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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格式(合集二十篇)_章程格式

发表时间:2017-08-28

章程格式(合集二十篇)。

✪ 章程格式

第一章 俱乐部名称和地址

第一条 俱乐部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潜水人俱乐部

英文名称:Beijing Divers Club (简称:BDC)

第二条 俱乐部地址:xxxx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俱乐部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潜水运动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实现会员潜水教育和潜水活动的愿望,安全地开展潜水活动,提高会员的潜水水平,扩大与潜水爱好者的交流,推广潜水运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会员们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第四条 业务范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潜水运动协会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 活动地域:会员训练活动主要在北京的游泳馆和自然水域,潜水活动主要在国内沿海地区和内陆江河湖泊地区。

第四章 会员资格、入会、权利、义务、退会、除名及申诉

第六条 本俱乐部根据潜水运动的特点,实行会员制,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成为不同的会员,并享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对于会员资格、入会、权力、义务、退会、除名和申诉,在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员细则》中有明确表述。

第五章 俱乐部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由《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组成,是俱乐部的权力机构,对俱乐部的一切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俱乐部中的任何组织、机构、个人均不能凌驾于会员大会之上。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由理事会起草的章程,提出改进意见并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投票表决;

2. 审议理事会对已通过的章程的修改,提出改进意见并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投票表决;

3. 决定俱乐部的经营方针;

4. 选举和更换理事;

5. 选举和更换监事;

6. 审议批准理事会报告;

7.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8. 审议批准俱乐部的财务报告;

9. 对俱乐部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在必要时裁定俱乐部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俱乐部发起人组成并召开。

第九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理事,十名以上会员,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否则其任何决议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的有表决权会员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全体会员都应自觉履行。

第十四条 俱乐部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首届将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它各届将在曾任两届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委员中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届期满前,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成员可兼任俱乐部其它机构委员或工作人员。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执行理事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决定俱乐部的发展计划;

4. 决定俱乐部的财务方案;

5. 拟定俱乐部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的方案;

6. 决定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并聘任或者解聘会员事务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负责人。根据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8. 制定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俱乐部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或者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并应于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须有3名(含3名)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俱乐部设会员事务委员会:成员人数将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部门设定情况而定。人员在《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中产生,由《会员细则》中规定的会员推荐候选人,报理事会确认任命,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负责人一名。副职两名。由会员事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确认任命。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处理俱乐部的日常事务;

2. 协同技术委员会审批入会申请;

3. 确定不同类别会员资格;

4. 会员档案的登记和管理;

5. 俱乐部各类档案的管理;

6. 会同技术委员会一起协助会员落实潜水计划;

7. 对俱乐部活动情况的整理,并存档;

8. 会同技术委员会一起安排各类教学和讲座;

9. 对申请退会会员的事务处理;

10. 对违规会员的处罚,直至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 拟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 拟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基本管理制度;

4. 制定俱乐部会员事务委员会具体规章;

5. 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6. 总负责人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设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总监提名的教练员和助教组成。技术委员会总监由人品端正、德高望重的潜水教练担任,由会员大会推举候选人,由理事会确认任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同会员事务委员会审批入会申请;

2. 负责俱乐部潜水活动的评议,拥有否决权;

3. 负责俱乐部参加潜水活动的潜水员评议,拥有否决权;

4. 负责俱乐部会员潜水档案的整理;

5. 会同会员事务委员会一起安排各类教学和讲座。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技术委员会总监的职权:

1. 负责俱乐部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负责拟订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3. 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4. 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俱乐部财务;

2. 对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俱乐部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的行为损害俱乐部的利益时,要求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5. 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理事、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技术委员会委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四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3. 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4.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俱乐部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俱乐部利益,并在事后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

第七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资金的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或个人捐赠;

3. 国家允许的收费;

4. 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 俱乐部资金的管理:俱乐部的资金管理,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资金的使用:俱乐部的资金,将完全用于俱乐部的管理和建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俱乐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报会员大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俱乐部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2. 因俱乐部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俱乐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俱乐部无法继续发展时。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解散时,应依据相关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俱乐部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俱乐部登记,公告俱乐部终止。

