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精品19篇)_工伤事故报告
发表时间:2022-08-07工伤事故报告(精品19篇)。
⌑ 工伤事故报告 ⌑
调查时间:XXX年X月X日,星期X,郑XX、刘XX、XXX公司安全部:刘X,调查内容:XX车间XXX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当事人:郭X、申X、XX负责人:车间主任:申X,全部负责人:刘X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当天早上情况稳定。
当事人对事故的描述:
郭X与伤者搭档工作,并负责指挥天车XX天车工
郭X的说法:
事故发生当时,郭正与申合作,准备将工件进炉。郭在工件旁边指挥天车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头操作,给工件的顶部上一个零件。天车先起吊位于摆放底部的工件,磁铁没有吸好,在起吊过程中工件滑开,并碰到了位于上部的另一个工件,致使上部的这个工件滑落。而申当时正在给上部的这个工件拧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却池的水泥墙撞去,致使位于墙和工件之间的申手部被砸伤。
XX的说法:
郭X平时干活比较老实,来的早干的多。申在当天凌晨一点多才到(本来交接班时间应在午夜,此时郭已经将活干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里不舒服,和申在干活时可能带有情绪。而申也很犟,你让我干这个我偏不干这个,二人干活时气氛很僵。当时申在给工件上零件,先把位于底部的零件上好后又接着给上部的工件拧零件。郭指挥天车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认为下部的已经上好让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车工心里觉得下部的工件压着,起不起来,且申还在工件周围作业。但是指挥让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认为申有防范意识,于是先将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让。申也躲了一下,身体向后撤开,于是天车工起吊。但申当时手部仍然在作业,并没有完全撤离,致使在天车起吊下部工件时,上部工件因无受力支撑滑落砸伤申无名指指端部分。
对事故的反思:
1、事故发生后,安全部第一时间启用紧急备用金,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及时有效地保住了伤者的手指。为伤者和单位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应急措施很重要,关乎单位和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
2、事故发生后,安全部前去事故发生场地拍照取证,但第一现场已经被破坏,为取证和工伤鉴定增加了难度。——————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保护好事发现场有利于员工工伤的鉴定和单位对事故原因的调查,以便于总结类似事件的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多讲、多看,让员工进一步了解各工种的工作流程,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以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可以
看得见得操作安全,还有看不见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还要多注意员工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习惯和性格问题,及时发现和了解情况,和员工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避免员工带情绪上班,让员工在工作时能够集中精神,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 工伤事故报告 ⌑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跨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揩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伤事故调查报告(三)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盔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 工伤事故报告 ⌑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进程,给人类带来了无比丰富的物质享受,但与此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伴随着机器时代而来的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给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产造成严重危害。虽说这种伤害是因工作性质造成,属因工伤亡,但有时在工伤事故中不乏隐含着人为的因素。这便是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属侵权损害的范畴,这些侵权损害往往容易被表像的因工伤亡而掩盖,使受害者难于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使违法侵权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长此以往,不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笔者从两个案例得到启发,简单论述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一,梁某(17岁)由塑料厂应招入厂从事雕刻工作,上岗前未对梁某作健康检查,由于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苯,导致苯中毒障碍性贫血,经医治,由于苯中毒太深死亡,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塑料厂不负任何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40岁),在某煤矿工作十几年,从事井下运煤工作,李某发现矿井缆绳老化磨损严重,多次要求煤矿更换,但未引起煤矿重视,后因缆绳断裂,李某被矿车轧伤双腿,致下肢截瘫,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保险待遇,煤矿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显然属工伤事故,劳动者依《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享受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待遇。但我们细究事故其中的原因,不难看出,用人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与这一损害结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完全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若不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追究这一侵权行为,势必无法教育、预防同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对此,正确理解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必然发生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还必须看导致人身损害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主观过错如何,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在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正确适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掌握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障待遇补偿关系,而同时出现的侵权损害赔偿却容易被忽视。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这是典型的职业病死亡,家属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补偿,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厂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一行为与患职业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后面详述。
二、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1.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作用均是两方面的,其一是弥补损失;其二是减少行为对人身、财物的损害。目前,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已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弥补直接损失。但这一体系的功能无法溯及到减少工伤事故对人身的损害。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用人单位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忽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使用廉价有害的材料、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对机器设备不作必要维修等,想尽办法降低生产成本。一旦出现事故,社会保险补偿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掩人耳目,减少费用支付的挡箭牌,里面隐藏的违法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因此,本着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伤事故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学理念,对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的法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据《刑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对其进行民事、经济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违法目的往往是高额利润的经济目的。对主观目的为经济目的而为因经济制裁手段不会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伤事故中,正确贯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对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补偿和惩罚性,对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有重要作用。
3.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作为工伤事故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同样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排除人身损害赔偿,更不能因为社会工伤保险补偿,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对此,在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同样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处理。
