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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承诺书(分享十篇)

发表时间:2021-06-08

高管离职承诺书(分享十篇)。

「1」高管离职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与前公司:xxxx于20x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已于前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本人与前公司关系薪资福利,竞争禁止,商业秘密等事宜已妥善解决。

鉴于本人将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人在此保证以上信息真实,若因本人信息提供不真实,而给x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责任将全部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高管离职承诺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xxx0年3月制定经xxx0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高管离职承诺书

本人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系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员工,将于XX年XX月XX日离职。为保障我本人与XXXX公司的正当权益,现出具本承诺书。本人承诺:

(一)本人在离职前已完成了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且不限于记录有公司秘密信息的任何书面或电子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的交接,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

(二)本人离职后仍应遵守与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公司的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若有泄密行为,自愿接受公司制度所规定的惩罚或法律责任。

(三)本人在XXXX公司工作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使本人离职,公司仍然保留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四)本人离职后,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在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五)本人离职后,公司若有在本人在职期间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继续的,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六)本人自愿离职,离职后与公司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人对公司的一切请求权(包括且不限于劳动工资报酬、加班费、津贴补贴、各类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均已在本承诺书签署前已经获得完全且彻底解决,本人就此无争议。

(七)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同意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XXXX公司已经就本承诺书中可能限制本人权利、加重本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本人已经理解并同意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XXX

XXXX年X月X日

「4」高管离职承诺书

高管离职通知


尊敬的各位同事们,


大家好!我希望能够通过这封离职通知,表达我对你们的感激之情以及对公司一直以来的支持与信任。我深知,在过去的几年里,公司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付出。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权衡,我决定结束在公司的任职,并选择追寻我自己的梦想与目标。


我想强调的是,在我决定离开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或者不和谐的关系。恰恰相反,我一直以来都感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每一次我们团队合作的经历,都让我深深感受到了公司的团结与凝聚力。我有幸成为这个大家庭的一员,亲眼见证了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成长历程。我觉得真是非常荣幸能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一些作用。


职业发展是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对我来说也不例外。自去年以来,我一直在与自我对话,思考我对未来的追求和内心的真实诉求。我渴望挑战更广阔的天地,接触更多的机遇和可能性。我相信,离开公司去追寻自己的梦想,并不意味着我对公司的背叛或者对公司无感。相反,我将怀着无比的感激和敬意离开,因为是公司给予了我这个机会,让我成长为今天的自己。


在我这几年的任职期间,我与许多优秀的同事一起工作,参与了许多重要的项目并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在这份工作的过程中,我不断学习、实践和成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技能。这些经验将成为我个人与职业素养的重要财富,对我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也希望我能在离职之后继续保持与公司的良好关系,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我将关注公司未来的发展动态,并时刻关心并鼓励公司及各位同事的成长。如果有任何我能够帮助到公司的事务,请随时与我联系。我的个人邮箱和手机号码将保持畅通,并且我会持续关注公司的内部通讯和重大活动。


我想衷心感谢公司和每一位同事给予我的机会、信任和友谊。我在这里度过的时光是无价宝藏,这段经历将成为我一生中最难忘的一页。无论未来我去往何方,我会永远记住这里的敞开的大门、朝气蓬勃的工作环境以及每个同事的真诚友善。


再一次,深深的感谢大家这些年来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我真诚地祝愿公司能够继续蒸蒸日上、红红火火!期待与大家以后的交往,共同见证公司的辉煌与成长。


衷心感谢!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

「5」高管离职承诺书


近日,公司高管一位优秀的领导决定离职,这无疑给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和不安。这位高管一直以来都以其卓越的领导才华和魅力受到的尊敬和崇拜,难以接受他即将离开的事实。但是,无论是否情愿,这个事实依然摆在的面前,只能尊重他的抉择,并坚信这对他个人和公司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


这位高管,让我席卷了往日的回忆。他从事业的起点开始,就展现出了出色的领导才能和卓越的管理能力。他深知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财富,在公司中始终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他总是保持着一种谦虚和平和的态度,对每个人都平等对待。他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始终都敞开给员工,鼓励大家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


在他的带领下,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他总是以身作则,带领全力以赴,追求卓越。他从不满足于现状,总是推动公司向更高的目标前进。他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对于公司的发展战略总是准确把握,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和声誉。在他的管理下,公司不只是一个企业,更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凝聚力的团队。