第十章 会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根据需要或涉及俱乐部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俱乐部章程,修改后的俱乐部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俱乐部章程要得到会员大会的通过,并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俱乐部登记事项以俱乐部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共同订立,自俱乐部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报俱乐部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章程格式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文艺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xx县文联章程,维护xx县文联荣誉和利益。

第十八条 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深入生活,关注社会,加强艺术实践,积极进行艺术实践,开展创作经验交流活动,团结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提高文艺创作水平。

第二十条 老一辈文艺工作者有责无旁贷的扶持文艺新人成长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自觉主动向文联组织汇报工作,上报会员作品。

✪ 章程格式

办学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小学办学章程相关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小学办学章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高速、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永天实验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隶属xx市xx区教育局。

第三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人的自身发展要求和国家、社会发展需求提供基础教育培养学生,学校应遵守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四条 学校按照“人本教育、文化品质、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更特,更优,更强”为办学目标,不断增强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全面提高师生的综合素质、学习创新和实践能力,努力创办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的精品型实验小学。

学校的校训是:规范加特色,务实有创新

学校的教风学风是:永远天天向上

第五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的教育教学氛围,为培养人格健全,身心健康,会做人,会生活,会学习,有一定综合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合格公民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应形成师生共同学习的学校特征,并使师生在学校学习中共同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七条 学校名称(全称):xx市永天实验小学

学校的主管部门:xx市xx区教育局

学校的主办单位:xx市xx区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地址:xx市永康苑23号

第四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甴xx市xx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编制设置行政、教务、总务、少先队、工会等组织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及校长依靠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组织考察任命。中层行政干部实行竞聘制度,可个人自荐、群众举荐或组织推荐,经组织考察讨论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决定对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聘任和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在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四)招生权:严格按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招收足龄儿童,确保新生入学率;

(五)指挥权:积极实施并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六)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十一)组织对教职工的考核、评聘、奖励、晋升;

(十二)民主管理学校,做到校务公开。学校的重大事情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奖励或处罚;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教导处协助校长室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导教研组工作,组织学生考试,负责安排学校课务、调课、协同总务处做好教学用书的征订、发放和教师考勤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教学科研课题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价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生活福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根据上级精神制定并实施团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根据少先队的任务和学校党支部、团支部的精神指示,制定和实施少先队工作计划,安排少先队活动,指导中队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德育处根据德育教育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安排每月德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师生思想素质状况,积累收集德育工作资料,分类存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日制义务教育小学课程标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德育处专管,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 各年级设置年级组长,带动本年级组班科任教师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好评语,填写素质教育报告书和学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种课程标准和省教厅颁布的课程计划的要求安排教学、测评教学质量。学校、班级和各科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常规性研究活动;开展科研课题实验活动。要从落实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提高全体学生全面素质着眼,改革课堂教学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断总结、推广教改、科研实验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渗透思想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六条 对后进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学习意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全面素质。

第三十七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布置作业和预习内容分量要适当,作业预习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也不得进行有偿补课,一旦发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不好的,要取消评先进、晋升和评职称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规。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食堂要预防食物中毒。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开展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爱美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农林业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

第四十一条 搞好学科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课,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身心健康,开发学生智力,培养特长人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均应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办学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教育。

第五十五条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第五十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第五十九条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和批评。

第八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支持、鼓励、主动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属政府的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六十七条 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多方筹措办学资金,吸引各方投资和赞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所筹措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条 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十二条 食堂进、出货物做到有验收制度。保证每日的饭菜质量,保证饭食卫生,严防中毒。并做好每日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七十三条 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卫生、健康上岗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呈报xx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修改权属教代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办学章程【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xx县xx小学校”,简称为“xx小学”,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xx县晋原街道顺平街6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xx县教育局举办,经xx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规模最大为3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标识】 校徽:是古蜀国蚕丛王时代的“龙”字的象形文字演变而成的图案,体现了学校厚重、优秀的文化底蕴和“文化育人”的办学思路以及鲜明的地域色彩,蕴含了学校传承、弘扬子龙精神的理念。

