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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范文|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系列13篇)_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8-05-05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系列13篇)。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

甲方,__市___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实习)执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_年_月_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元的专项培训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

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甲方有权通过岗位责任或绩效考核等方式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

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照下列第()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试用期(实习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

2.甲方可以综合考虑乙方的工作表现、协办案件/项目的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向乙方发放奖金。

奖金计发办法、数额、支付时间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确定。

第(二)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

2.乙方可以根据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权利,具体提成办法及支付时间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无论以何种分配方式,甲方为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在乙方向甲方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甲方以预提业务提成方式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可在双方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十条乙方的基本工资(生活费)应按月支付。

每月日前甲方应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上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本工资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也可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并领取了下一周期的劳动报酬的,视为认可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及行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岗的,甲方应自情况发生之次月起,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费。

甲方安排乙方待岗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待岗通知。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乙方的病假工资计发办法为。

第十五条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律师注册费用、档案管理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

六、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可以根据劳动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带薪年休假及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及甲方休假办法。

七、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

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应当安排执业律师指导、监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实习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除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外,甲方再次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

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依据前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有效期限起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人民币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2.因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甲方、乙方分别单独地或共同连带地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因乙方的行为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复员、转业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八)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九)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内的。

第三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应对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乙方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除本合同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或者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或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间内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不支付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律师档案转移手续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客户要求变更承办律师,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的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

在继续办理期间,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竞业限制

第四十二条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权益,并且不得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甲方所有的书面和软件图文资料,客户名单,技巧和法律文件等均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对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薪金和有关个人资料均属甲方机密,乙方不得将本人薪酬或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包括甲方其他雇员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五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及保密事宜有明确规定,乙方应当遵守。

第四十六条除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情形外,乙方在离职后年/月内不得与甲方的客户有任何业务往来,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或元/月);若乙方违反此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十

一、承诺

第四十七条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办理了正常的年检工作,并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仍存续有效的劳动关系。

第四十八条乙方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后,甲方不会因任何原因被卷入乙方与其他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且不存在任何未处理完毕的投诉或可能投诉事项。

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甲方为妥善处理争议纠纷而支付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同见解时,应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制定的机构进行调解。

第五十条本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

双方所需送达的文件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方履行了送达义务。

如地址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担。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

十四、其他约定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1.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2.甲方的规章制度;

3.。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所的注册资金为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 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合伙协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之间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的合伙内容。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

3.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比例、及出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合伙人对本所财产的共有方式和继承、转让;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债务承担的方式;

7.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执业风险责任金的缴纳方式;

8.合伙人会议及议事规则;

9.管理机构和职责;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11.终止与清算;

12.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违约责任;

14.合伙的解释、修改;

15.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字,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1.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民币 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 万元以上。本所急需引进的专职律师可不受此限制;

2.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

3.承认本所章程;

4.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和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5.获得当事人信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团队意识强;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每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且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

第十九条 在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年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不满万元人民币,由于其已不符合合伙人条件,应当视为自愿退伙。但由于执业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长期病假,或者因公出国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和义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

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有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付本所债务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本人财产的;

5.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合伙人会议中经除该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可以除名,强制其退伙,

1.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

2.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章程规定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应当除名,强制其退伙。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约退伙或被除名的,其所缴纳的执业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归事务所所有,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与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以该合伙人退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帐面财产为结算依据。具体分割、转让方法由合伙协议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变更,将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召开。经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五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

2.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5.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6.解释并修改合伙协议和章程;

7.选举本所主任,表决通过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决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职;

8.决定本所名称和住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本所的终止、兼并、合并等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合伙人的表决权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会议采用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含授权委托的)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对决议的事项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0项为过半数通过,第1项、第3项、第4项、第7项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为一致通过。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 本所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 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2.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6.拟定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7.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8.拟定本所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本所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事务所名称变更的方案;

9.拟定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履行管理职能,或超越职权范围,造成本所重大利益损失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对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不信任案的,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

第四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联名对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应先予停止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以及是否要继续执行,由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专职律师

第四十四条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非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受聘担任本所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律师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律师酬金及支付方式;

