护后者,并且此指令是具有具体的内容而不是空洞抽象的指令。在成员国公民与公民的关系上,欧洲法院虽然拒绝将指令优先事适用于哪些尚未将其本国的政策按欧盟指令进行调整的成员国, 但是却要求在对其本国法的解释时尽可能按欧盟的指令来进行解释。
如果上述与欧盟指令的一致解释不被成员国接受或难以作出足够的一致解释,以至于无法保证公民不遭受损害,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成员国有补偿的义务。在1991年的Francovich一案中首次作出此判决 。Francovich与Bonifaci因其雇主未按欧盟保护雇员的指令而使他遭受损害,本来意大利完全可以像其它成员国一样创设保证金以保护雇员。 欧洲法院据此认为:如成员国没按欧盟指令行事,损害了成员国公民的利益, 且这种被损害的公民权利是足够具体的, 可确定的,并且与此国家违反欧盟指令有直接因果关系,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其成员国负有赔偿责任。欧洲法院要求的这种赔偿义务是依据欧洲法第10(5)EGV作出的, 因为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履行合同中的或来自于欧盟组织的行为义务 。1990年欧洲法院在Factortame I 一案中声明: 一个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对违法欧盟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此外, 在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一案中 已显示一趋势: 即欧盟成员国如在按欧盟指令修改成员国法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从而导致指令不符, 并因而使公民遭受损害时,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所修改的成员国法没配置相应的以及适当的制裁措施,同样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欧盟法院希望各成员国法院重视有利于欧盟的解释原则并在解释中重视现有国内法与欧盟法的一致。
虽然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欧洲法院(EuGH)的判例仅仅是欧盟法的司法实践,但是各成员国的法院均在欧盟法的影响下作出其判决。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及各成员国的公司均是与欧盟协定的自由市场原则相关,尤其是与欧盟协定的第43-48条的关于迁移自由原则相关, 因而对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理解常常能在对上述原则的评述中得到更好的解释。在这方面德国做的相对比较慎重。欧洲法院的判例是较为融入欧盟一体化的目标的。
第二部分
(三)欧盟公司法的立法
关于欧盟公司法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欧洲公司法案:它原名是关于欧洲公司法的评议会规定之提案,不是准据欧洲联盟身成员国的公司法,而是持有共同准据法的欧洲公司设立和法律关系的法案。因而,欧洲公司并非是现在实际设立或已存在的公司 。 而且此欧洲公司法案体现了德国1965年9月6日制定的并在1998年6约6日按欧洲公司法指令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许多内容, 也包括一些法国公司法的内容。
第二、公司法指令:它仅仅是一个平衡各成员国法律的工具,他们不同之处还是存在的。公司法指令的用词并不明确,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来给解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公司法领域,欧共体早在1968年就开始制定了第1号公司法指令。目前欧盟已经出台有关公司法的指令近20个。欧盟明确地并且比单个的指令与规则更早地在公司法领域制定了公司立法的权限。就公司法而言, 为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形成并消除人员及物品自由交流产生的障碍, 在1987年公布的EC统一法中再次约定:在各个领域中进行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制协调工作。欧洲联盟(EU)公司法指令与各成员国的公司法修正应使自国国民在他国可以自由地进行企业活动。为此,各成员国各自拥有的企业组织必须讲行协调才行,并需努力设置对于各成员国的公司和企业活动的共同保护装置。
公司法指令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公司法指令与资本市场指令两类:
第一、公司法指令
它主要包括:
公开或登记指令 (Register- oder Publizitaetrichtlinie),也是第1号指令 :
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保障措施。这些措施与第一号公司法指令 相融合。1969年德国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
资本法指令(Kapitalre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为协调成员国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1976年制定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资本的维持和变更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被称为第二号公司法指令 。指令要求成员国法律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数额。此种数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欧洲货币单位由欧共体委员会的《第3289 /75号决议》予以界定。欧洲货币单位与等值成员国货币的换算,应当以本指令被通过之日的汇率为准。如果与欧洲货币单位等值的成员国货币发生了变动,以致于以成员国货币计价的最低资本数额持续1年低于22500”欧洲货币单位,委员会应当通知有关成员国必须在1年期限届满后12个月之内修改其立法,以遵守本条第1项之规定。但是,成员国可以规定,修改后的立法在其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适用于现存公司。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欧共体的经济和货币趋势。以及只许可大中型公司选择本指令第一条所列公司形态的趋势,每5年检查一次本条所定的欧洲货币单位数额,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调整。德国1978年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
此外,欧洲法院在1991 的Karella (涉及希腊政府强制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及以后的Kefalas 判例中不容许通过国家行为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以防止股东的权利的损害。