三、在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实践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成文法来规范。只是侵犯人身权行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能依据概念式的规定来概括,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因为过失行为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上采用列举式: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各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都没有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之外。
在我国,有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作了规定,首先《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6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是对人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但都未排除适用于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侵犯人身权的侵权损害要件,在工伤事故中同样适用。在部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是一条特别保护法条。对照这一条款,案例一中的某塑料厂违法安排未成年工梁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致梁某患职业病死亡,损害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权,尽管社会保险部门给予了工伤保险待遇,仍然不能免除其行为对梁某造成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到此为止。对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数额没有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关于人身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失的,最高院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四、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如何认定
在因工伤亡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责任构成,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样,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但这里强调的是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主观过错上。主观过错也有轻重之分,一般区分故意与过失,虽然在刑法上,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决定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就一般
⌑ 工伤事故报告 ⌑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要交警部门证明);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犯罪或者违法;
B、自杀或者自残;
C、斗殴;
D、酗酒;
E、蓄意违章;
F、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G、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H、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L、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I、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管理部门
各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申报,事故发生经过调查报告,事故后事故隐患消除及再教育工作。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杜绝。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伤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费用报销、工伤待遇实施、违章操作处罚受理及工伤事故统计等工作。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服务部门、工作岗位及具体位置;
3)、事故发生时是否有其他员工在场予以证明;
4)、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与操作培训;
5)、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6)、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7)、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
4、受理部门及责任
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情况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组织施救;同时负责对向“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申报。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人力资源部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单位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员工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单位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按责任分担,个人承担30%治疗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按责任分担,个人承担30%治疗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处理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致伤的必须在第一时间(4小时内)报至部门主管或经理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工伤人员及事故部门领导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事故调查预防报告》呈报人力资源部,必要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4)、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经济损失的,参照公司《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条例》执行。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D、凡工伤事故发生后,均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处理。
5)、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B、部门员工的每起工伤事故报销费用≥200元,或工伤休息三天(含)以上的,将作为部门各级主管的绩效考核成绩扣减分之一;
C、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300—元的,对其直接主管分别予以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一次,并扣款对应等级的100、300、500元扣款;
D、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降级处分,并下调一个档次的工资级别;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操作规定
A、工伤休息必须有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要求有盖章),并得到部门主管的审批方可休息。
B、工伤休息期间,工资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办理。
C、关于工伤的认定,个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个人可向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将提供相关帮助),如被鉴定为工伤,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路费。
D、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事故,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5%。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班组长,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8%。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5%。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确认工伤的,公司全额报销所需的医疗费和路费。报销时须凭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离公司最近的定点医院是嘉定区中心医院(嘉定区城北路1号))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姓名、年龄与身份证相符)、医院病历卡、正式发票及《工伤事故报告》统一交至人力资源部,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报销,以后将不再受理。
2、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领导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工伤休息证明(须医院盖章的证明)。
九、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
2、本办法经管理团队审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附:工伤事故报告
⌑ 工伤事故报告 ⌑
一、总则
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急性中毒事故。
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总承包单位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安监局。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地点、单位;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 工伤事故报告 ⌑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