6.专职律师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专职律师对外开展律师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负责,对本所负责。专职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本所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专职律师的办案工作量、业务收入量应记录在册,作为申请成为合伙人的条件。凡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和条件,可申请成为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专职律师对事务所的管理有建议、批评、监督权利,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九条 专职律师有获得律师业务培训的权利,事务所对专职律师的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五十条 专职律师应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享有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和各项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专职律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律师助理和业务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具有律师资格并有志于成为本所专职律师但尚无律师实务经验的人员,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受聘成为本所律师助理。律师助理须与本所签订律师助理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工作,律师助理须在指定律师的带领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四条 律师助理在担任助理期间,按合同规定,由事务所发放固定报酬,并视业务能力和办理律师业务的业绩获得奖励。律师助理享受与专职律师同等福利、劳保待遇。

第五十五条 律师助理的工作由指定律师考核,作为申请成为专职律师的条件。律师助理业务能力突出,有条件成为正式执业律师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成为专职律师。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律师资格但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专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志于协助本所开拓律师业务且确有实效的专业人员,可受聘成为本所业务顾问。业务顾问须与本所签订顾问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务顾问在聘用期间,根据业务开拓的业绩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和奖金。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专职律师条件并自愿辞去公职,申请担任本所专职律师的,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为专职律师。

第八章 兼职律师

第五十九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聘请具有专长,政治素质良好,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担任本所兼职律师。

第六十条 本所兼职律师的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所专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兼职、特邀律师聘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根据合同和本章程规定计付。

第六十二条 兼职律师符合专职律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可吸收其为专职律师,并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本所签订专职律师聘用合同。

第九章 行政工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担任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

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行政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行政人员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行政人员的劳动报酬核定、调整及支付方式;

6.专职行政人员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行政工作人员报酬实行岗位工资制,可以一人多岗。

第六十五条 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第一线服务的思想,服从工作安排。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义务的,可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解聘;对工作优秀的按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为提高事务所总体素质,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本所鼓励行政工作人员进修法律专业课程或为提高本职工作能力的业务专业培训。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享受与专职律师的同等待遇。

第六十七条 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章 财务、审计与分配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所建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七十条 本所在每一财务年度末,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全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事务所财产进行核定。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时,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重新核定全体合伙人的共有的财产份额。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收益由劳务报酬和利润分配所组成。

合伙人劳务报酬在各自执业收入 %内按月分配。

利润分配方式为预分和年终结算相结合,预分时的比例,按照每一财务年度或合伙人增加、退伙时,合伙人会议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对本所当月税后不高于 %的利润进行分配,年终结算时的比例,按照合伙人会议对该财务年度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多退少补,按实结算。

合伙人年度执业收入不满人民币万元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七十二条 不能列入公摊成本的个人办公费用,由合伙个人负担,具体细则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所聘用的专职、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以其工作数量、质量为依据进行分配。劳务报酬的分配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上述人员可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

第七十四条 本所提取执业收入的 %作为行政费用支出,用于支付行政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行政性开支。

第七十五条 本所成本性开支以节约为原则,根据律师事务所财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列成本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实际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

第七十七条 合伙人在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前,应由合伙人会议确定扣除应提取的费用后的所剩余部分为合伙人当年可分配的利润。

第十一章 债务承担及风险保障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因律师执业中的过错引起的赔偿,其赔偿额在保险公司免赔额内或超过保险额度时,先由本所承担;本所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担。本所和合伙人清偿后,无过错的合伙人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

本所发生的执业赔偿在保险公司保险额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索赔。

2.本条第1项所述的赔偿,如是因聘用律师的过错所造成,则在本所合伙人对外进行赔偿后,依据律师聘用合同的约定,可要求有过错的聘用律师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对事务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非律师执业中发生的本所债务或者本所执业发生的亏损,先由本所承担;本所承担后,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担。

第七十九条 本所制订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全所人员均应执行。

第八十条 为避免和减少因本所执业中的过错引起赔偿造成事务所的损失,本所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八十一条 初始合伙人应在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人民币万元,新增合伙人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万元。

第八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本所可为聘用人员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第十二章 终止条件与清算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2.本所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3.合伙人会议无法行使职权,或者表决无法形成决议,且造成本所无法正常动作的;

4.全体合伙人无法承担对外债务的;

5.因其他原因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由合伙人会议决议成立。清算组应对本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并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清算费用;

2.退付未办结法律事务的费用;

3.清算之日前发生的聘用人员的报酬;