3) 合并指令(Fusion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于1978年 10月 9日(第 78/855)制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三号公司法指令 。指令中的“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者一家以上的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存续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存续公司向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 10%;如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10%。指令中的“新设合并”,是指数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一家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新设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新设公司向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 10%办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 10%。各成员国法律可以规定,被合并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如果该公司尚未开始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可以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就其成员国法律调整的公司,制定有关吸收合并与新股合并的法律规则。德国于1982年通过合并法进行了转换 。但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通过合并合同的详细内容、独立的专家审查及合并债务债权报告加以控制。此外,在德国,指令是否容许德国企业或公司按公司企业变更法第8条第三款第一句及第9条第三款放弃合并报告与合并审查 还是一个问题。
>
4)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基于《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四条第3项第7目的规定,并鉴于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之间的相似性会导致《第78 /855号欧共体指令》有关公司合并的法律保证措施有被规避的风险,从而制定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第六号公司法指令 ,以更好地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债权人中包括公司债持有人和其它对分立各方公司享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的利益加以保护。
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所称的“取得分立”,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公司;作为对价,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分立公司资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 10%的现金。
当本指令指向《第 78/855号欧共体指令》时,“合并公司”指“涉及分立的公司”,“被取得的公司”指“被分立的公司”,“取得公司”指“每一家接受公司”,“公司合并条款草案”指“公司分立条款草案”。
德国在1991年的托管企业分立法中部分地接纳了分立的指令。 在以后的变更法(1994)原则上也引入了分立与无清算的和解。 所有的参与分立的当事人均受变更法第133条第一款保护,但是由于有133条第三款的5年限制,所以使德国有陷入国家责任的危险。 而其它欧盟国家如果要使股份公司分立,那幺他们将与指令一致无设置责任期限。
5) 康采恩财务报表指令(Konzernabschlus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第七号公司法指令 是考虑到许多公司是公司集团的成员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备置必须能够使集团成员和第三人及时获取公司集团的财务信息等原因而出台的。全面信息披露的目标要求那些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第七号指令不但补充了第四号指令没有康采恩的结算的不足,也通过此指令将被第四号指令排除的银行与保险企业包括在内。德国已将此指令融合在资产负债表指令法中,并在商法典第294条(应列入的企业;提示和告知义务)中规定:(1)母企业和全部子企业,不问子企业的住所,以非依第295条、第296条而不列人为限,均应列人康采恩决算。(2);在营业年度进行期间,被列人康采恩决算的企业的组成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将可以使连续年度的康采恩决算进行有意义的对比的事项列人康采恩决算。2此项义务也可以调整前一个康采恩决算的相应数额使其适合变化了的情况的方式履行。 (3);子企业应不迟延地向母企业提交其年度决算、局状报告、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并在已对年度决算或康采恩决算进行审查时提交审查报告,以及在应编制中间决算时,提交接康采恩决算的决算日编制的决算。母企业可以向任何一个子企业请求进行编制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所要求的一切阐明和证明。
6)审计师能力指令(Prueferbefaehigungsrichtlinie)
此指令为1984出台的第8号指令。它使欧洲范围内的审计师资格有了统一的条件, 同时也保证了第四与第七指令的质量。指令规定审计师必须先达到大学人学水平,然后在理论辅导课程中结业,再经过实际训练,最后通过由国家组织或者承认的、大学和最终考试水平的专业能力考试。指令第四条所称的专业能力考试,必须确保对指令第一条第1项所称文件进行法定审计所应具备的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以及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至少考试中的部分内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试中涵盖的理论知识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尤其是:
第一审计: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和深刻评价,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成本与管理会计,内部审计,与年度和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资产负债表科目和损益计算方法有关的标准,与会计文件的法定审计、从事此种审计活动的人员有关的技一律和专业标准。
第二与审计有关的以下内容:公司法,破产法及类似程序,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信息与计算机系统,商业和普通经济学及金融经济学,数学与统计学,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为确保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对此种能力的测试当包含于考试之中,而且考生必须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财会计报表或者类似财务文件的审计方面完成了至少三年的实际训练。