校歌:《爱满天下》

纪念日:xxx年4月19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 章程格式

实验学校欢乐绣社团活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十字绣”社团是我校根据学生对十字绣制作的兴趣和爱好,也为丰富课余生活,缓解压力,培养创造力,发挥各自特长,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成员制度

第一条 成员基本条件

热爱十字绣项目,同意社团章程,并按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入会、退会制度吸收入会或者退会。

第二条 成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义务:严格社团的章程和决议,配合工作,维护社团的声誉;尊重社团成员的劳动,成员彼此尊重、关心和帮助;技术水平较高的同学对技术水平较低的同学进行指导;成员有义务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内部分组联赛。

第三章

活动制度

第一条

社团活动的时间初定在每周四下午最后一节课,成员要积极出勤参加活动和社团内部比赛,活动时间和地点一般相对固定,社团可能根据需要更改地址,若有更改,社团将发出通知。

第二条

利用社团自身的优势,组织成员建立社团QQ群、YY频道等,并由专人管理,将社团在开展过程中各成员所要学习的各种教程及学习资料放到群信息里形成资源库供各成员随时随地学习之用。加强成员间的思想交流,擦出更多智慧的火花,同时组织成员搜集各种学习资料,充实资源库的内容。

社团活动开展的内容基本包括十字绣的认识、十字绣底布的选择、绣线的选择、十字绣绣法、成品的完整性等。

第四条

社团活动注意事项:成员请尽量积极参加活动,如准备暂停活动一段时间的,应及时请假;非成员参加活动前应预约,需经主管教师同意;活动时,成员应加强环保意识,注意保持场地清洁。

第四章

加入和退出社团 第一条

非成员想加入的,应提前与社团教师联系,并以临时成员身份参加社团的活动,短期内须至少参加满三次活动后,方可提出加入申请并由社团入会考核,考核内容为:申请入社的临时成员写一份入社说明,并将近期参加活动的效果展示,只有考核通过者才能吸收为正式成员。

第二条

社团临时成员参加活动及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吸收为正式成员

及分在何组参加内部活动;未能通过入会考核的仍可继续以临时成员身份参加小社团动,并可在一个月后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并由小社团次组织入会考核。

第四条

成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作为退会处理:成员本人申请退出的;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中学生守则或校规不宜继续留在社团;成员有严重违反社团程行为社团论决定除名的;成员无故不出席活动满一个月的。

二○一八年十月

附章程补充细则:

一、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的义务。

二、自觉遵守社团纪律,严格执行社团决议,热心于本职工作,努力完成社团交派的义务。

三、按照安排向社团提交个人作业。

四、向社团提出工作建议,监督社团社内工作。

五、向社团推荐十字绣爱好者。

六、对凡不履行应尽义务,规劝后拒不改过的社员,经查证核实后给予相应处分。

七、社员全体会议:

1、全体社员参加,会议在每个月初举行一次,由社长主持。

2、社员会议职责: ①监督社团各项日常工作。②对社团内重大决议进行表决。

③审议社长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④选举社长,副社长。

八、社长、副社长:

1、社长一名,社长本人提交申请,经社员全体会议选举,多数票者批准当选,每届任期半年,可连任。

2、副社长一名,副社长本人提交申请,经社员全体会议多数票者批准当选,每届任期半年,可连任。

九、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章程格式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

第六条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为准),

许可经营项目,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年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2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 章程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苏州市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新区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条 公司由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港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理法规,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知识密集型的优质建设监理服务。通过强化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的预定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对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民用房屋建筑(高层建筑)、桩基、构造物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实施监理、测量、检验测试、概预算编制,房屋出租、打字、复印。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零贰点零陆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71.87万元,占 90 %。

(二)苏州市港务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30.21万元,占10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7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 签订。

✪ 章程格式

学 校 章 程(草案)

