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格式(合集二十篇)_章程格式
发表时间:2017-08-28章程格式(合集二十篇)。
✪ 章程格式
第一章 俱乐部名称和地址
第一条 俱乐部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潜水人俱乐部
英文名称:Beijing Divers Club (简称:BDC)
第二条 俱乐部地址:xxxx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俱乐部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潜水运动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实现会员潜水教育和潜水活动的愿望,安全地开展潜水活动,提高会员的潜水水平,扩大与潜水爱好者的交流,推广潜水运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会员们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第四条 业务范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潜水运动协会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 活动地域:会员训练活动主要在北京的游泳馆和自然水域,潜水活动主要在国内沿海地区和内陆江河湖泊地区。
第四章 会员资格、入会、权利、义务、退会、除名及申诉
第六条 本俱乐部根据潜水运动的特点,实行会员制,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成为不同的会员,并享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对于会员资格、入会、权力、义务、退会、除名和申诉,在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员细则》中有明确表述。
第五章 俱乐部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由《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组成,是俱乐部的权力机构,对俱乐部的一切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俱乐部中的任何组织、机构、个人均不能凌驾于会员大会之上。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由理事会起草的章程,提出改进意见并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投票表决;
2. 审议理事会对已通过的章程的修改,提出改进意见并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投票表决;
3. 决定俱乐部的经营方针;
4. 选举和更换理事;
5. 选举和更换监事;
6. 审议批准理事会报告;
7.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8. 审议批准俱乐部的财务报告;
9. 对俱乐部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在必要时裁定俱乐部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俱乐部发起人组成并召开。
第九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理事,十名以上会员,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否则其任何决议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的有表决权会员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全体会员都应自觉履行。
第十四条 俱乐部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首届将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它各届将在曾任两届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委员中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届期满前,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成员可兼任俱乐部其它机构委员或工作人员。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执行理事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决定俱乐部的发展计划;
4. 决定俱乐部的财务方案;
5. 拟定俱乐部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的方案;
6. 决定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并聘任或者解聘会员事务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负责人。根据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8. 制定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俱乐部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或者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并应于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须有3名(含3名)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俱乐部设会员事务委员会:成员人数将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部门设定情况而定。人员在《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中产生,由《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推荐候选人,报理事会确认任命,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负责人一名。副职两名。由会员事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确认任命。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处理俱乐部的日常事务;
2. 协同技术委员会审批入会申请;
3. 确定不同类别会员资格;
4. 会员档案的登记和管理;
5. 俱乐部各类档案的管理;
6. 会同技术委员会一起协助会员落实潜水计划;
7. 对俱乐部活动情况的整理,并存档;
8. 会同技术委员会一起安排各类教学和讲座;
9. 对申请退会会员的事务处理;
10. 对违规会员的处罚,直至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 拟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 拟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基本管理制度;
4. 制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具体规章;
5. 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6. 总负责人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设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总监提名的教练员和助教组成。技术委员会总监由人品端正、德高望重的潜水教练担任,由会员大会推举候选人,由理事会确认任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同会员事务委员会审批入会申请;
2. 负责俱乐部潜水活动的评议,拥有否决权;
3. 负责俱乐部参加潜水活动的潜水员评议,拥有否决权;
4. 负责俱乐部会员潜水档案的整理;
5. 会同会员事务委员会一起安排各类教学和讲座。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技术委员会总监的职权:
1. 负责俱乐部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负责拟订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3. 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4. 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俱乐部财务;
2. 对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俱乐部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的行为损害俱乐部的利益时,要求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5. 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技术委员会委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四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3. 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4.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俱乐部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俱乐部利益,并在事后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
第七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资金的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或个人捐赠;
3. 国家允许的收费;
4. 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 俱乐部资金的管理:俱乐部的资金管理,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资金的使用:俱乐部的资金,将完全用于俱乐部的管理和建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俱乐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报会员大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俱乐部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2. 因俱乐部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俱乐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俱乐部无法继续发展时。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解散时,应依据相关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俱乐部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俱乐部登记,公告俱乐部终止。