7)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于1989年出台。 根据《第68/151号欧共体指令》第三条的规定,由一个成员国法律管辖、并适用该指令的总公司在另一个成员国开办的分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记载事项,应当按照分公司所在成员国的法律予以信息披露。如果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于对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那些与分公司开展的商事活动而言,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优先适用。指令第一条规定的强行性信息披露要求仅限于分公司的住所、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分公司的关闭等文件和记载事项。
在德国这个第11指令于1993年编入德国法之中。
此外,指令绝不影响有关职工知情权的劳动法和税法对分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妨碍统计工作的目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8)一人公司指令(Einpersonengesellschaftsrichtlinie)
1989年这个指令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德国就将指令转换为德国法。实践上,德国早在1980年已容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公司税务指令(Gesellschaftssteuerrichtlinie)
1969年初出台过一个指令 , 是关于直接征收资本税的。但在指令转换为国内法时在法律上出现许多争论。欧洲法院在1993年的Viessmann 判例中将不属于公司资本税的情况排除了。另外,欧洲法院不容许公司商业登记的费用过高,如果此费用过高,那幺就是违反本指令中第10条的间接征税禁止的规定。这在1993年的Ponente Carni 判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资本市场指令
资本市场法主要为金融与证券服务的。欧盟一直以来向造就一个自由的资本与金融交易市场。这也是欧共体法第56条所要求的。通过一系列的指令欧盟希望改善金融市场的功能。除了公司指令外,这些指令首先涉及银行法、交易所法、证券法和代理法。比如1973年的银行分行指令(Banken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1977年 与1989年 的两次银行协调指令(Bankenkoordinierungsrichtlinie),1983年的康采恩内部合并指令(Konsolidierungsrichtlinie) ,1986年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指令(Bankbilanzrichtlinie) ,自有资金指令(Eigenmittelrichtlinie) ,1989年的银行分支行指令(Banken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1991年的洗钱指令(Geldwaesche-Richtlinie) ,1992年的关于监管贷款所指令(Richtlinie ueber die Beau
fsichtigung der Kreditinstitute auf konsolidierter Basis) 等等指令 .当然还有很多还没有颁布的指令,这些有待于我们以后的研究。`
第三部分
(四)、欧洲各国公司法的发展特征 以及公司法模式异同的举例
为了使同一时期的欧洲各国公司法发展在时间上以及在整体上(如果将欧洲看成一个整体)有一清晰的历史主线,因而按时间顺序将欧洲公司法的发展(也加入了一些美国的公司法内容)简述如下:
从14世纪起,皇室就通过授予令状形式赋予英国最早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特定权利,包括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和代为行使属于本国政府的统治权力。当时的规约公司脱胎于基尔特行会组织,两者并无质的区别,比如:公司本身没有资本,由参加到公司中的人缴纳一定的人伙金以各自分立的存货和账户从事交易。规约公司组织上存在着分散经营,彼此竞争的致命缺点愈来愈不适应海外殖民的需要,于是东印度公司 - 合股公司应运而生。
德国学者黎赫曼主张,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东印度公司,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合股公司以公司参加人人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这一时期就法国而言,尽管法兰西国王维持着政治上的统一,但在法律上却很不统一。针对这种情况,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形式取代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如果我们再看一下英国的发展,会惊奇地发现英国在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的100年出现了”南海泡沫”事件。1720南海公司采取拉拢贿赂政府高官的手段获得了除英格兰银行和印度公司的国债以外价值3100万英镑英国所有国债的包销权。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下种种诱人的诺言继而在英伦三岛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热潮,股价节节攀升。但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价格一泻千里。为此,辉格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授命于危际,担任财政大臣,并在他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此法案规定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及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合股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严惩非法的证券交易。从而保护股东及社会利益,但实际通过的法案却故意使法人形式难以采用,从而走上了另一极端。泡沫法令一直持续到1825年,该法令严重抑制股份公司的发展。1825年以后,英国议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放松在设立公司方面的限制,1834年通过了《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而非特许证成为法人公司。1834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格兰斯顿在他担任贸易委员会主席的短短任期内,为现代公司法制奠定了基石,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a) 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确立了公示主义原则。b) 只要注册登记便可成立公司,确立了登记主义原则。简化了设立公司的程序。c) 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而无需像个人合伙必须征得其它成员同意。