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善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潜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潜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职责或者非本人主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用心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职责,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职责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务必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职责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职责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潜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潜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务必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务必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能够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87416110;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状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务必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职责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职责人,对职责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职责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职责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职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资料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三):
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为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进一步明确工伤处理程序,降低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带给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带给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带给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职责认定书(如有特殊状况不能按时出具职责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带给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交通事故职责认定书。
(三)劳动潜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潜力的,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潜力鉴定申请,并带给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潜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潜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潜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潜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潜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者状况特殊,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前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贴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能够就近抢救。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脱离危险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由安全处通知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推荐,或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查核实,报请县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理解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潜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陪床人员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落实。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效的,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公司不担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职责。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取《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2008]4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报销住院费用时,务必带给院方出具的药费消费明细表、药费单原件,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企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七)因员工所在单位瞒报、漏报、不及时上报工伤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考勤、工资等证明骗取工伤而导致公司、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四):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操作者发此刻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用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并迅速拨打援救部门(汇报部门和援救单位详见附件)。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状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务必在1个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转移现场部分物体时,务必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需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职责提来源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事故调查组员应贴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四不放过”的原
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职责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职责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务必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职责、领导职责和主要职责。
10、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等行为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视状况按照规定追究职责,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降级处分。
11、事故调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整改措施,提出对事故职责人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上网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方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档案,其资料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报有关部门(街道安监站)。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从安装、调试、验收、到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各个环节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测。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怎人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操作人员须每一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4、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后续接任者。
5、维修人员,每周对生产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周周六设备工装部队所有设备进行设备保养检查,每半年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资料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职责人的处理意见和改善措施等。
6、认真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全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每个环节的职责人都要填写规定的记录表格或图表以及跟踪小册子,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档保存。
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1、务必配备经过安监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电工,电工作业做到持证上岗。
2、禁止使用无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3、务必对供电设备、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进行接地保护,接地装置的电阻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4、务必给专业电工配备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5、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自备电源要装“双头四级“闸刀;严禁以流动方式给其他电网供电用户带给临时备用电源。
6、务必在电源或分路部位安装漏电保护器,电线应套非燃管保护,熔丝不得用铁丝、铜丝代替。
7、严禁在电热器具的安全距离内摆设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湿手接触带电开关、拔插电源插头及更换电气元件和灯泡。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和财产安全,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从事的各项危险点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种类