第十章 会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根据需要或涉及俱乐部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俱乐部章程,修改后的俱乐部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俱乐部章程要得到会员大会的通过,并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俱乐部登记事项以俱乐部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共同订立,自俱乐部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报俱乐部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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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文艺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xx县文联章程,维护xx县文联荣誉和利益。
第十八条 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深入生活,关注社会,加强艺术实践,积极进行艺术实践,开展创作经验交流活动,团结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提高文艺创作水平。
第二十条 老一辈文艺工作者有责无旁贷的扶持文艺新人成长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自觉主动向文联组织汇报工作,上报会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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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小学办学章程相关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小学办学章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高速、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永天实验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隶属xx市xx区教育局。 第三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人的自身发展要求和国家、社会发展需求提供基础教育培养学生,学校应遵守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四条 学校按照“人本教育、文化品质、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更特,更优,更强”为办学目标,不断增强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全面提高师生的综合素质、学习创新和实践能力,努力创办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的精品型实验小学。 学校的校训是:规范加特色,务实有创新 学校的教风学风是:永远天天向上 第五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的教育教学氛围,为培养人格健全,身心健康,会做人,会生活,会学习,有一定综合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合格公民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应形成师生共同学习的学校特征,并使师生在学校学习中共同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七条 学校名称(全称):xx市永天实验小学 学校的主管部门:xx市xx区教育局 学校的主办单位:xx市xx区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地址:xx市永康苑23号 第四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甴xx市xx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编制设置行政、教务、总务、少先队、工会等组织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及校长依靠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组织考察任命。中层行政干部实行竞聘制度,可个人自荐、群众举荐或组织推荐,经组织考察讨论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决定对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聘任和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在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四)招生权:严格按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招收足龄儿童,确保新生入学率; (五)指挥权:积极实施并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六)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十一)组织对教职工的考核、评聘、奖励、晋升; (十二)民主管理学校,做到校务公开。学校的重大事情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奖励或处罚;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教导处协助校长室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导教研组工作,组织学生考试,负责安排学校课务、调课、协同总务处做好教学用书的征订、发放和教师考勤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教学科研课题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价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生活福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根据上级精神制定并实施团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根据少先队的任务和学校党支部、团支部的精神指示,制定和实施少先队工作计划,安排少先队活动,指导中队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德育处根据德育教育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安排每月德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师生思想素质状况,积累收集德育工作资料,分类存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日制义务教育小学课程标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德育处专管,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 各年级设置年级组长,带动本年级组班科任教师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好评语,填写素质教育报告书和学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种课程标准和省教厅颁布的课程计划的要求安排教学、测评教学质量。学校、班级和各科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常规性研究活动;开展科研课题实验活动。要从落实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提高全体学生全面素质着眼,改革课堂教学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断总结、推广教改、科研实验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渗透思想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六条 对后进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学习意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全面素质。 第三十七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布置作业和预习内容分量要适当,作业预习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也不得进行有偿补课,一旦发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不好的,要取消评先进、晋升和评职称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规。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食堂要预防食物中毒。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开展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爱美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农林业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 第四十一条 搞好学科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课,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身心健康,开发学生智力,培养特长人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均应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办学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教育。 第五十五条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第五十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第五十九条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和批评。 第八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支持、鼓励、主动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属政府的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六十七条 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多方筹措办学资金,吸引各方投资和赞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所筹措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条 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十二条 食堂进、出货物做到有验收制度。