从而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在法国,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彻底粉碎了封建王朝,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这个时期是法国民法、商法发展的“黄金时代”,其标志就是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法国1807年《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这个时期法国公司法也接受了英国”南海泡沫”事件的教训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部分做法。但是法国早期在公司设立上采取特许主义,尤其是封建王国后期《商事条例》(1673)首创了核准主义,即公司成立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外,还需获得指定的行政官署的核准,比英国”南海泡沫”事件早47年就有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法国大革命后,政府继续采用封建末期确立的核准主义,严格限制公司的设立,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这时公司严格准则主义便应运而生,法国1867年公司法率先对公司设立要件作了较为详细又严格的规定并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除此之外,法国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设立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且要认足或募足,它有利于防止发行人的欺诈,防止滥设公司而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再次,1876年法国公司法还最早创造性地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制度,为各国商法纷纷仿效。就美国公司法而言,在公司立法上也如英国一样采取准则主义后,加之美国产业革命的勃兴,使得各类公司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相应地公司立法也呈现出相应变化。比如,由于经济欺诈行为盛行,美国立法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1875年“阿普登诉特里比库案”判例中,确立了“公司的债权人优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资产享有受偿仅的原则。”尤其特别的是各州竞相制定含有优惠政策的公司法。由于美国的独特立法体制,各州为吸引投资,对于公司的成立、发展持宽松、放任态度。尤其以 1899年特拉华州通过的公司法为甚,取消了对公司的各种限制,为设立公司提供更多的自由。
虽然上述提到英国在股份公司上做出了贡献,但是现代有限责任制度是由德国传入欧洲与英美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德国法学家智能的凝结,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创造活动
的产物,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学家们根据时代的需要,创立出的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既具有人合性质,又具有资合性质的经济组织。1892年德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首创了这种制度,按照 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资合公司形式,具有与股份公司一样的法人资格,结构上按照法人资格的团体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公司,有限公司不向公众筹集资金,不得发行股票,股东自己出资,股东的人数法律有所限制,股份的转让法律也有较多的限制,公司业务相对保密。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产生以后,由于它是在吸收其它公司的优点基础上的形式创新,其目的在于融合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适应了经济的多样化、多层面需求,尤其适合于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与股份公司股东一样,享有有限责任,这样便引来了社会投资热情的商潮,促进了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还被经济学家誉为市场经济发展中里程碑,其后法国、葡萄牙、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日本等国相继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英国的“ private company”和美国的“closeheld company”(即私公司或封闭公司)也近似于此类公司。英国也顺潮流而动,从 1907年经 1929年至 1948年两度大规模修改公司法,规定封闭公司,将股东责任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其中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相同。1896年8月德国通过的《民法典》中确立起的法人制度为德国的公司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
基础。
现代的德国、法国、英国与美国的公司法均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世纪以来,法国实施了许多民商统一的措施。但就总体而言,商法典仍维护着牢固的地位。法国现行的1966年公司法,是戴高乐时期法典化复兴的成果之一。1966年法国《公司法》是当代最新公司法之一,采取了许多创新的立法技术, 内容翔实与规范。 德国的公司近现代不仅发展迅速,而且具有联合倾向。世界上第一个卡特尔组织就产生于德国。继卡特尔之后,又出现了另一种类型的公司—辛迪加。至于19世纪末首次出现于德国的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构成的康采恩组织,规模巨大。德国只用了60年时间便走完了英国延续近数百年之久公司发展之路。1965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法公司法》,并以后作了多次修改(在1985-1994年间修改了十次) ,这部法律对康采恩作了详细规定。在颁布了世界著名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对该法又作了多次修改(在1985-1994年间修改了八次) 。还有1994年的公司变更法 等等对德国的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英国在1989年颁布了公司法以后,立法与判例均有较大的发展。现代美国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方面就是,198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制订,该法后经多次修正,这部法律是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制订的而非国家立法,对联邦、各州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大约半数以上州,采用了此法或者以其为蓝本制定本州的公司法。