4.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费用;

5.应纳税款和其他款项;

6.本所的其他债务。

第八十六条 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的财产,按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八十七条 本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应按前两年收益进行退赔,直至偿清债务为止。

第十三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时,合伙人会议应讨论决定是否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以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送××司法局审核,自××司法局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

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 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 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江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根据科尔伯格的 道德辨歧 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所以,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必须不断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学无止尽,同时密切加强实务锻炼。把理论和实践完全结合。我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其次,需要尽快谙熟职场,形成具有个人魅力的职场风格。再次,务必认真的态度,细心再细心,掌握主动,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尽快尽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

身份证:

律师执业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 □/有固定 □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至 年 月 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 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 □

第六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 ,下班时间为 。中午 至 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可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期满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可以综合考虑乙方的工作表现、承办案件/项目的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向乙方发放奖金。奖金计发办法、数额、支付时间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解释同上)

2.乙方可以根据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权利,具体提成办法及支付时间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可考虑继续采用现行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办法)

第(三)种模式:

1.甲方按月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向乙方支付生活费,具体数额为 元/月。

2.甲方采取效益工资方式,根据乙方工作成果为乙方提取并支付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和办法双方可以依据甲方的提成办法另行签署业务提成协议。

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劳动政策的规定,可以对上述分配模式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依法约定其他分配模式。

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签署的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对于劳动报酬分配模式进行调整,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约定对本合同劳动报酬条款进行变更,如乙方拒绝变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无论以何种分配方式,甲方为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在乙方向甲方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对于无法完成(或 次未完成)定额或提成基数的律师,甲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已经领取的基本工资或生活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条 乙方的基本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应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上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基本工资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也可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并领取了下一周期的劳动报酬的,视为认可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及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应自情况发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费。甲方安排乙方待岗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待岗通知;但乙方仍然负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商誉的义务。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乙方的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的80%,具体计发办法为 。

第十五条 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为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其他检查、生育、哺乳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八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律师注册费用、档案管理费用由甲方 □/乙方 □ 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具体内容双方商定】

六、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无须规定公休日)。休息日指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全年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对公司女员工而言,法定节假日除前述规定的十一天外,还包括“三八国际妇女节” 的半天休息。少数民族的节日是否也需要说明一下。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以根据劳动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及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及甲方休假办法。

七、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声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计划和业务需求为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 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外,甲方再次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另行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违纪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四)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的。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依据前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乙方实际到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人民币 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2.因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甲方、乙方分别单独地或共同连带地受到司法部门或律师协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因乙方的行为使甲方失去与第三方的合作机会或使甲方遭受投诉等,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等。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不能完成定额或提成基数的。

本条所指客观情况包括:(双方可指明)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XX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八)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九)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内的。

第三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且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双方应对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乙方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或者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或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或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脱密期起始日,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间内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不支付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律师档案转移手续按照本合同第四十条的约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客户要求变更承办律师,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的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在继续办理期间,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第四十四条 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权益,并且不得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甲方所有的书面和软件图文资料,客户名单,技巧和法律文件等均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对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和/或刊物上,将甲方的客户宣传为个人客户。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不得诱导甲方的员工离职.

第四十六条 薪金和有关个人资料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本人薪酬或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包括甲方其他雇员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七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及保密事宜有明确规定,乙方应当遵守。

第四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情形外,乙方在离职后 年/月(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内不得与甲方的客户有任何业务往来,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元(或 元/月);若乙方违反此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支付方法和标准可另行商定)。

十一、承诺

第四十九条 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办理了正常的年检工作,并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仍存续有效的劳动关系。

第五十条 乙方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后,甲方不会因任何原因被卷入乙方与其他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且不存在任何未处理完毕的投诉或可能投诉事项。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甲方为妥善处理争议纠纷而支付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同见解时,应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指定的机构进行调解。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双方所需送达的文件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方履行了送达义务。如地址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一份。

十四、其他约定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1.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2.甲方的规章制度;【列明】

3.(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保障律师在开展工作时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约束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会与聘请的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关键问题。

二、合同主体

聘用合同,又称为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中,主体分别为律师事务所和被聘用的律师,其中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被聘用的律师为劳动者。

三、合同内容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1. 签约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和被聘用的律师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 合同有效期:需要明确合同签订的日期、具体的合同有效期、是否需要续签等相关内容。

