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通用20篇)
发表时间:2022-10-30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通用20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臵换的臵出地块为乙方所拥有的面积为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双方约定以【待补充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出具机构的名称】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为参考作价依据。根据【待补充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出具机构的名称】出具的【待补充土地评估报告文号】《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上述地块的评估总地价为人民币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报经【待补充主管机关的名称】确认)。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出具机构的名称】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文号】《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甲方本次拟臵入的位于 的面积总计为 平方米的土地评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不存在设定抵押、出租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任何可能影响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臵换及未来乙方成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情形;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地按本合同的规定诚实守信地执行本合同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均应向另一方承担本次臵换价格 %的违约金;若双方违约。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甲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或内部授权,甲方签字人已经取得甲方充分有效授权。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____,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或内部授权,乙方签字人已经取得乙方充分有效授权。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缴纳滞纳金。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_____机构_____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编码:_____;编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电话号码:_____;
电?传:_____;电?传:_____;
传?真:_____;传?真:_____;
电报挂号:_____;电报挂号: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第十条 任何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日内,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1)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
(2)_____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4.用地者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_____%;延期竣工超过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
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第六条?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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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租。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 额为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 于________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__日。
4.4用地者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五、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六、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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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精选13篇)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
出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条 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
第二条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__平方米。
(或者: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条 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用地。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大写)(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出租 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 房产后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月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元(大写)(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__________银行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 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
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日内没有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选择第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具体指的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合法转让_______路的土地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市_____路,转让土地面积_____亩(土地证登记面积共计: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土地系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自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转让条件
甲方确认已对该宗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已对该宗地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投资,该宗地目前已具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三、转让价格
双方确定该宗地转让价款为每亩万元人民币(含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补偿价值),合计: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佰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2、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乙方名下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___佰万元整;
3、其余应付款项在本协议生效满一年内,且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已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土地的交付
1、本协议生效后的日内,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办理该宗地土地过户的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在乙方协办土地过户的相关手续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理该宗地土地过户所需的一切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3、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将办理该宗土地变更过户至乙方的有关资料、文书整理齐备并报送土地、房产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4、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日内,将该宗地场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相应的资料)移交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其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
5、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日内,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向乙方提供宗地所有地籍资料。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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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用范文正文内容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至__________,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2、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3、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4、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5、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6、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7、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8、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
9、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乙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由:
1.甲方(以下称),享有本协议项下地块的国有土地处置权。
2.乙方已与订立《入园协议书》,乙方同意受让甲方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乙方在园区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物流销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乙方保证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承接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新公司名下),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1.转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地块位于北屯工业物流园区产业园内,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本协议附件所示的转让地块红线位置图。
2.转让地块的面积:平方米,合亩。
3.土地使用年限:年,以管委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转让地块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1.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用地。
2.乙方必须根据《入园协议书》约定的生产经营、物流销售项目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款: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金额:,共计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
2.支付办法。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50 %的土地转让款,即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余下的50%土地转让价款,乙方对受让使用权土地开发完成总投资额的50%(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额)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1.在乙方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后,甲方将新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新公司。
2.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转让款,则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期限相应顺延或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变更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管委会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契税、过户登记费由乙方负责缴纳,其他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减去甲方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2.非经甲方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或将项目用地用于其他需求。