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加特长的人才,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使我校成为具有较高质量和良好社会声誉的现代化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第三条 学校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镇句路五里墩。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省级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隶属于句容市教育局。第五条 学校集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综合高中、远程教育等学历教育为一体,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指导思想,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大力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强化学生管理,建立校本课程,树立“成人、成才、成功”的现代办学理念,创建重基础强技能的职教特色。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确立校训为“成人、成才、成功”;校风为“自尊、自强、创业、创新”;教风为“因材施教、知行相联”;学风为“学中做、做中学、学做合一”;办学理念为“为了一切学生的生存、一切为了学生发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句容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第十一条 校长职责

㈠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㈡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㈢ 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㈣ 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㈤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㈥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㈦ 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㈧ 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力

㈠ 决策权:定期召开行政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㈡ 人事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有权安排和

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㈢ 财经权:校长有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㈣ 奖惩权:校长有权对在学校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和提出处罚意见。

㈤ 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实行自主招生,并按上级文件要求收取学费和代办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命。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设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口升学部、招生就业处、培训处、各专业部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民主推荐,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备案。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

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德育为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从“成人、成才、成功”的原则出发,依据《德育纲要》《江苏省职业学生管理规范》等教育法规全面实施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科课程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寓德育于各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十九条 强化“三结合三为主”的育人意识。充分发挥校团委、学生会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活动,落实德育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机构及德育网络,做到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实施。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经常性、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外德育基地,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社区教育网络、家长学校,形成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一日常规》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训练,通过“文明宿舍”“文明班级”“文明学生”的评比,及严格有数、持之以恒的教育和训练,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认真开设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操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观念,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新、精、活、实”上下功夫,优化课堂,提高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因材施教,积极创造和谐宽松的课堂教学环境,努力使学生“想学、学会、会学”,成为一专多能之人。

第二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教科研工作,强化向“科研要质量”的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地开题、实验和结题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教学论文。教科研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五认真”,建立教学“五认真”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五认真”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两个条例,成立体育卫生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素质教育的要求,依据职业学校学生的特点,坚持重基础、强技能、会创新地实施教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管理电子化。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响资料等,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部门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立足本地,积极开拓更大范围的就业市场,就业率达到100%。

第三十六条 以社区为依托,进一步实施远程教育,逐步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职教中心硬件、软件优势,辐射全市各乡镇成人教育中心,积极为行业提供师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在全市形成职教、成教、电大一体化办学的新格局。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据《江苏省职业学校后勤管理规范》,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观念,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制定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依据财务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做到合理收支。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完善校产电子管理网络体系,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产按学校制定的《校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责任到人,认真实施校产使用、保管、赔偿制度。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进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食堂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四十五条 坚持建设净化、美化、绿化、香化的文明校园,环境

建设体现教育性原则。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并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干部。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每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和国家的关法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作出评价。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每年评议一次校级领导。第五十条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党组织负责人为首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组织,负责接受师生的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四条 严格校园管理。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校园文明卫生条约,养成良好的文明礼仪和卫生习惯。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定期出好黑板报、画廊,办好学校“职中之声”广播站。第五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大力弘扬“修身、敬业、爱岗、奉献”的精神,为人师表。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里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讲三德,做三好”。

第五十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校园环境。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班级和宿舍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坚持每天评比,及时张榜公布,表扬优胜班级,对卫生状况较差的班级

应予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并列入班级、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学校配备必要的卫生设备,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第五十八条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食堂等物品按规范置放,做到窗明几净。

第五十九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学校周围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禁止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六条 大力推行科学、合理高效的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镇江市乙方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绩效考核。

第六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实干、创新”,遵循教育规律,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应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职员和工人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根据《江苏省扬中职业教

育中心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及学校《章程》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 学生

第七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实施国家助学工程、启动“助学育苗”工程,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正,有权提出申诉。(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由学校团委直接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句容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 章程格式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 章程格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7月26日通过)

总 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台湾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和平友好、独立自主、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三)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 团 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

✪ 章程格式

第八十九条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九十一条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者)应自觉参加季度环情孕情检查和生殖康健检查服务。

第九十二条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否则,从怀孕之日起,停发夫妻双方的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待终止妊娠后方可恢复。

第九十三条双方户口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村另一方户口在国内的夫妻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不论子女是否回本村入户,不符合生育规定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夫妻双方不得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