保证每日的饭菜质量,保证饭食卫生,严防中毒。并做好每日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七十三条 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卫生、健康上岗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呈报xx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修改权属教代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办学章程【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xx县xx小学校”,简称为“xx小学”,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xx县晋原街道顺平街6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xx县教育局举办,经xx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规模最大为3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标识】 校徽:是古蜀国蚕丛王时代的“龙”字的象形文字演变而成的图案,体现了学校厚重、优秀的文化底蕴和“文化育人”的办学思路以及鲜明的地域色彩,蕴含了学校传承、弘扬子龙精神的理念。 校歌:《爱满天下》 纪念日:xxx年4月19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实验学校欢乐绣社团活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十字绣”社团是我校根据学生对十字绣制作的兴趣和爱好,也为丰富课余生活,缓解压力,培养创造力,发挥各自特长,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成员制度 第一条 成员基本条件 热爱十字绣项目,同意社团章程,并按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入会、退会制度吸收入会或者退会。 第二条 成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义务:严格社团的章程和决议,配合工作,维护社团的声誉;尊重社团成员的劳动,成员彼此尊重、关心和帮助;技术水平较高的同学对技术水平较低的同学进行指导;成员有义务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内部分组联赛。 第三章 活动制度 第一条 社团活动的时间初定在每周四下午最后一节课,成员要积极出勤参加活动和社团内部比赛,活动时间和地点一般相对固定,社团可能根据需要更改地址,若有更改,社团将发出通知。 第二条 利用社团自身的优势,组织成员建立社团QQ群、YY频道等,并由专人管理,将社团在开展过程中各成员所要学习的各种教程及学习资料放到群信息里形成资源库供各成员随时随地学习之用。加强成员间的思想交流,擦出更多智慧的火花,同时组织成员搜集各种学习资料,充实资源库的内容。 社团活动开展的内容基本包括十字绣的认识、十字绣底布的选择、绣线的选择、十字绣绣法、成品的完整性等。 第四条 社团活动注意事项:成员请尽量积极参加活动,如准备暂停活动一段时间的,应及时请假;非成员参加活动前应预约,需经主管教师同意;活动时,成员应加强环保意识,注意保持场地清洁。 第四章 加入和退出社团 第一条 非成员想加入的,应提前与社团教师联系,并以临时成员身份参加社团的活动,短期内须至少参加满三次活动后,方可提出加入申请并由社团入会考核,考核内容为:申请入社的临时成员写一份入社说明,并将近期参加活动的效果展示,只有考核通过者才能吸收为正式成员。 第二条 社团临时成员参加活动及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吸收为正式成员 及分在何组参加内部活动;未能通过入会考核的仍可继续以临时成员身份参加小社团动,并可在一个月后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并由小社团次组织入会考核。 第四条 成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作为退会处理:成员本人申请退出的;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中学生守则或校规不宜继续留在社团;成员有严重违反社团程行为社团论决定除名的;成员无故不出席活动满一个月的。 二○一八年十月 附章程补充细则: 一、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的义务。 二、自觉遵守社团纪律,严格执行社团决议,热心于本职工作,努力完成社团交派的义务。 三、按照安排向社团提交个人作业。 四、向社团提出工作建议,监督社团社内工作。 五、向社团推荐十字绣爱好者。 六、对凡不履行应尽义务,规劝后拒不改过的社员,经查证核实后给予相应处分。 七、社员全体会议: 1、全体社员参加,会议在每个月初举行一次,由社长主持。 2、社员会议职责: ①监督社团各项日常工作。②对社团内重大决议进行表决。 ③审议社长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④选举社长,副社长。 八、社长、副社长: 1、社长一名,社长本人提交申请,经社员全体会议选举,多数票者批准当选,每届任期半年,可连任。 2、副社长一名,副社长本人提交申请,经社员全体会议多数票者批准当选,每届任期半年,可连任。 九、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 第六条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为准), 许可经营项目,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年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2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苏州市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新区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条 公司由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港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理法规,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知识密集型的优质建设监理服务。通过强化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的预定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对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民用房屋建筑(高层建筑)、桩基、构造物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实施监理、测量、检验测试、概预算编制,房屋出租、打字、复印。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零贰点零陆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71.87万元,占 90 %。 (二)苏州市港务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30.21万元,占10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7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 签订。 学 校 章 程(草案) 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加特长的人才,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使我校成为具有较高质量和良好社会声誉的现代化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第三条 学校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镇句路五里墩。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省级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隶属于句容市教育局。第五条 学校集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综合高中、远程教育等学历教育为一体,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指导思想,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大力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强化学生管理,建立校本课程,树立“成人、成才、成功”的现代办学理念,创建重基础强技能的职教特色。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确立校训为“成人、成才、成功”;校风为“自尊、自强、创业、创新”;教风为“因材施教、知行相联”;学风为“学中做、做中学、学做合一”;办学理念为“为了一切学生的生存、一切为了学生发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句容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第十一条 校长职责 ㈠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㈡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㈢ 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㈣ 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㈤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㈥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㈦ 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㈧ 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力 ㈠ 决策权:定期召开行政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㈡ 人事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有权安排和 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㈢ 财经权:校长有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㈣ 奖惩权:校长有权对在学校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和提出处罚意见。 ㈤ 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实行自主招生,并按上级文件要求收取学费和代办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命。