3. 工作内容:需要详细列出被聘用的律师需要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

4. 薪资和福利待遇:需要明确被聘用的律师的薪资、其它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5. 其它约定:需要明确双方之间的约定和协议,如工作保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

四、法律风险和规避

1. 合同不合法:如果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等,则存在合同的效力不足的风险。

2. 未尽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未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存在双方未尽责任的风险。

3. 竞业限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竞业关系,如果合同中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则可能限制被聘用律师的劳动自由度。

针对相关风险,律师事务所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展开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规避措施,以确保双方利益的保护。

五、总结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是律师事务所和被聘用的律师之间的关键文件,需要明确合同内容、评估法律风险和制定规避措施等,以保障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双方也需要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遵守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全面维护自身权益,达到合同的和谐共赢。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一、合同双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 签约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雇员(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聘用形式


甲方聘用乙方以从事律师职业,并根据乙方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分配相应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内容


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和乙方的专业能力,妥善处理甲方委托的相关案件;


2.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甲方利益;


3. 乙方应当对事务所保密客户的相关信息和案件,不得随意泄露;


4. 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和完成甲方安排的培训和学习计划,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四、工作时间


1. 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应当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


2. 工作时间为8小时/天,周末及节假日固定休息。



五、劳动报酬


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____万元/年,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可按时调整;


2. 乙方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3. 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保密条款


1. 在乙方履行职务期间,对甲方客户及相关信息保密;


2. 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外泄相关信息。



七、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为___ 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2. 合同期满前,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 合同期满前,乙方如需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八、合同变更和终止


1. 当乙方所从事的业务或职位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3. 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另当事人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2. 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所的注册资金为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 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合伙协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之间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的合伙内容。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

3.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比例、及出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合伙人对本所财产的共有方式和继承、转让;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债务承担的方式;

7.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执业风险责任金的缴纳方式;

8.合伙人会议及议事规则;

9.管理机构和职责;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11.终止与清算;

12.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违约责任;

14.合伙的解释、修改;

15.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字,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1.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民币 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 万元以上。本所急需引进的专职律师可不受此限制;

2.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

3.承认本所章程;

4.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和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5.获得当事人信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团队意识强;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每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且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

第十九条 在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年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不满万元人民币,由于其已不符合合伙人条件,应当视为自愿退伙。但由于执业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长期病假,或者因公出国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和义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

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有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付本所债务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本人财产的;

5.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合伙人会议中经除该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可以除名,强制其退伙:

1.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

2.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章程规定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应当除名,强制其退伙。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约退伙或被除名的,其所缴纳的执业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归事务所所有,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与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以该合伙人退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帐面财产为结算依据。具体分割、转让方法由合伙协议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变更,将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召开。经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五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

2.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5.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6.解释并修改合伙协议和章程;

7.选举本所主任,表决通过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决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职;

8.决定本所名称和住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本所的终止、兼并、合并等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合伙人的表决权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会议采用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含授权委托的)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对决议的事项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0项为过半数通过,第1项、第3项、第4项、第7项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为一致通过。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 本所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 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2.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6.拟定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7.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8.拟定本所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本所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事务所名称变更的方案;

9.拟定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履行管理职能,或超越职权范围,造成本所重大利益损失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对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不信任案的,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

第四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联名对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应先予停止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以及是否要继续执行,由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专职律师

第四十四条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非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受聘担任本所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律师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律师酬金及支付方式;

6.专职律师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专职律师对外开展律师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负责,对本所负责。专职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本所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专职律师的办案工作量、业务收入量应记录在册,作为申请成为合伙人的条件。凡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和条件,可申请成为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专职律师对事务所的管理有建议、批评、监督权利,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九条 专职律师有获得律师业务培训的权利,事务所对专职律师的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五十条 专职律师应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享有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和各项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专职律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律师助理和业务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具有律师资格并有志于成为本所专职律师但尚无律师实务经验的人员,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受聘成为本所律师助理。律师助理须与本所签订律师助理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工作,律师助理须在指定律师的带领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四条 律师助理在担任助理期间,按合同规定,由事务所发放固定报酬,并视业务能力和办理律师业务的业绩获得奖励。律师助理享受与专职律师同等福利、劳保待遇。