现代大陆法国家与英美法公司法的发展中显示了以下特点:
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从20世纪初相继而来的经济危机及两次世界大战,迫使国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以保护中小股东和消费者权益。在具体措施上,规定了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并赋予公司股东随时检查营业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原则,责令公司定时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管理。
两大法系中有些国家公司法已从商法典中分出,并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出现了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如不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国家,差不多都分别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票据法、破产法、担保法等众多的商事特别法。有许多国家的商法典只具有象征性的商事通则。这种变化还体现在更为专业化。如公司股票上市制度中的复杂的程序,内容详尽的各种文件都体现了现代商事关系已经蕴含了更多的技术性、专业性的内容 。因此,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一部商法典已无法接纳众多的内容。
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司法反映了公司的劳动参与制。德国建立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最为称颂的是德国的《企业宪法》(Betriebsverfasssung) 。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19世纪以后的德国公司法发展中,以个人本位为主导的立法思想,逐渐向社会为本位过渡。英国贸易委员会在向议会说明1967年公司法修正案时说“这部法律是在再次审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比较了股东、董事、债权人、雇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对于现行公司法的结构及理念进行的深刻的改革”。传统理论认为,公司是自由企业,以个人为本位,把追求利润最大化视为终极目标。随着时代进步,“社会责任”与“工业民主”理念的提出,使公司立法转向“社会本位”。
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资本集中与垄断的加强。倡导新政的罗斯福总统主张:如果“私人权力史无前例地集中”对美国经济构成巨大威胁的话,出路便是“制止企业走向集团主义,而让企业恢复到民主竞争的状况”。美国开始以竞争法规范公司行为。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数没有最高限制,而其它国家一般以不超过50人为限,这就造成了今日德国有些巨型甚至超巨型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与其它国家公司法相比,有其独到之处:高度学理性和独创性。德国法学家致力于对具体法律规范、结构和体系的深人思考,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与两合公司 。采取这种分类标准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英美国家分类有些不同,比如英国的“ private company” (私公司)和美国的“closeheld company”(封闭公司)。但是它实际上也近似于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极大多数欧美国家的公司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或类似的形态,所以这里在就股份公司法与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异同的主线加以举例说明:
众所周知,自从德国发明有限责任公司法后,有限责任公司在欧洲的法律形式大同小异,而股份公司法却有根本区别:德国将公司机构分为董事会(Vorstand)与监事会(Aufsichtsrat),而英美法的公司法中的董事体系(Boardsystem)就没有执行与监督的区别。在德国监事会没有经理权(Geschaeftsfuehrungskompetenz), 而在英美法的公司法的模式中监事会就有这种经理权。法国与意大利的模式与英美法的模式很近似。就股份公司而言,将来的德国股份公司(也就是作一个跨国的法律形态)可以在英美法的模式与德国法模式之间作出选择。
(五)欧盟各国跨国公司法冲突法理论
跨国公司法的目的应是寻找一种法律秩序, 也既用什么样的法律去规范企业中出现的种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比如公司法律关系, 参与决定权的法律关系以及资本市场上的法律关系。 再具体地说是涉及跨国公司的权利能力, 总经理及股东的责任, 代理的法律效力, 清算机破产等等。 由于公司是跨国公司,因而会涉及到各国法律和国际商事法。 跨国公司虽然被称为“公司法”, 但其中往往涉及以下重要问题:
往往涉及到冲突法。 比如一个本国公司按外国法有效成立, 那么他是否或以什么样的前提条件才能将其住所移到国外,又如康采恩企业之间的法律冲突适用问题。 虽然一般以康采恩章程来规范这个问题, 但却有例外。
跨国公司法还将涉及如何适用由一国家为外国公司法主体(跨国公司)而制定的法律,这里有“优惠”也有“惩罚”, 其中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往往仅被本国法律保护,而非外国法。
当涉及许多资本市场冲突法时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法。
1、英美的成立地法理论
英国与美国适用18世纪在英国产生的成立理论 。也即公司的章程以成立地法律为准则。成立理论的产生背景不少著述均未加以特别提及。 事实上, 成立理论是为了当时的英国殖民利益服务的。因为在母公司成立的公司在海外可得到其母国法的保护,而事实上此母公司的主要活动, 即公司的实施管理地均在殖民地, 相反此母公司与母国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但其在殖民地的事实管理地却可以找到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一般是指delaware 州), 并在那儿成立公司, 同时又在适当时间将公司的事实管理地移到另一个国家, 而在这个国家虽然有更为有利的经济利益, 但公司法规则却较为严厉。这样一来, 其在国外的行为仅以delaware 州法为准,从而达到对外国法,也即对此公司的事实管理地法的变相规避。在这方面只有很少几个州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 ,这样对美国及其它各州,甚至对