离职决定的背后,或许有着他无法告诉的原因。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他做出这个决定,但要尊重他的选择,并希望他能够在新的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成就。相信,他的离开只是一个片刻的分离,而不是终点,他将继续追逐自己的梦想,为世界带来更大的改变。


虽然非常遗憾,但坚信,公司和每一个人都将从他的领导才华中获益匪浅。他的离去将给带来巨大的挑战,但这也是成长的机会。将继续坚持他为树立的标准,秉承他的管理理念,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一起为他送行,向他致以最真诚的祝福。愿他在新的征程中一帆风顺,取得更大的成就。虽然将无法再和他一同工作,但将永远怀念他的领导风范和对公司的贡献。他给留下了珍贵的回忆和宝贵的经验,使从中受益匪浅。


离别的时刻总是让人心情沉重,但生活还要继续,公司也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和奉献。让怀着感恩的心情,继续努力工作,为公司的未来展望更加美好的明天。


相信,这个离职决定不会成为前进的绊脚石,而是激励更努力奋斗的动力。离别只是一个瞬间,而的梦想和目标将伴随一生,驱使不断追求更好的自己。


感谢每一位员工一直以来的辛勤付出,让共同努力,相信,在这个离职的时刻,将再次团结在一起,为公司的未来发展而努力奋斗。

「6」高管离职承诺书

我国《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监督机制。这两种监督机制虽然各有优点,在现实公司各项活动中起到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同时规定这两者纯属机构的重复设置,容易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

在百年公司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监事会作为公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为我国公司法确定下来。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机关。它被出资者授予监督权,代表出资者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是公司正确经营的保障。设立监事会有利于保证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同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大的有限公司也应设立监事会。由此可见,监事会在我国公司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

但单就法律本身来说,仍然存在许多考虑不周,不利于其职权的真正发挥的地方:第一,《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职权规定为:(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其中多数为事后的检查工作,并不能充分将自己的能力应用于决策过程,纵使以后监事会对错误抉择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也往往为时晚矣。第二,监事会人事任免体制存在缺陷。《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多是对其能力的限定,而对其身份的限定并不完全,属消极性条款,即除其中规定的七种情形外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监事会成员。这样的规定造成的结果是,除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这样,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处于同一单位,另外,法律没有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排除在外,这样就使原本保留的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和亲友关系的监事很难从事,法律对于监事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保障时,监督权的行使不可能有效实现。

因此,一定要保证监事会在人事任免上是独立的。这一点要求监事会成员与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牵连关系,这是保证监事会人事任免独立的根本要求。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的消极规定虽然能够对该含义有所阐述,但仍不够清晰明了。为了防止出现原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对监事行使职权的制约,应规定监事会主席或重要领导人员不得与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出于同一股东单位。为了增强职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且该比例不宜过低。最重要的是,由于公司业务涉及广泛,包含经济、法律、财务、金融等多方面的知识,监事会为有效地对公司各方面事务给予监督,有必要吸纳一部分具有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专长的人士加入,其中非常有必要含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员,这一点德国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得比较成功。如前所述,银行工作人员进入监事会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既可以方便银行对款项的监督,也可以避免公司内部关系对监事会较大程度的影响,应该是完善监事会制度的一个必要选择。

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其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的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其设立背景是这些国家公司机关的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因而实际上,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近。

我国之所以引进该制度,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股份公司日益增多,证券市场已逐步建立,广大的城乡居民纷纷入市购买股票,但鉴于中国普遍收入水平不高,他们只能购入数量极小的股份,并且缺乏企业经营的知识和经验,因此绝大部分小股东对股份的经营管理既不关心也无法关心,他们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在股市中获利而并不期望成为股份公司的终极所有者。那么他们的利益是否应不予考虑呢?当然不是。为防止大股东的任意行为造成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这种独立董事可以起到维护其利益不受损害的作用。再加之我国加入WTO以后要求与世界经济模式接轨,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也是经济发展的一种选择。