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设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口升学部、招生就业处、培训处、各专业部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民主推荐,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备案。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 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德育为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从“成人、成才、成功”的原则出发,依据《德育纲要》《江苏省职业学生管理规范》等教育法规全面实施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科课程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寓德育于各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十九条 强化“三结合三为主”的育人意识。充分发挥校团委、学生会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活动,落实德育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机构及德育网络,做到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实施。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经常性、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外德育基地,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社区教育网络、家长学校,形成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一日常规》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训练,通过“文明宿舍”“文明班级”“文明学生”的评比,及严格有数、持之以恒的教育和训练,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认真开设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操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观念,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新、精、活、实”上下功夫,优化课堂,提高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因材施教,积极创造和谐宽松的课堂教学环境,努力使学生“想学、学会、会学”,成为一专多能之人。 第二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教科研工作,强化向“科研要质量”的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地开题、实验和结题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教学论文。教科研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五认真”,建立教学“五认真”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五认真”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两个条例,成立体育卫生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素质教育的要求,依据职业学校学生的特点,坚持重基础、强技能、会创新地实施教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管理电子化。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响资料等,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部门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立足本地,积极开拓更大范围的就业市场,就业率达到100%。 第三十六条 以社区为依托,进一步实施远程教育,逐步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职教中心硬件、软件优势,辐射全市各乡镇成人教育中心,积极为行业提供师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在全市形成职教、成教、电大一体化办学的新格局。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据《江苏省职业学校后勤管理规范》,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观念,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制定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依据财务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做到合理收支。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完善校产电子管理网络体系,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产按学校制定的《校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责任到人,认真实施校产使用、保管、赔偿制度。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进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食堂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四十五条 坚持建设净化、美化、绿化、香化的文明校园,环境 建设体现教育性原则。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并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干部。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每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和国家的关法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作出评价。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每年评议一次校级领导。第五十条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党组织负责人为首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组织,负责接受师生的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四条 严格校园管理。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校园文明卫生条约,养成良好的文明礼仪和卫生习惯。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定期出好黑板报、画廊,办好学校“职中之声”广播站。第五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大力弘扬“修身、敬业、爱岗、奉献”的精神,为人师表。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里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讲三德,做三好”。 第五十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校园环境。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班级和宿舍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坚持每天评比,及时张榜公布,表扬优胜班级,对卫生状况较差的班级 应予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并列入班级、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学校配备必要的卫生设备,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第五十八条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食堂等物品按规范置放,做到窗明几净。 第五十九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学校周围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禁止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六条 大力推行科学、合理高效的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镇江市乙方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绩效考核。 第六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实干、创新”,遵循教育规律,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应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职员和工人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根据《江苏省扬中职业教 育中心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及学校《章程》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 学生 第七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实施国家助学工程、启动“助学育苗”工程,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正,有权提出申诉。(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由学校团委直接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句容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7月26日通过) 总 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台湾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和平友好、独立自主、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三)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 团 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 ✪ 章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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