欧洲的公司法均会产生压力。尤其是公司成立者可在一个国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弱的国家成立公司,然后在另一个国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严密的国家从事公司活动,这样通过有目的地选择成立地,这些公司就以成立理论为掩护,从而使其它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法律上的不公正待遇。 尽管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可在经济原理中追求利润最大化,但遗憾的是不少跨国公司为利润而完全不顾后果去追求自由主义的法律。虽然经济上道德的论述对公司在市场上的行为仅具舆论上的压力,无法律上的限制,但是联合国应更进一步地制定相关规约与公约,防止产生国与国之间的争议。当然成立理论也有优点:别人不但比较容易得到与了解其章程,而且成立地也是众所周知的。
2、德国与法国的事实管理地法理论
各种不同法系及国家对于上述问题的立场及处理办法有所不同。针对设立准据法主义之弊病,法人住所地法遂被提出。认为法人与自然人相同,亦应有住所,而法人之国籍,应依法人住所地决定。
按照法国与德国的通说 ,公司法律关系应适用统一的法律。德法希望用公司的事实管理地的法律。这个“住所地理论”发源于19世纪的比利时 与法国 。所谓事实管理也是指公司的重要决策转换为日常的管理决定的地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司住所并不一定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住所相一致,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个跨国公司选择一个税务上优惠、公开披露义务少的避税地来成立公司(仅为享受法律上的优惠而设住所),而将公司的真正住所移到另一个在税务上并不优惠的国家(为公司的管理与营业中心),以此来逃避责任。 当然其中的“事实管理地”较准确确定公司的住所,也称之为“住所地理论”。这里用客观的标准事实“管理住所”为国际私法上的“连接点”, 来决定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由于被选定的国家是公司的事实管理地,所以与此国家法律最为密切。此说为大部分西欧国家所采。
但在住所理论中的事实管理地在有多个时,有时难以确定哪一个是真正的事实管理地。而且又有管理中心说(董事会与股东会集会处所)和营业中心说(营业活动实际所在地)之分。至于何谓法人之住所地,除了应依其管理中心而定外,另一说(营业中心说)为法国学者Lyon-Caen所倡,其说认为关于公司的法律制度,并非仅以监督主事务所的事务为目的,而是对在其领域内实际营业的公司加以监督。他认为公司营业中心地依公司营业的性质较为固定。
3、英美的控制说理论
此说认为,法人国籍之决定,应依控制该法人之自然人之国籍而定,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多数股东的国籍,便为该公司的国籍。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大战期间,各国政府莫不对敌国之财产加以冻结,如何判断一法人具有「敌性」?当时在英国与法国有不少德国人所控制之公司,不论依设立准据法主义或住所地法主义,皆非为德国公司,然英法等国当然不能因此即容忍德国人在其本地大赚其钱,遂有控制说之出现。
此说谓,法人国籍之决定,应依控制该法人之自然人之国籍而定。依此说决定法人国籍之方法看似简明,然在实际适用上却相当困难,因为大规模现代公司之股票往往分散为多数人持有,股东之数目庞大,国籍未必相同,且股票所有人随时可能将其持有股票转让他人,更造成股东人
数、国籍随时有变动之可能,法人之国籍亦因此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之此说在实际上只有在例外‘惰况下,如前述战争期间,为达成特殊目的,始被适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简称IMF)的定义为:“从事获取投资者所在国之外的企业的长期利益的投资活动。投资者的目的是能够对企业的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美国的贾尼斯·米勒和约翰·基尔帕特里克认为:“直接投资指公司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其比例大到使它对所投资的公司有控制和管理股份的投资。对外国公司股票的小额投资被看成是有价证券投资。公司对一家外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原因是:报酬率和吸引力,能够靠近产品市场、原料资源或得到便宜的劳动力,或者是竞争对手已进人了该国,如果想在世界市场上维持公司的份额,就需要紧跟竞争者。” 但本人认为仅仅以控制权来认定直接投资,在实际中难以定量。
注:部分原文载在2004年年底由范剑虹与金彭年主编的《澳门国际商法》(上下册),网站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导,email:jhfan@umac.mo
参考文献
1. 董礼胜,欧盟成员国 - 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S.H.Hlsing, US-amerikanisches Handels-und Wirtschaftsrecht, Verlagsgesellschafte Recht und Wirtschaft mbH Heidelberg, 1985
3. 欧洲法院判例:EuGH SLg. 1964, 1251, Rs. 6/64-Costa/ ENEL;EuGH Slg. 1963, 1, Rs, 26/62-Van Gen en Loos。EuGH SLg.1878, 629, Rs, 106/77-Stimmenthal II;EuGH SLg.I-1991, verb。Rs。 C-6/90和9/90-Francovich;EuGH SLg.I-1996, I-4845, Rs.c-178/94 u.a.-MP-Travel Line;EuGH SLg.I-1990,I-2433, Rs. c-213/89- Factortame ;EuGH SLg.I-1996,I-1631, Rs. c-392/93-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BGBl 1978 II,1595;EuGH Slg.1991,I-2691,verb.Rs.C-19 und C-20/90 – Karella;EuGHWM1998,1531,Kefalas;EuGH Slg. 1993,I-971,Rs.C-280/91 – Viessmann;EuGH Slg. 1993,I-1915, verb.Rs. C-71/91 und C 178/91 –Ponente Carni
4. 欧共体理事会1968年3月 9 日,第 68/151号。
5. Richtlinie 68/151 vom 09.3.1968, ABIEG L65 vom 14.03.1968, S.8
6. Durchfuehrungsgesetz vom 15.8.1969, BGBl 1969 I, 1146; EuGH Slg. 1990, I-4135, Rs. 106/89 – Marleasing(marleasing案);EuGH Slg. 1997, I-7219 (公司组织代理行为的有效性)。
7. Durchfuerhungsgesetz vom 15.8.1969,BGBl 1969 I,1146。
8. 欧共体理事会 1976年 12月13日8,第 77/91号。
9. Richtlinie 77/91 vom 13.12.197
6, ABIEG 26 vom 31.1.1977;P.1。
10. Richtlinie 78/855 vom 9.10.1978, AblEG L 295 vom 20.10.1978,S. 36
11. Habersack,Europaeisches Gesellschaftsrecht, S.135, a.A.Lutter,Umwandlungsgesetz, 1996,§ 9Rz.17
12. 欧共体理事会1982年12月 17 日,第82/811号,Richtlinie 82/891 vom 17.12.1982 ABIEG L 378 vom 31.12.1982, S.47.