1、动火作业
2、220V(含)以上临时用电作业
3、大件吊装作业
4、根据各单位实际确定需要列入危险作业的种类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申请单由车间主任负责提出申请,申请人务必按照审批流程的规定填写相应作业批单,在审批单上对应的栏目内正确而清晰地将具体状况填写清楚,包括作业的位置,作业开始及完成时间等,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辨识,同时在作业审批单上签字。
第四条在申请许可证前,安全管理人员务必采取一切相关措施,如隔离作业区,悬挂警告标志牌。
第五条负责安全的单位领导对作业许可证申请进行验证,在批准作业前应确定如下事项:
1、申请的作业区域附近无不相容的作业将要同时进行。
2、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第六条审批单审批结束签字许可后,单位领导、安全管理员务必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履行手续完整后,方可投入施工作业
第七条许可证的使用务必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有效,超过期限的,务必重新办理申请。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存在时,能够根据实际状况,有权撤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或叫停作业。
2012年5月10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专卖。
5、使用部门制定使用本部门工作特点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由公司办公室审批执行,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采购。安全技术部门和综合管理部进行监督检查执行。
6、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施行《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务必在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7、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部门员工务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
(1)劳动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防护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有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见组装是否严密,启动灵活。
(2)劳动用品的使用务必在其性能范围内且到达标准要求,不得超限
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达标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公司将对厂区范围内的设备、厂房、以及厂房的维修和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员工保险以及办公用品等购买和建设将全部纳入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支出由安全小组上报董事长审批,由财务部门去支付,不得延误。如果在此项资金上操作过慢、滞后将按照相关状况进行职责处罚。
(10)安全例会制度
1、每次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务必参加;
2、根据会议研究的资料,可指定相关人员出席,或扩大会议请车间主任一同出席;
3、每次会议设置签到簿,参会人员要签到并记录会议资料。
4、安全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每月一次,全年不得低于12次;
5、遇到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状况,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公司董事长批准后能够临时进行;
6、例会的资料主要是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议精神;
7、分析和研究公司最近安全生产和管理现状,对有关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期限、人员和经费。
8、研究和制定落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办法;
9、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1、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2、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生产场所按规定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生产、生活场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区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设有疏散标志;
5、生产车间危险品存放不得超过一天,液氨、乙炔和氧气瓶的存放务必分开,按照规定摆放,严禁在操作气体燃料抽烟、生明火、个性氮化车间液氨的更换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章来完成,生产场所严禁使用电炉。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五):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涉及生产每一个环节,事关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全体员工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理念。为保障公司员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事后,并明确事故后相应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以预防工伤事故的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类
1.1人身伤亡事故:在生产区域所发生和生产有关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
1.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动力设备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5其他:职业玻
2、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事故后原则上务必逐级上报,特殊状况下允许越级上报。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应及时报告班组长。
2.1.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
2.2影响较大的(伤害一天以上,设备停机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应及时报告班组长。
2.2.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当日下班前报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应在下班前报告班组长。
2.3.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次日前报告公司。
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认定
3.1意外工伤: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2职责工伤:由于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如违反公司厂规厂纪、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3工伤:为抢救国家、公司财产致使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玻
4、其他
4.1公司对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职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
4.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并将《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办上报上一级部门。
4.3员工意外工伤以及工伤者,其医疗费由企业承担,但其医疗费中有超国家规定医疗范围的费用,原则上由员工自己承担。但为抢救国家、公司财产致使发生的人身伤亡者,公司另视情给予奖励或重奖。
4.4职责工伤事故者,其职责人的医疗费原则上不予承担,但该起
事故视情企业经多方努力争取到的费用额度快,由企业承担。
4.5工伤假期凭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经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其间的工资意外工伤者按底薪的70%发放;为抢救国家、企业财产致使发生的工伤者按底薪的100%发放;职责工伤者按底薪的20%发放。意外工伤者及为抢救国家、公司财产致使发生的工伤者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天数不影响年终奖结算。
4.6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要职责部门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职责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职责,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职责人,致成损失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超出2000元由公司视情,酌情处理。
⌑ 工伤事故报告 ⌑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 工伤事故报告 ⌑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 工伤事故报告 ⌑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xxxxxxxxxxx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年8月24日受伤为工伤,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杭州xxx公司,xx年4月被招入木工班组,担任木工工作。
在xx年8月24日上午6点左右在制模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来,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马上送到绍兴市人民医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 工伤事故报告 ⌑
甲方(单位):xx有限公司
乙方(工人):xx 性别:男 年龄:42 身份证号:
地址: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猴儿关村弯子组
(正文内容手写无效)