一方面,独立董事又并不真正地独立。虽然独立董事来自企业外部,能够有效避免被高层管理人员腐蚀的危险,但正由于这种特殊的身份,他们往往是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或因为其在某方面的造诣而在多家公司同时提供服务,往往没有时间完全了解他们所供职的产业及公司的情况,只是一个举手表决的工具而已。因而,要想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独立,摆脱其受到的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对内部人士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做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而且对于公司来说却常常无效率。而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如前所述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的中国强加一种独立董事制度纯属一种资金的浪费。我们不宜强制在法律制度上对独立董事的设立做硬性规定,完全可以作为任意性规范,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设立。如公司结构为“一元制”,则设立独立董事;如公司是“二元制”,则完全可以不设立独立董事,而只设立监事会即可。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指导意见》中有关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基本上包括监事会的职权。而且其中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规定,如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出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近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充分体现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发挥监督和提议作用,是监事会职权中所不包括的,也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表现。由此可以看出,很显然在公司内部,这两种机构的职责出现了雷同,属于机构的重叠设置,是对公司资源的一种无端浪费。同时这种“双轨制”可能导致的后果必然是互相推诿,最终必然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严重影响,这是与当前机构精简的趋势相违背的,不应予以倡导。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在监事会之外另设独立董事制度。不如将二者融合为一,在作用互补的同时也避免了资金的流失,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应当如何融合才更有效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二者融合的监事会应采用独立董事的一些先进的

管理经验,如:鉴于独立董事人事任免的完全独立,在选拔监事会成员时不仅要排除没有能力的自然人,而且应将与公司经营者和决策者有任何上下级关系和亲友关系等密切关系的人排除在外。同时,完全可以在监事会内部成员中聘任具有相应身份的外部人士加入,增强外部监督机制,成为内部制衡的有益补充。第二,鉴于独立董事资金的独立支持,不妨将监事会的资金设为自有,由法律规定公司定期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给监事会,作为其监督的经费,在经济上与公司脱钩。法律强制规定公司应定期向监事会拨付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其自由使用,自主支配,自行发放监事会成员的薪金、待遇。同时,为保证公司整体利益,监事会做出的薪金发放和费用支出决定应报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董事会对合理的要求不得予以否决。经济上独立的监事会能够更有效地对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第三,将独立董事优越于监事会的职权,尤其是可独立发表意见的几种权利纳入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扩大监事会的活动范围,增强其监督制衡和决策参与的能力等等。

总之,对于独立董事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打破我国原有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势必在职能、权利等方面与原有监事会产生冲突,应注意对此问题引起充分的重视。

范健.商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高管离职承诺书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不期而遇的男女疾病越来越多地困扰着都市人;对此,医学专家们强烈呼吁各级政府加强监督机制,落实普查措施,并在人力、财力上予以扶持。

为了缓解市民百姓看病难就医贵的矛盾,长期以来,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促进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恒生医院是一所新兴的现代化综合性医院,医院医技力量雄厚,汇集了多学科专家,医院自建院以来一直致力于公益事业,多次与有关政府部门联合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了上级领导部门的肯定,赢得了老百姓良好的口碑。两年来,恒生医院全体员工以此为勉,默默无闻的奉献,兢兢业业的工作,在医学技术领域、服务理念领域,专业人才引进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把医院真正办成孝感民众的健康家园。

现在社会各界对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一年一次的健康普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广大群众健康意识相对淡薄,经济水平较低,为了加快我市健康普查工作进程。值此恒生医院成立两周年劳动节之际,医院管理委员会决定携手 ,联合开展 的活动。投入 万专项基金,以惠民[ ]的.形式向全社会发放,为全市区群众送健康,送知识。为了使本次活动顺利展开,保证体检结果的真实有效,恒生医院全体医务工作者郑重承诺:确保健康体检的每一个环节合理检查。体检者至上、热情服务、严禁争吵。树立崇高医德医风、尊重体检者。尊重每一个体检者的隐私、不做虚假检测、不出虚假体检报告。绝不使用过期变质或没有生产批号的药品和试剂。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缩短体检候诊时间。保持环境卫生、营造良好就医氛围。

「8」高管离职承诺书

高管离职承诺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记录着高管离职时所作出的承诺和对组织的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描述一个高管离职承诺书的内容和重要性。本文将超过1000字,以确保准确而完整地表达主题。


尊敬的组织领导层:


我以这封高管离职承诺书,向贵公司表达最深的谢意并提供离职的通知。我自入职以来,倍受贵公司的培养和信任,这里是我职业生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部分。由于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做出这个艰难的决定,离开这个让我深感自豪的组织。


我想重申我的感激之情。在我加入贵公司的这段时间里,您和整个领导团队对我的悉心指导和支持是我职业生涯的重要指引。从一开始,您们就相信我,并给予我在公司中的重要职责。我深深懂得,这种信任的价值和意义。正是因为这样的信任,我才能够充分发挥潜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离职是我不得不做出的个人选择。虽然这对我个人来说是一项困难的决定,但我仍然坚信这是我个人和职业发展的最佳路径。我深知,我在公司内部的离职将对团队和公司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我愿意在离职过程中,承诺并履行以下几点,以确保顺利的过渡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我将全力配合公司安排的过渡事宜。我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我的工作职责能够顺利移交给我的继任者。我会与我的团队密切合作,分享我的知识和经验,并提供支持,以便他们能够无缝接替我的工作,避免出现任何工作中断。我也将积极解答和协助处理与我的工作相关的任何问题。


我保证在离职后不会泄露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和敏感数据。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并将确保我离开之后,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受到任何损害和泄露。我将不会加入任何与公司竞争的组织,并将尊重公司的商业利益。我将始终保持对公司的忠诚,并为公司在市场上的声誉和形象负责。


我将积极参与离职后的过渡交接。如果公司有任何需要我的帮助和指导的问题,我将尽力提供支持。我愿意提供我的联系方式,以便公司能够与我保持沟通。我相信,公司在我的离职后将继续取得辉煌的成就,我将始终为公司的成功感到自豪。


在我离开之际,我想再次表达我对贵公司的感激之情。我对这个组织的一切将永远铭记在心。离开是艰难的,但我相信这是我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正确选择。我相信,贵公司会继续取得更大的成功,并在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再次向您和整个领导团队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我相信我们之间的联系不会因为离职而中断,我期待着在职业生涯的其他阶段与您们再次合作。祝愿贵公司未来一帆风顺,再创辉煌!


谨此,


(您的名字)

「9」高管离职承诺书

市金融办:

本人XX(姓名),申请成为XX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全称)XX(职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报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三、本人未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四、本人最近五年未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人未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未曾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

六、本人未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被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

七、本人及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八、本人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以上承诺事项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10」高管离职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成都谛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于 年 月 日离职。

鉴于本人在公司的职位为重要涉密岗位,现我将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保障公司与我本人的正当权益,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1、我证实,我没有占有或忘记归还属于成都谛听科技有限公司、其子公司、母公司、关联企业、继任人或受让人(合称“集团公司”)的任何装置、记录、数据、注释、报告、计划、清单、信函、说明书、图纸、蓝图、草图、资料、设备、其他文件或财产,或者任何上述物品的复制品。

2、已遵守我与公司签署的《保密信息及发明转让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包括该协议包含的由我(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构思或创造的任何发明和具有署名权的原创作品(如该协议中之定义)。

3、为遵守《保密信息及发明转让协议》,我同意对与集团公司、其关联企业或它们的任何雇员、客户、顾问或被许可人的任何业务相关的所有商业秘密、保密知识、数据或其他与产品相关的专有信息、工序、专有技术、设计、配方、开发性的或试验性的作品、电脑程序、数据库、其他具有署名权的原创作品、客户名单、业务计划、财务信息或其他标的物进行保密。

4、我同意,在本承诺书签署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我将不雇佣集团公司的任何雇员,也不会引诱、促使、招募或鼓励集团公司的'任何雇员离职。

5、我同意,如果公司选择执行保密信息及发明转让协议(中国雇员)第(4)款中所做出的约定,在本承诺书签署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我将不会从事下述行为,(i)担任与集团公司相竞争或经营类似业务的任何经济组织的合伙人、雇员、顾问、高级职员、董事、经理、代理、职员、投资者及其他身份;(ii)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购买、组建或预备组建与集团公司相竞争或经营类似业务的任何经济组织;(iii)设计、融资、收购、租赁、经营、管理、投资于、或提供劳务或咨询给与集团公司相竞争或经营类似业务的任何经济组织。

我将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成都谛听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www.xd63.com/xindefanwen/14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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