13. 欧共体理事会 1983年6月13日,第83/349号。
14. Richtlinie 89/666 vom 22.12.1989 ABIEG L 395 vom 30.12.1989, S.36
15. Richtlinie 69/335,ABIEG L 245/25 vom 3.10.1969.
16. Richtlinie 73/183,ABIEGL 194 vom 16.7.1973, S.1
17. Richtlinie 77/780,ABIEGL 322 vom 17.12.1977, S.30
18. Richtlinie 89/646,ABIEGL 386 vom 30.12.1989, S.14
19. Richtlinie 83/350,ABIEGL 193 vom 18.7.1983, S.18
20. Richtlinie 86/635, ABIEGL 372 vom 30.12.1986, S.1
21. Richtlinie 89/299,ABIEGL 124 vom 5.5.1989, S.16
22. Richtlinie 89/177,ABIEGL 44 vom 16.2.1989, S.40
23. Richtlinie 91/308,ABIEGL 166 vom 28.6.1991, S.77
24. Richtlinie 92/30, ABIEGL 110 vom 28.4.1992, S.52
25. Richtlinie 92/121,ABIEGL 29 vom 5.2.1993, S.1;
26. Richtlinie 93/6, ABIEGL 141 vom 11.6.1993, S.1;
27. Richtlinie 94/19,ABIEGL 135 vom 31.5.1994, S.5;
28. Richtlinie 97/9,ABIEGL 84 vom 26.3.1997, S.22;
29. Richtlinie 95/26,,ABIEGL 168 vom 18.7.1995, S.7;
30. Richtlinie 79/279, ABlEG L. 66 vom l6.3. 1979, S 2l,
31. Richttlinie 80/390, ABIEG L l 00 vom l7.3.l980, S. l;
32. Richtlinie 82/l2l, ABlEG L 48 vom 20.2.1982, S 26;
33. Richtlinie 85/6l l, AB1EG L 375 vom 3 l. l2. l985, S. 3;
34. Richtlinie 88/627, ABlEG L 348 vom l7. l2. l988, S. 62;
35. Richtlinie, 89/298, ABlEG L l24 vom 5.5.1989, S. 8;
36. Richtlinie 89/592, ABlEG L 334 vom l 8.l l .l989, S. 30;
37. Richtlinie 93/22, ABlEG L 141 vom l l .6. 1993, S. 27;
38. Richtlinie 93/6, ABlEG L 14l vom 16. l l. l993, S. l.
39. Schoenfelder, Deutsche Gesetze, Textsammlung, Verlag C.H.Beck,AktG51,. ,GmbHG52,UmwG52a.
40. 周林彬/任先行 著,《比较商法导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
41. Manfred Loewisch, Arbeitsrecht, 6 Auflage, Werner Verlag 2002, S.115 ff., 218 ff. ,
42. Fitting-Auffarth-Kaiser, Betriebverfassung, Handkommentar, 13.Auflage,Vahlen, 1980.
43. Neumayer ZvglRWiss. 83(1984),129, 137;
44. Ebenroth_Eyles DB Beil. 2/88 S.13 ff.; dies. DB 1989, 363,368. 关于公司成立地理论
45. Kindler, in Muenchener Kommentar, Band 11 Internationales Handels-und Gesellschaftsrecht EGBGB RdNr. 265ff.,
46. Kindler, in Muenchener Kommentar, Band 11 Internationales Handels-und Gesellschaftsrecht EGBGB RdNr.287ff.
47. 加利福尼亚和纽约的法律以及判例:Western Airlines vs.Sobieski,191 Cal.App.2d.399(1961).
48. Staudinger/Grossfeld, Internationales Gesellschaftsrecht, 14. Bearbeitung, 1998, Rz.28ff., 72ff.; Kindler in Muenchener Kommentar, Internationales Gesellschaftsrecht, 3.Aufl. 1999,XI,Rz.312 ff.,jeweils m.w.N.;
49. 德国判例:BGHZ97,269 und zuletzt BayObLG DB 1998,2318.
50. 1873年比利时的商法典第128与129条;hierzu auch Grossfeld Unternehmensrecht D § 1 II 1.