第六条 协议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充分向乙方说明理由,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新的期限内交付该权属证明,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协议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充分向乙方说明理由,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新的期限内交付该权属证明,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应充分向甲方说明理由,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新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乙方应按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部分违背其投资建设承诺,且在管委会限定期限内无法改正,甲方视情况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所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地上物,双方应协商处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将其全部拆除并清理现场,或承担拆除清理费用。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交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转让地块红线位置图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_________%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_________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商业住宅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该期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该期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该期甲方提供所有转让文件。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______点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
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第十六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六章 通知和说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 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受让人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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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以及中介人各执___份。
出让人,受让人,
年月日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1.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要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同时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公司,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针对农民),但必需交清土地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先进行相关的地价评估,只有评估后才能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18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___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使用条件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___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_________。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4.4用地者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发的,选择第二款。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第一部分协 议 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一、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由于国有企业使用的都是划拨土地,在与民营企业或外商的合资、合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1992年7月9日发布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原则规定了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持有。国家土地局1998年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1、2款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国土资源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严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各主要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几种处分方式:(1)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2)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人股)方式配备土地;(3)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4)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
综合以上这些规定,可看出它们贯彻的总的原则:一是企业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关系国家安全利益、高新技术、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改造或改组后的国有企业用地等,保留它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三是对于竞争性的行业,主要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可以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已有明确法条予以体现,其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因此,未经批准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否则即认定为无效。
二、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后,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在我国,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首先,保留划拨制有利于满足土地的公共需要,其次,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中,建设用地的计划分配仍在一定范围内有保留的必要。但是,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也给我国的地产市场的秩序和发展带来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大量的存量划拨土地自发进入市场。一方面,企业要进入市场,就要使用其资产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其中自然也包括对土地资产的市场利用。人为地禁止这
种利用,势必限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往往是禁而不止。而现行的先交出让金再人市,的规则,在企业普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为理由,也纷纷自行自己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经营性用途。这样,便形成了所谓土地隐形市场。面对大量土地隐形市场的存在,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出让后转让,不但会严重限制土地的流转,还会使土地市场上的更多合同归于无效。这不仅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还因为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对土地的使用。土地转让后,土地的受让者往往已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合同无效后,会带来返还的麻烦,且不利于对土地的有效利用。
鉴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允许一些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一一市场化处分这里的市场化处分,即赋予划拨土地使用者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那样转让、出租、抵押或投资等权利,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处分而改变性质成为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市场化处分并不是强制所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全部都要补办出让手续统一转化。是否市场化,当事人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自愿选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就认定有效,可以转让。但是,此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从理论上讲,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即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该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将合同修正为有效,这实际涉及合同效力的补正问题。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对合同效力进行修正,使其从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它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正。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后者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补正属于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合同效力补正制度的设立,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成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和已有的司法实践,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延续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模式,明确了起诉前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据此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在与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已经转化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而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先办理土地的出让手续再行转让的情况较少,因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办理出让手续,将土地办至自己名下后,需要交纳一笔数目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原来在无偿划拨土地基础上订立的转让合同价款,可能会由于转让价款过低而使其无利益可言;另外,转让合同有效后,还要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这样除去手续麻烦,还要再花费一笔费用,对于转让方与受方双方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实务中一般是由划拨土地的受让方直接与政府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期限如何认定?
不同阶段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补正的期限规定有所不同。《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将合同效力补正的期限确定在整个一审诉讼期间;《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将合同经批准生效的期限确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则将合同效力补正的期限确定在起诉前。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期限,不论限定在一审诉讼期间,还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都会使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且在诉讼中法院对法律关系的定性还要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显然对司法权威提出了挑战,构成了威胁,是很不严肃的事情。因此,考虑到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到法院后,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必须处于稳定的状态,同时也为了避免个别法官故意拖延诉讼,给当事人制造时间的违规现象,《国家土地使用权金同解释》将当事人取得政府部门批准和办理出让手续的期限限定在起诉前。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更为严格,也符合诉讼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起诉前预先知晓诉讼行为的结果,增加诉讼的可预测性,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权。
对于传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处分的用途应作何限定?
对于传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处分并不能适应于所有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应当限于该土地用于商业目的。允许此类划拨土地转性是因为它们形成于旧的体制下,本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却因历史原因采取了划拨方式,因此需要修正到其本来位置。但是,土地的性质不是从使用主体的性质判断,而是应当从土地本身的用途来确定。《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后段规定,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第140条也明确对于土地用途的改变进行了限制。因此,对传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处分应当限于商业用途的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否以交纳土地出让金为要件?
虽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是,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的规定,并不以是否交纳出让金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当事人与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就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是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或者没有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但这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设有区的市,其权力部门仍应是市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三、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并承担民事责任?