第五十五条 律师助理的工作由指定律师考核,作为申请成为专职律师的条件。律师助理业务能力突出,有条件成为正式执业律师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成为专职律师。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律师资格但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专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志于协助本所开拓律师业务且确有实效的专业人员,可受聘成为本所业务顾问。业务顾问须与本所签订顾问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务顾问在聘用期间,根据业务开拓的业绩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和奖金。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专职律师条件并自愿辞去公职,申请担任本所专职律师的,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受聘为专职律师。

第八章 兼职律师

第五十九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聘请具有专长,政治素质良好,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担任本所兼职律师。

第六十条 本所兼职律师的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所专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兼职、特邀律师聘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根据合同和本章程规定计付。

第六十二条 兼职律师符合专职律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可吸收其为专职律师,并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本所签订专职律师聘用合同。

第九章 行政工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担任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

本所的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专职行政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行政人员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行政人员的劳动报酬核定、调整及支付方式;

6.专职行政人员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行政工作人员报酬实行岗位工资制,可以一人多岗。

第六十五条 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第一线服务的思想,服从工作安排。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义务的,可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解聘;对工作优秀的按规章制度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为提高事务所总体素质,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本所鼓励行政工作人员进修法律专业课程或为提高本职工作能力的业务专业培训。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享受与专职律师的同等待遇。

第六十七条 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津贴等福利待遇。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章 财务、审计与分配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所建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七十条 本所在每一财务年度末,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所全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事务所财产进行核定。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时,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重新核定全体合伙人的共有的财产份额。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收益由劳务报酬和利润分配所组成。

合伙人劳务报酬在各自执业收入 %内按月分配。

利润分配方式为预分和年终结算相结合,预分时的比例,按照每一财务年度或合伙人增加、退伙时,合伙人会议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对本所当月税后不高于 %的利润进行分配,年终结算时的比例,按照合伙人会议对该财务年度评定的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多退少补,按实结算。

合伙人年度执业收入不满人民币万元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七十二条 不能列入公摊成本的个人办公费用,由合伙个人负担,具体细则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所聘用的专职、兼职律师的劳务报酬,以其工作数量、质量为依据进行分配。劳务报酬的分配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上述人员可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执业收入的 %。

第七十四条 本所提取执业收入的 %作为行政费用支出,用于支付行政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行政性开支。

第七十五条 本所成本性开支以节约为原则,根据《律师事务所财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列成本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实际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事务所代扣代缴。

第七十七条 合伙人在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前,应由合伙人会议确定扣除应提取的费用后的所剩余部分为合伙人当年可分配的利润。

第十一章 债务承担及风险保障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因律师执业中的过错引起的赔偿,其赔偿额在保险公司免赔额内或超过保险额度时,先由本所承担;本所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担。本所和合伙人清偿后,无过错的合伙人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

本所发生的执业赔偿在保险公司保险额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索赔。

2.本条第1项所述的赔偿,如是因聘用律师的过错所造成,则在本所合伙人对外进行赔偿后,依据律师聘用合同的约定,可要求有过错的聘用律师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对事务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非律师执业中发生的本所债务或者本所执业发生的亏损,先由本所承担;本所承担后,由合伙人按前两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分担。

第七十九条 本所制订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全所人员均应执行。

第八十条 为避免和减少因本所执业中的过错引起赔偿造成事务所的损失,本所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八十一条 初始合伙人应在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人民币万元,新增合伙人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万元。

第八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本所可为聘用人员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第十二章 终止条件与清算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2.本所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3.合伙人会议无法行使职权,或者表决无法形成决议,且造成本所无法正常动作的;

4.全体合伙人无法承担对外债务的;

5.因其他原因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由合伙人会议决议成立。清算组应对本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并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清算费用;

2.退付未办结法律事务的费用;

3.清算之日前发生的聘用人员的报酬;

4.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费用;

5.应纳税款和其他款项;

6.本所的其他债务。

第八十六条 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的财产,按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所占本所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八十七条 本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应按前两年收益进行退赔,直至偿清债务为止。

第十三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时,合伙人会议应讨论决定是否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以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送××司法局审核,自××司法局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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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于3月1日到晋一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晋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己、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一、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实习之前学校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目的,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得到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二)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四、关于实习思考和经验总结