第九十四条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5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属超生、姘居、重婚生育及违法收养子女的,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10周年内,夫妻双方(或重婚、姘居生育)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子女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凡违反计划生育,从处理完结之日起5年内户口不准迁入本村。

第九十五条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村委会签定《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九十六条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全体村民要共同执行。

✪ 章程格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华侨和海外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

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要加强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五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 章程格式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街(巷)号 房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一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章程格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41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0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6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99,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二月十六日

✪ 章程格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超过元人民币的进货、设备购买或其他支出,需当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实施;且应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以便公司存档管理并在产品或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上与对方联系、洽谈。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章程格式

章程有固定的结构,其格式通常由标题、题注、正文构成。

1.标题

章程的标题两种形式:

(1)制作者名称和文种式,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

(2)制作者名称、事由、文种式,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2.题注

在章程的标题下,写明该章程通过的会议名称和时间,并加上括号居中排列。

3.正文

章程的正文有两种结构方式:

(1)章条式。即全篇按内容分为若干章。通常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各章为分则。每一章又按内容表达的需要分为若干条。条的序号从第一章的第一条连贯而下连续编码,直到附则的最后一条结束,形成严密的整体结构形式。

章条式章程正文的写法通常在总则中包括该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等,有的应交待其名称,指导思整和组织要求等内容,以体现其总纲的作用。

分则,分则是章程的主体,内容较多,一般包括:组织的组成人员、组织的构成,以及其他内容。组织的组成人员,主要说明参加该组织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组织的构成,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任期、责职及相互关系等内容,也可以说明其他的包括纪律要求、与有关组织的关系、经费等内容。

附则,附则是章程的最后内容,通常包括章程的制定者、解释权、修订权、生效日期及其要求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写法有所不同,总则包括制作章程的依据、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分则包括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投资者的出资数额、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收益分配、解散等内容。附则,包括补充性条款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意见,如章程通过的机关、审批机关、生效及解释权的归属等。

(2)条目式。将章程的内容不分章,只用条表示其内容。简单的章程常用此方式结构。

拓展阅读:章程的写作格式

1.章程概述

章程是有条理有程式的规章,是政党、团体、企业等社会组织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或企业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质、业务范围和规模、活动制度以及就某项业务所制定的规章。

2.章程的写作要点

(1)章程的写作要注意规范性。

(2)写作结构要严谨。

(3)条款要简短单一。

(4)要注意章程与简章的区别。

3.章程的写作格式

章程的格式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

组织、活动、事项、单位或团体的全称+章程。有的还在标题下面注明此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

(2)正文

章程的正文是主体。其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 章程格式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 章程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公法律(如下简称公法律)及无关法令、法例的划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配合出资,设立_______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特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目与法令、法例、规章不符的,以法令、法例、规章的划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居处

第三条公司称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居处,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按照实践状况详细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本钱及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六条公司注册本钱,万元群众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称号)、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法以下,(略)

(注,公司设马上,部分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其他部门由股东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此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

部分股东的货泉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三十。

请按照实践状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越两期的,应按实践状况续填本表。

一人无限公司该当一次足额交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法子、权柄、议事划定规矩

第八条股东会由部分股东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利用以下权柄,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目标和投资方案;

(二)推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决议无关董事、监事的报答事变;

(三)审议核准董事会(或施行董事)的陈述;

(四)审议核准监事会或监事的陈述;

(五)审议核准公司的年度财政估算计划、决算计划;

(六)审议核准公司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吃亏的计划;

(七)对公司增长大概削减注册本钱作出决定;

(八)对刊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理大概变动公司情势作出决定;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一)其余权柄。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如股东不作详细划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初次集会由出资至多的股东调集和掌管。

第十条股东会集会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利用表决权。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肯定根据何种方法利用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集会分为按期集会和暂时集会。

召开股东会集会,该当于集会召开十五日从前告诉部分股东。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肯定工夫)

按期集会按(注,由股东自行肯定)按时召开。

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大概监事(不设监事会时)发起召开暂时集会的,该当召开暂时集会。