此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36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益归属如何认定?
企业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土地使用者都是在交纳了补偿、安置费用后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少。即使是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有投人,使其有所增值,土地使用人支付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凝固在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之中,土地使用人对凝固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中的这部分价值应享有所有权,形成了土地使用者企业与土地所有者国家共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20xx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规定,
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人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人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用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企业型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混合财产权,由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共同拥有划拨土地的财产权和处置权。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因为政府是财产权所有者代表,故须经政府同意,否则不能流转。企业拥有部分财产权,并和政府共同拥有对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政府非依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企业不经政府同意也不得擅自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支付一定补偿后收回。对于企业改制改变使用主体的,政府收取土地收益后,即由原来的划拨方式转化为出让方式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对于改变用途的,政府依据行政管理权进行管理,可以批准改变用途,其中对于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收回进行招拍挂处置;对于企业破产的,应核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并将其纳入企业破产财产,政府收益部分可以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认的方式。该法第40条第1款后段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规定也是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肯认。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受转让人签订的,随着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和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人之间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事实上产生了政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三者之间新的关系:政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出让给受转让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是因为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益,按理说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由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源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需支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价款,此笔款项可视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被收回的补偿,只是给予补偿的主体是受让方,而不是政府。从另一个角度讲,正是因为有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受让方才能与政府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而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让出土地可能带来的不利益,应当由受让方给予补偿。基于此,在受让方与政府部门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应当定位于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在受让方与政府部门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应当定位于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转让合同为一种补偿合同,补偿性质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失去利益的补偿,困家并不对其进行干预,故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有效。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追认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此时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分别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但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则是出让合同,即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重新出让给受让方,而不是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给予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但由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源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需支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价款,此笔价款可视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被收回的补偿,只是给予补偿的主体是受让方,而不是政府。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合同按照补偿性质合同处理的,在程序与实体上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应当注意的问题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合同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即意味着受让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既包括对于其失去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可能带来的不利益的补偿,也包括对于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还包括地上物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土地和对有关人员安置费用的补偿。
应当注意的问题之二,对政府批准的理解应当放之于宽泛和广义的语境中。通常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批准机关,也没有规定单独批准的法律程序。如果受让人已经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则应视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批准。但是,受让方对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后段强调,采取划拨方式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行为性、无偿性和无期限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产生于政府的批准行为,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用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划拨土地只适用于机关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已作出明确规定。正是因为划拨土地用于上述领域,法律才将划拨土地的使用定位于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从而形成了划拨土地不可进入市场流转的特性。
应当注意的问题之三,由转让合同转化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不是意味着补偿性质的合同就一定有效,还要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具体的认定。另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性质本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它视为一种补偿合同,只是一种法学方法和解决法律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出路,相关法理基础并非无懈可击。事实上,法律只是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非绝对禁止流转,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视为补偿性合同.既非当事人之意思,也不是国家立法之旨意。但考虑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才对于合同的性质作了统一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上,应当统一适用。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政府批准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是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转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是针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所称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是指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要转为出让方式的土地,或者根据城市规划不宜或暂时不宜出让的土地。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的项目的;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订立转让合同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是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转让人与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定位于补偿性质的合同。
划拨土地不允许被转让,如要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但是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划拨给其他的人使用,则是允许的。当转让划拨土地报经批准时,政府可以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而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这就产生了政府主管部门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而直接将土地划拨给受让方使用时,受让方已不是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获取的转让土地,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取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间的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合同的性质不再是转让,而是对转让人丧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少无效合同的出现,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精神,也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对划拨土地使用过程中,要对土地进行拆迁或基本建设,这使得他们的资金、人力、物力已经转移到了土地上,提升了土地的价值。由于这些投入完全依附于土地,不可分割,若国家完全无偿收回,势必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按照谁用地,谁补偿的运作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平衡和兼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3条对此加以明确,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社会实际。