(一)理论知识是基础,实践经验是关键

在两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发现自己的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有些知识倒是掌握了,但是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

(二)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为此,作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培养良好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执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与社会各行各业建立良好关系,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加案源的途径之一。

(三)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第一,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有那些主要观点,实践之中又倾向于那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是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的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于在法庭上辩护很有帮助的。也对于日后分析案情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五、结语

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让我明白作为一个法律人的不易和艰辛。也明确了自身努力的方向,总之,一段快乐的实习给我的人生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血液,为我的法律职业者之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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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一、引言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法律秩序和实现社会公正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事务所作为组织律师开展法律业务的机构,对于律师的聘用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因此,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的签署不仅有利于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也可以为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员提供一份重要的聘用依据。



二、合同的定义及作用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它通过相互约定、共同遵守,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护合法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聘用律师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签署的聘用合同,是双方之间互相承认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在签署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准确表达意思,并签署到位。



另外,签署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不仅能够帮助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还能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如律师事务所因为聘用问题受到法律纠纷,那么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就是其证明自己合法性的重要凭证。而律师也可以通过聘用合同清晰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职责,保障劳动权益。



三、合同的构成



1、合同的基本条款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包括以下基本条款:聘用双方名称、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员工福利、个人保险、保密规定等。其中,“聘用双方名称”是合同的首先要素,准确表述合同的甲方和乙方身份;“聘用期限”是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期限以及续签条款都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外,合同中还应当包含明确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员工福利、个人保险和保密规定,以规范双方法律关系。



2、合同的补充条款



除了基本条款外,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中还应当包含补充条款,以弥补合同中未能涵盖的部分。例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中应当注明律师应对行为规范、兼职禁止等法律条款,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四、合同的签署与履行



1、合同签署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涉及聘用律师的重大事项,因此其签署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合同文件应当具有正式属性,可以是印刷格式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合同;



(2)甲方应当是合法机构或个人,具有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



(3)乙方应当是具备完整律师要求的真实合法人员,具有签署权利;



(4)双方应当通过商议达成一致,签署合同。



2、合同履行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履行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应当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反相应合法规定;



(2)律师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遵守机构制度、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



(3)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给付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义务,保证工作环境等;



(4)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劳动权益,不得有任何违法歧视或草率解除合同的行为。



五、结语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是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签署和履行聘用合同时,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只有通过摆脱合同中的缺陷,规范聘用行为,才能维护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从而更好地完成法律服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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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甲方: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_____



鉴于甲方需要招聘一名律师加入其事务所工作,乙方符合甲方的要求,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职位



甲方聘用乙方为律师,工作地点为_______。



二、工资



乙方的月薪为______元,如有加班工作,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试用期



乙方工作前为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乙方享有全部正式员工的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如甲方未作出任何终止试用期的决定,乙方即口述或书面声明为正式员工。



四、福利



乙方享有甲方正式员工的全部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甲方在乙方位于工作地点的城市或镇缴纳当地的各项政府规定的税费和保险。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之签订前及在休职或离职后,均应保守甲方的商业、财产秘密及客户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不得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协议更新



本协议为不定期更新协议,协议内容将由甲、乙双方一同商定。



七、协议终止



甲方及乙方应在协议到期前提出协商。如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协议将自动终止。



八、管辖权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及政府规定。



九、协议签署



双方确认已阅读协议的正文,对协议的条款无异议后,签署本协议。



签约日期:___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以上即为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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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一、定义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是指律师事务所与被聘用人之间订立的为决定员工就职事宜,确定额度、成本、期限、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解除合同和责任等。



二、合同内容



1.被聘用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



2.被聘用人的职务及工作内容:清晰定义被聘用人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岗位和责任。



3.被聘用人的工作时间:约定被聘用人的工作时间,如法定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休假、加班等。



4.薪酬、福利以及奖金等:定义被聘用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薪酬、福利,如社保、公积金、奖金等。



5.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被聘用人在律师事务所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6.绩效评估和激励计划:规定被聘用人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奖励制度,如职位晋升、加薪等。



7.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限定被聘用人违反合同条款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时的赔偿、保密协议等。



三、合同签订及执行



1.合同签订: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签署《保密协议》。



2.合同的生效:双方签署、盖章,确认无误后,合同正式生效,被聘用人开始上班时间。



3.合同的履行:员工按时履行各项合同约定,公司按规定支付薪酬和福利,双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4.合同的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程序,可解除合同。