51. Grundlegend Cass.civ.20.6.1870,S.1870 I,373; hierzu Batiffol-Lagarde IPR I R
dNr.193;Pohlmann, Das franzoesische internationale Gesellschaftsrecht, 1988, S.46 ff; zum heutigen Rechtszustand s. Sonnenberger, FrHWR RdNr.VIII 63.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19xx年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六五”普法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法治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了大量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普法依法治企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规范经营和高速发展。
一是制度保障,规范推进。为了适应普法工作的需要,公司建立健全了组织制度、学习制度、责任监督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普法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公司先后制定、出台各级管理制度、标准百余册,公司将遵纪守法和岗位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作为技能素质必备内容,列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的德、能、勤、绩、廉计分标准。公司将领导干部学法、职工学法及法律考试情况与任职、晋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挂钩,把政策法律素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
二是领导带头,夯实基础。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公司“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公司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依法治企的首要任务来抓,在突出普法重点对象的同时又兼顾全面,深入开展面上的普及工作,以点带面,带动全员普法,把中层干部、一般管理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保卫人员、青年员工等全部纳入普法宣传对象网络,扩大普法工作覆盖面,区分层次,分类施教,做到全员参与,应学尽学。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的提高,为促进依法治企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拓宽渠道,力求实效。公司运用丰富多样的普法形式增强普法效果,充分运用网络、报刊、橱窗、标语和公司“金和报”内部报刊等阵地开展了全方位的法制教育,普法参观、图片展览、有奖问答、法制竞赛、普法漫画、法制征文等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公司在餐厅开展了“小餐厅大课堂”活动,利用员工就餐时机,播放法制教育光盘,内部网站专门开设“规章制度”、“法律问答”专栏,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更新法律法规知识,供职工学习浏览,点击率极高,成效显著。公司每年利用元旦、春节、劳动 节等传统节日,进行全员性文化活动,多次组织员工进行普法法治教育宣传学习活动,为加强学习效果,统一安排考试,形成强大的普法声势。
四是学法用法,健康成长。公司在抓好普法的基础上,致力于在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开展的结合上下功夫,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和良好发展。同时,要求广大干部员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凡涉及到模棱两可的法律区域,或者是有违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决不越雷池半步。近年来,在公司法治教育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组织开展工作,公司法治教育各项日常工作秩序井然,高效开展。
通过学习和宣传,公司初步形成了靠制度管事、管人、管财、管物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转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企业基本法律规章制度等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有力促进了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养成了“遇事先问法,违法不办事”的思维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和解决员工关系、客户关系、企业间关系等各种利益关系。全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夯实了企业法治的基础,为促进依法治企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岗位职责:
1.审查各类经济合同;
2.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或指导分公司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3.参与保险产品开发工作,审查保险条款及有关向保监会报备的文件;
4.处理法律咨询,为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任职要求:
1.国家统招统考重点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有诉讼/仲裁案件独立办案经验者为佳或具备保险行业工作经验者为佳,条件特别优秀者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3.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具备法律(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4.具备较强的问题分析与解决能力,人际关系管理能力以及计划与控制能力。
♛ 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 ♛
20X年,法务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截止到20X年12月21日,通过合同审批、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修改或审核的合同达400余份。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不应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资质,以免导致合同无效或在履行中产生纠纷。
2、合同文字不严谨,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就合同审核情况来看,一些合同意思表述不清楚、不准确或容易产生歧义,此类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或难以履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漏洞。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存在风险。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提供,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对方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利益。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违约或损失等风险,法务也仅能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根据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所处的谈判地位加强对合同违约风险的评估工作,尽量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部分业务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
20X年发生的部分法律纠纷是因某些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导致口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权利、义务不明确产生争议而无法界定双方责任,因而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法务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督导及检查力度,尽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务部积极为公司重大项目、决定及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司重大项目依法推进。如针对部分部门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参与废品、工程的招投标、谈判,针对平顶山工商局对魔芋爽包装违规处罚进行答辩,拟订、修改、审核公司对外发送的各类文件、工作联系函、公告等,拟订公司设立、变更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等文书等等。
为人资、品牌、采购、财务、营销、品控、驻马店平平、卫来食品等部门及分公司就劳动、合同、包装、工伤、消费者投诉、媒体错误报道等风险多次提供书面及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并有效的预防了纠纷的产生。
三、参与处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全年,法务部经办及参与处理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超过18起,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外观专利权纠纷等各类纠纷。以上案件通过调解、法院审理、仲裁、协商等方式均得到妥善处理,较好的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挽回或降低了损失。
上述案件提醒我们,应提高公司经营风险意识,并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予以重视:
1、重视合同的签订、履行并防范相关风险,预防或减少损失;
2、公司应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减少交通事故类工伤事故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尽量避免用工风险。
法务部制定了风险防控的规章制度,规范了相关工作流程,有效的为公司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法务部还参与各中心规章制度的制订,为各中心规章制度制订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服务,以保证各中心制订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行。
法务部对品牌推广中心设计的产品包装的商标、营养声称、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产品包装标示合法,避免受到消费者的投诉及监管部门查处。对公司的商标权、外观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的申请、登记、注册、保管、纠纷处理等实行全面管理,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保障。
展望20XX年,法务部将一如既往的积极开展法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分公司和各中心的沟通与协调,努力做好合同的拟订、修改、评审工作,参与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为各分公司、中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法务部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1、增加服务范围,完善法务管理。通过学习及实务培训,增加自身法律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拓展知识面,以便更好的为各部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2、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目前部分员工法律知识缺失、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法务将在工作过程中重点提醒这类员工如何预防风险并告知风险预防方法。
3、完善合同审核流程,明确各审核人的职责权限。合同审核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等,需要各部门配合完成。特别是涉及到工程的造价及质量、设备的性能及配置需要专业部门参与审核。
-
为了您方便浏览更多的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网内容,请访问公司法律部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