转让方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与补偿性质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转让方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与补偿性质的合同之间不存在矛盾。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报批时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后段规定: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这是因为土地收益和土地出让金一样,都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属于地租性质,应当上缴国家,同时国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但这与前述转让合同视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不矛盾。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中规定的只是将土地收益上缴,而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来说,补偿费用中除土地的收益,还有对于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更何况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本身也是有价值的。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土地收益除上缴国家外,还可以作其他处理,至于如何处理,没有进一步规定,其中不排除将土地收益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获取得情形。因为如前所述,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本身也应当是有收益的,更何况家是将土地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无偿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如果没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行为,受让方极有可能无法获取该宗土地,所以财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补偿金是公平和应当的。第三,补偿款中的土地收益是否上缴国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也就是说当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依据民事合同获取补偿款项后,其中的土地收益是否缴国家,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建房的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对合作或合资建房合同中所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确认其效力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既然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是一种市场行为,那么,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有偿方式进行。然而,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因此,要进入市场必须先有偿化,即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只有如此,才能作价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如前所述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建房的实质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那么当然应当适用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既要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又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那种认为不需要报有批准权政府审批,不需要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观点显然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狭隘的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关于土地开发经营方式的规定,解决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但本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就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一并规定,因为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后的条款中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合资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其中所蕴含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而且必须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要把第28条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结合起来适用,不能以偏概全。
综上,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必须首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作合作或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前提,也是确认这类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
七、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存的管理体制。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土地无偿交由土地使用者使用。其特点是:(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基于划拨土地的特定性质和上述特点,划拨土地承担了重要的公益职能。从划拨土地在我国土地资源市场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对该部分资源,应限制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这种转让不仅仅体现在不能实现物权变动,而且还指限制签订以之为标的的转让合同。据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规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通过转让划拨土地以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划拨土地所承担的公益职能。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发挥有效合同对于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才允许对于无效合同进行效力补正。对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就是采取了特定条件下允许无效合同补正的制度。但是,该条规定非常明确,即对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其效力补正仅仅停留在一审诉讼前。而一里案件起诉到法院,则不允许对于无效合同进行补正。因此,如果合同约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且在一审诉讼前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则该转让合同即确定地无效。无论当事人在案件诉讼中还是诉讼之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均不再允许对此类无效的合同进行效力补正。
首先,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划拨土地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所订立的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法律后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的前半部分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与受让人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里的转让不仅仅指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且还包含限制当事人订立以此为标的的合同。
其次,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关于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仍然是科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主要是从禁止交易的角度加以规定的,而非指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履行以完成物权变动。因此,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来说,其根本上即属于无效,在无效的基础上自然就谈不上履行的问题.从而也就不存在不能履行及不影响所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再次,从合同效力补正的角度来看,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效力补正的期限只是在于一审诉讼前,在此期限之后,则合同已经确定地无效。合同效力的补正,即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修正,使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的补正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正,前者是指对无效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后者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补正属于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对此,如果对于转让划拨土地的合同,在划拨土地已经转变为出让土地的情况下,认同其有效,则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基于上述考虑,《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的后半部分则规定,起诉前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从而将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补正限制在一审诉讼之前。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合同补正期限的情况下,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之后,就不再允许对划拨土地转让合同进行效力补正。
最后,从法律秩序的确定性角度来看,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之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并不能发生合同效力补正的法律效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将转让划拨土地的合同补正限定在一审起诉之前,这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能允许被突破,否则,容易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确定状态。该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即考虑到,不论是将效力补正期限限定在一审诉讼期间,还是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都会使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在诉讼中法院对法律关系的定性还要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显然对司法权威提出了挑战,构成了威胁,是很不严肃的事情。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将补正期限限定在一审诉讼前。这种规定更为严格也符合诉讼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起诉前预先知晓诉讼行为的后果,增加了诉讼的可预测性,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行使诉权。因