第十二条股东会集会由董事会调集,董事长掌管;

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

副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对折以上董事配合选举一位董本家儿持。

(注,无限义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集会由施行董事调集和掌管。

)

董事会大概施行董事不克不及实行大概不实行调集股东会集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大概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调集和掌管;

监事会大概监事不调集和掌管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调集和掌管。

第十三条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长大概削减注册本钱的决定,和公司兼并、分立、闭幕大概变动公司情势的决定,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由过程。

(注,股东会的其余议事方法和表决法式可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____发生。

董事任期____,任期届满,可连选蝉联。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由____发生。

(注,股东自行肯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发生方法)

第十五条董事会利用以下权柄,

(一)卖力调集股东会,并向股东集会陈述事情;

(二)施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核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政估算计划、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吃亏计划;

(六)制定公司增长大概削减注册本钱和刊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七)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动公司情势、闭幕的计划;

(八)决议公司外部办理机构的配置;

(九)决议聘用大概解职公司司理及其报答事变,并按照司理的提名决议聘用大概解职公司副司理、财政卖力人及其报答事变;

(十)订定公司的根本办理轨制;

(十一)其余权柄。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如股东不作详细划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大概范围较小的无限义务公司,能够设一位施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施行董事的权柄由股东自行肯定。

)

第十六条董事会集会由董事长调集和掌管;

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调集和掌管;

副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对折以上董事配合选举一位董事调集和掌管。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的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法式。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司理,由董事会决议聘用大概解职。

司理对董事会卖力,利用以下权柄,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办理事情,构造施行董事会决定;

(二)构造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订定公司外部办理机构配置计划;

(四)订定公司的根本办理轨制;

(五)订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用大概解职公司副司理、财政卖力人;

(七)决议聘用大概解职除应由董事会决议聘用大概解职之外的卖力办理职员;

(八)董事会授与的其余权柄。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肯定)

司理出席董事会集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部分监事过对折推举发生。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但此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蝉联。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能够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大概监事利用以下权柄,

(一)查抄公司财政;

(二)对董事、初级办理职员施行公司职务的举动停止监视,对违背法令、行政法例、公司章程大概股东会决定的董事、初级办理职员提出撤职的倡议;

(三)当董事、初级办理职员的举动损伤公司的长处时,请求董事、初级办理职员予以改正;

(四)发起召开暂时股东会集会,在董事会不实行本法例定的调集和掌管股东会集会职责时调集和掌管股东会集会;

(五)向股东会集会提出提案;

(六)按照公法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对董事、初级办理职员提告状讼;

(七)其余权柄。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如股东不作详细划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能够出席董事会集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一年度最少召开一次集会,监事能够发起召开暂时监事会集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定该当经对折以上监事经由过程。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法式。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但是施行董事或司理),任期____年,由________推举发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蝉联。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七章股东会集会以为需求划定的其余事变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让渡其部门或局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让渡股权,该当经其余股东过对折赞成。

股东应就其股权让渡事变书面告诉其余股东收罗赞成,其余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旬日未回答的,视为赞成让渡。

其余股东对折以上差别意让渡的,差别意的股东该当购置该让渡的股权;

不购置的,视为赞成让渡。

经股东赞成让渡的股权,在划一前提下,其余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两个以上股店主张利用优先购置权的,商议肯定各自的购置比例;

商议不可的,根据让渡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利用优先购置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肯定股权让渡的法子。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停业限期年,自公司停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较。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理组该当自公司清理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构造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停业;

(二)公司章程划定的停业限期届满大概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余闭幕事由呈现,但公司经由过程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定闭幕大概一人无限义务公司的股东决定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停业执照、责令封闭大概被打消;

(五)群众法院依法予以闭幕;

(六)法令、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余闭幕情况。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目外,股东可按照公法律的无关划定,将以为需求纪录的其余内容一并列明。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注销事变以公司注销构造审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注销构造一份。

✪ 章程格式

在县委、县政府的关怀领导下,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县文联坚持文艺”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围绕培养文艺人才,繁荣文艺创作,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开展工作。现将我县文联~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1、深入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提高思想理论水平,保证了马克思主义在文化艺术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了先进文化的正确方向。