四、注意事项



1.合同期限: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且一般不得超过3年。



2.保证金:此类聘用合同中往往需要向被聘用人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3.责任范围:都应标明员工工作范围内的责任范围,不能过度放宽或者过度压缩。



4.权利和义务:这是合同的核心内容,要详细罗列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员工的个人权利不被侵犯,也要求员工对公司忠实执行合同的内容。



5.解除方式:常见的解除方式是协商解除、一方单方解除、双方同意解除、法定解除等。



五、结论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不仅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被聘用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的一份重要管理工具,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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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律师保驾,房产快乐购想。

2、二手房产你别怕,律师担保你放心。

3、自由地看房,法律的保障。

4、一挑二选三比较,中介律师交易好。

5、买房时刻,律师相伴。

6、购买二手房产,常成服务周全。

7、交易中的`金箍棒,交易后的定心丸。

8、二手房产,律师保行。

9、一挑二选三比较,中介律师保驾好。

10、热情服务全方位,快乐交易零距离。

11、舒心放心,选择安心。

12、热情服务全方位,安全交易零距离。

13、购房服务一条龙,放心保障好轻松。

14、挑得好不如签得好。

15、相约常成,房梦无忧。

16、国际购房模式,律师为您办手续。

17、热情带您看房,放心保障购房。

18、法律编织安全网,一路把关二手房。

19、交易风险大,有我你别怕。

20、二手买卖新模式,律师把关利双方。

21、用心做到“家”,我们更专业。

22、与热情约会,和规范结缘。

23、二手房一手办,有律师无风险。

24、安全买房,律师护航。

25、整合双方优势,促成三方共赢。

26、想买二手房?找个律师来帮忙。

27、买卖二手的房子,雇佣一流的律师。

28、风险二手房,律师来护航。

29、看房购房一条龙,快乐保障好轻松。

30、为你买房保驾护航。

31、中介律师保驾,房产安全购想。

32、我带您看房,律师帮您买房。

33、香港购房模式,律师全程办理。

34、法律编织安全网,轻松购买二手房。

35、买房有律师,二手零风险。

36、中介买房,律师帮忙。

37、有法律全程陪同的房产业务。

38、二手房产莫担忧,律师来解愁。

39、二手的房子,一流的律师。

40、我有双优势,买房双保险。

41、房产买卖,律师护航。

42、热情服务全方位,公正交易零距离。

43、热情带您看房,安全保障购房。

44、选择我,选择房屋买卖的避雷针。

45、你买房,我签约。

46、放心交易二手房,法律服务有保障。

47、我不在场,不要轻易换房。

48、相信我可以帮你扫除一切隐患

49、房为媒,法为盾,交易安全我保证。

50、二手房产,一律担保。

51、铁面看法,温心助您。

52、律师协助你,二手房买卖放心里。

53、搞定二手房,有我您放心。

54、牵起中介的手,拥抱律师的爱。

55、二手房子风险大,一流律师来护驾。

56、交易有风险,找我才保险。

57、优势互补一线牵,公平交易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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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到甲方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个练习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执业..实习内容是。如果乙方不适合甲方安排的实习岗位,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条实习期

实习期为__个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实习地点

乙方实习地点为甲方办公地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实习待遇

乙方在实习期间享受以下第(1)项约定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实习补贴人民币元,每月日前支付。

2.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不支付实习补贴。

3.其他待遇:。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实习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实习岗位,并指派实习指导老师对乙方进行实习指导..

2.实习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相关的实习设备。

3.实习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实习考核。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辅导员的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任务。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规定的生产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经双方协商进行实习。

3.严格保守甲方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商业秘密。

4.甲方的设备、数据、技术等条件不得用于从事与甲方安排的任务无关的`活动;

5.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应立即将实习期间占用的甲方所有物品归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脑、书籍、报刊杂志、项目资料等。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有欺诈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2.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能力和公司的需要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实习机会。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如乙方在实习期间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规章制度,或在实习期间有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争端的解决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乙方确定以下地址为本协议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协议

1.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2.实习期间,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补偿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用于抵消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协定的生效

1.实习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修改和补充..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应附有乙方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章来源://www.xd63.com/xindefanwen/111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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