此,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即使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不能影响生效判决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认定。同理,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办理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八、企业破产或因债务纠纷被执行引起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破产现象和破产企业在我国已大量出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结果。尤其是对国有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成为破产清算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比如,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能得到多少财产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概念并对此作出了清楚的界定。该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同时,该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我国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因为,该概念不仅涵盖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能较好地概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重整三类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故其内涵更为全面。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广义上的破产财产其内涵与《企业破产法》的债务人财产基本相同,《企业破产法(试行)》就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的破产财产概念。狭义上的破产财产仅指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终结前用以清算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财产便是狭义上的概念。
通说认为,构成破产财产应具备以下要件: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必须为破产人所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必须是在破产宣告时,为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必须是依法能够强执行的财产;必须是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权人破产后,应当由国家收回,另行划拨或者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权人破产后,应当依法转让,其转让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应纳入破产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对于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但是,我们认为,对于债务人的划拨土地一律无偿收回,那么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将变得相当脆弱,由此产生的弊端也是不言而喻的:第一,将挫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积极性。土地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除了土地以外,债务人很难再有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剔除出去,债权人即使申请破产,结果也只能无功而返,枉费精力。这样债权人就不会有申请破产的兴趣。第二,有失公平。在三资企业中,原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要素之一作价入股的,其作价数额包括在企业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因此,三资企业破产,应以作价土地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对债权人而言,将有失公平。另外,有些地产,债务人曾为征用土地和开发土地进行过投资,对这一部分投资的土地回收时,企业有权得到相应补偿,如被无偿收回,对债务人亦欠公允。第三,
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在现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并存的双轨制下,资格完全相同的土地使用者,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而且使用权是永久的;而以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要付土地使用金,且使用期有年限限制。相比之下,差异显而易见。因此,有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为了不被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宁可负债经营,也不愿意走破产之路,导致大量土地不能物尽其用,地尽其力,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由此可见,对债务人中的划拨土地采取无偿回收办法,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对国有土地资产的保护,更不利于鼓励土流动,繁荣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
我们认为,从当前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上讲,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
第二,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破产财产。
第三,破产企业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应允许破产企业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同时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补交出让金一般按不低于标定地价或成交地价的40%交纳,成效地价低于标定地价的,以标定地价计算。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在将债务人划拨土地变卖所得的40%上交国家后,其余可用于清偿破产债务。采用这个方法,短期看,国家作出了某些牺牲,但从长远看,则是必要的,是可行的。
事实上,不仅是破产案件,在民事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也时常遇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只要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决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共同抵偿债务,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出让手续。
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实务中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其处置规定不清晰并存在冲突,各地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处置方案,即政府主导模式与管理入主导模式。由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性所决定,对其处置应平衡与兼顾公私利益,避免偏私。而其经营性则要求政府应该原则批准并支持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出让。政府主导模式因其处置程序的损益性和适用范围的限制,目前面临合法性追问;而管理人主导模式基于其专业性、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变现的中立性等而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认可。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相关问题被进一步澄清或者立法作出修改之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和关系协调作用,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居中地位。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上,要指导破产管理人对政府收回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限制性解释,并在原则上采取破产管理人主导模式;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上,要指导政府部门和破产管理人共同将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附着物一并委托专业评估、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处置,在资产变现后按合理比例分配变现资金。
20xx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人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对于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抵押效力以及划拨土地其上附着建筑物的抵押、处分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随着兼并破产工作的深化,一部分非工业企业也列入了破产计划,那么在适用《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时,应以该批复的表述为准,凡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不论是否为工业企业,均应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已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种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只能将使用权依法进行有偿转让。未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破产企业,除了国家出于安置政策的考虑外,国有企业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以,我们认为,未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破产,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位置和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为每年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按年度支付。
2. 乙方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当年租金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并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土地。
2. 甲方应保证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无争议,并按时交付给乙方使用。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事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在租期内合理使用该土地,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给他人。
2.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因使用该土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 乙方应保护土地及其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使用。
五、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应按照应付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使用权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其他约定事项
1. 在租期内,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该土地,乙方有权获得除甲方所获得补偿外的其他补偿,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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