今年,文联领导班子成员除了正常的理论学习外,还脱产参加了各种理论培训班。通过学习,每人都写出了见解独到的体会文章,政治水平、理论水平都得到了提高。

3、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断提高廉洁从政意识和人民公仆意识。组织文联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和县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体党员干部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1、不断总结文联工作经验,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文联工作的新思路,认真作好组织、联络、协调、服务工作。为宣传隆安,多出作品不懈努力。

2、春节期间,县文联举办了即兴书法活动。许多书法爱好者当场挥毫泼墨,不仅丰富了蝶城人民的文化生活,而且增添了节日的欢乐气氛。通过举办即兴书法活动,许多书法爱好者互相切磋技艺,增进了了解。同时与毗邻的平果县文联书法家协会初步达成了书法共展协议。为我县书法爱好者与外界沟通搭建了平台。

3、今年农历“三月三”,县文联继续举办山歌演唱会。共有大林山歌队、慕恭山歌队、乔建山歌队和乔建三清山歌队等四个山歌队同台献艺。演员们通过歌声表达了对美好爱情的向往,对幸福生活的追求,鞭笞了社会丑恶现象;通过歌声表现了新时代的农村生活以及道德人性的回归。演唱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去年,我们举办了一期新闻及文学写作培训班,邀请区文联著名散文家严风华、南宁日报社高级记者、编辑陈大明前来给我县广大新闻及文学爱好者上课。培训课后,许多学员都写出了小说、散文及新闻稿件在报刊杂志上发表。其中南华公司职工梁增群今年已有五篇小说在《广西文学》、《南宁日报》、《微型小说选刊》上发表。教育局的成翠琼也有多篇作品在教育网上发表。布泉宣委何崇光创作出了多篇散文。一批文学新人借助各种平台发表作品,文学新人茁壮成长。今年七月,我们又举办了一期文学写作培训班,请来了《广西文学》主编、区作协副主席、区文联副秘书长罗传洲和著名散文家严风华前来授课。这是县文联为培育文学新苗,激发广大文学爱好者的创作热情,壮大我县文学创作队伍所采取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之一。

在当天的文学创作培训班上,罗传洲和严风华两位老师分别讲授了小说、散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和写作技巧,他们通过讲课与点评学员作品相结合的方法,把课上得生动活泼,学员们兴致高涨。特别是下午的作品点评课,学员们更是踊跃与老师们切磋交流。此次培训班共有40多名学员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每位听课学员都有两篇以上作品供老师点评,有的学员还写出了中篇小说,有的学员成为今后《广西文学》重点追踪培养的对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华公司的梁增群创作的小小说《大奖颁给谁?》已在《广西文学》10月号上发表。陆植安的散文《父亲》、《傻傻的爱情》等也即将发表。

我们挂点的村是屏山乡上琴村。虽然我单位只有三个人,但还是能较好地完成了县委、县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年初,在全县举行的计生突击活动月中,我们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当地党委、政府搞好计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给我单位的计生工作任务。此外,还为挂点的上琴村的“两基”攻坚工作出谋献策,贡献微薄之力。当听到上琴小学尚没有升旗台,不符合“两基”达标要求时,我们立即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拿出300元捐献给上琴小学。今年春种时节,为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甘蔗种植任务,我单位干部职工早出晚归,走村窜户宣传发动,终于较好地完成了甘蔗种植任务,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奖励。

四、各协会继续做好会员发展工作,使各协会在自己的领域发挥作用,进一步繁荣我县文学艺术事业。

今年,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县委、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由于经费紧张,缺少正常的活动经费,制约了文联职能的充分发挥。

2、能拿出重头文学作品的专业人才短缺。

3、工作开展得不够全面 。文联工作主要是“联络、协调、服务”,为各协会和广大文艺工作者服务的,各协会和各门类艺术都活跃和繁荣起来了,我们的工作就搞好了,目前,对部分协会指导和服务还不够,力度还不大。

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和工作,在县委、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关怀领导下,奋力拼搏,开拓进取,发展创新,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为促进我县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继续抓好各协会的工作,通过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城乡文化。

1、继续举办“三月三”歌节山歌擂台赛,弘扬民族文化。

2、举办“我与隆安”征文比赛和朗诵比赛,争取让一些征文能在报刊杂志上发表。

3、拟举办二期文学创作培训班,邀请一些著名作家前来授课,提高我县广大文学写作者的写作水平。

民间文学工作者协会要对全县的民间文艺进行一次调研,写出调研文章。

5、春节前夕,拟举行“万幅春联送乡亲”活动,组织书法家协会会员开展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 章程格式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

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3、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章程格式

第一条 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xx县文联)是中国共产党xx县委员会领导下的xx县文学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共xx县委和xx县人民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xx县文联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文艺的社会主义方向,广泛团结xx文学艺术界人士,努力建设和繁荣xx文学艺

术事业,为推动xx文学艺术事业大繁荣、大发展,为构建开放xx、魅力xx、和谐xx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第三条 组织本会会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沿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开创xx文学艺术事业新局面。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xx文学艺术事业;积极发现培养文艺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弘扬时代主旋律,不断推出文学艺术精品。

第四条 协同政府文化部门和各群众团体组织、学术部门,围绕社会主义建设不同时期的任务,积极开展以文学艺术为载体的传播活动;积极参与xx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xx人民的文学艺术素养和欣赏水平,为建设和谐xx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五条 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传统和特点,重视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挖掘民族文化,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积极参加市内外的有关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友好往来,交流文艺成果,提高xx文艺水平,繁荣xx文艺事业。

第七条 xx县文联由xx县各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组成。xx县境内各文学艺术者协会,凡自愿申请,经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xx县境内已经参加了市级或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家协会的文学艺术社团或个体,经过履行必要手续,也可成为xx县文联的会员;加入本会的个体会员,由本会介绍到县内有关文艺团体参加活动。

第八条 中共xx县委宣传部代表县委主管xx县文联工作。

xx县文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xx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县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同时对获市级“攀枝花文学艺术奖”以上奖项的作家艺术家个人,由xx县委、政府设“xx文学艺术奖”给予奖励、表彰。代表大会选举文联委员若干人,组成xx县文联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全委会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文联工作。

第十条 xx县文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对于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可以罢免或撤销。

第十一条 xx县文联坚持“注重实绩、严审资格、扶持新人”的原则,对有文学作品在报刊发表,艺术作品获得成功,艺术追求执着,富有热情和实践精神,政治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修养较好,德才兼备的文艺新人和业余爱好者,将大力关注培养。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仍然坚持错误不改的,经全委会研究同意可以取消本会会籍。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个体会员,本会将剥夺其会员资格。会员由于伤亡、疾病不能从事文艺活动者,视为自动脱离组织。

第十二条 xx县文联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有权参加xx县文联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有权取得xx县文联提供的学习资料和研讨资料。

第十五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权利,保障文艺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的自由。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享有本会的保护和援助。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文艺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xx县文联章程,维护xx县文联荣誉和利益。

第十八条 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深入生活,关注社会,加强艺术实践,积极进行艺术实践,开展创作经验交流活动,团结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提高文艺创作水平。

第二十条 老一辈文艺工作者有责无旁贷的扶持文艺新人成长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自觉主动向文联组织汇报工作,上报会员作品。

第二十二条 由全委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艺研讨、鉴赏、争鸣以及笔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召开创作经验交流会,社会时事分析报告会,文艺创作主题研讨会。

第二十四条 有组织的进行创作互评,交流创作得失。

第二十五条 收集整理本会成员优秀作品;向有关文艺刊物或文艺部门推荐、选送优秀作品。

第二十六条 组织采访活动及其它形式的深入生活、搜集创作素材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举行文艺理论知识专题讲座,让本会成员较熟练地把握文艺创作规律,提高创作技巧。

第二十八条 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因地制宜,为文艺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开展与文学艺术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3)会员缴纳的会费。经费完全用于文联有关活动。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共六章三十条。解释权属xx县文联全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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