乙方王科松于___年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xx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因之前乙方已向甲方预支一次性补助金共计120xx元,现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任何责任。同时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自愿的协商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甲方签字: 时间:
乙方签字: 时间:
⌑ 工伤事故报告 ⌑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是为了总结此次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自查是否还存在类似安全隐患并制定改正措施等等,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国家标准局对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书写的具体要求,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怎么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2—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术语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现场处理
2.1.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物证搜集
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时间、管理者。
2.2.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记录有关的材料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d.出事当天,受害者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现场摄影
2.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事故现场全貌。
2.5.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事故分析
3.1事故分析步骤
3.1.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3.1.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受伤部位b.受伤性质c.起因物d.致害物e.伤害方式f.不安全状态g.不安全行为
3.1.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则。
3.1.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2事故原因分析
3.2.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6不安全状态。3.2.1.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7不安全行为。
3.2.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2.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其它。
3.2.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事故责任分析
3.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3.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3.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4.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图纸、照片;
4.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人证材料;
4.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诊断书;
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简报及文件;
职务、单位。
附录a
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补充件)
a.1事故树分析法(faulttreeanalysis略语为fta)又称事故逻辑分析,对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的一种方法。事故树分析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成的程序方框图,即表示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运行的功能问题,并为判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提供的一种表达形式。
a.2事件树分析(eventtreeanalysis略语为eta事件树分析是一种归纳逻辑图。是决策树(decision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应用。它从事件的起始状态出发,按一定的顺序,逐步分析系统构成要素的状态(成功或失败)。并将要素的状态与系统的状态联系起来,进行比较,以查明系统的最后输出状态,从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发生条件。
⌑ 工伤事故报告 ⌑
张三是中国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经XXX医院诊断为:左小腿50%XX度烧伤。
上面这段文字适用于《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事故经过。
办理程序:
1、工伤事故的报告
(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区公安分局报告。
(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2、工伤确认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
(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5)当事人对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或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如需办理伤残等级证书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4、批复结案
工伤事故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内结案。对死亡事故应由区人劳社保局作回复。
⌑ 工伤事故报告 ⌑
近年来,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紧紧围绕发展、效益、民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年1—9月份,11个生产矿井9个单位井下杜绝了破皮伤;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余地面单位杜绝了岗位工伤。为接受个别单位工伤事故教训,确保年底安全生产,现就1—9月份各类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如下。
工伤事故基本情况
XX年1—9月份,发生工伤24起36名工伤,其中井下岗位工伤4起,6人轻伤、4人重伤;地面岗位工伤5起,3人轻伤、2人重伤;病亡3人,井下岗点2人、地面单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伤、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个二级单位,20个工种。
月份岗位工伤、交通事故统计图
由上图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较集中。根据实际,集团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定下发了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相关传真,把职工交通事故纳入安全质量系统考评内容,交通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职工杜绝了交通工伤事故发生。
井下岗位工伤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检修期间,发生提升运输事故造成7受伤,三月份矿发生2起提升运输事故造成2人重伤,9月15日XX公司综采面发生1名轻伤外,其它月份井下岗点均杜绝了破皮伤。
单位交通事故工伤人数统计图
从(下图)各单位交通事故工伤统计图看出,职工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西部矿井,XX公司、XX公司较突出。原因是职工居住地点距矿较远,开车、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发生交通事故,要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单位岗位工伤人数统计图
如图看出1—9月份15名岗位工伤集中在矿。看出地面安全生产和井下安全生产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产单位安全检查力度,安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安全检查情况抽查并考核。
岗位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如上图,1—9月份发生的岗位工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流程管控不严不细;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流程管控,标准流程操作有待加强。
教训及措施
认真接受事故教训。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识;广泛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伤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每一名职工手中。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的做好各项安全质量工作。
⌑ 工伤事故报告 ⌑
一、本季度工伤事故综合分析
根据20xx年第3季度统计,中海国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共发生上报工伤事故19起,19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3起3人,轻伤15起15人。
本季度事故分布情况:(1)属自管船舶工伤3起3人,其中轻伤3起3人;(2)属主营船舶工伤11起11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3起3人,轻伤7起7人;(3)属外派船舶工伤5起5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4起4人。
上海分公司工伤10起10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2起2人,轻伤7起7人。(1)属自管船舶未发生工伤事故;(2)属主营船舶工伤6起6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1起1人,轻伤4起4人;(3)属外派船舶工伤4起4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3起3人。
广州分公司工伤9起9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8起8人。(1)属自管船舶工伤3起3人,其中轻伤3起3人;(2)属主营船舶工伤5起5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4起4人;(3)属外派船舶工伤1起1人,其中轻伤1起1人。
本季度大连分公司、中海海员未发生船员工伤事故。
中海国际陆岸单位未发生工伤事故。
本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中海国际船员在船工伤事故减少重伤事故;属主营船舶工伤减少3起4人,其中死亡减少1人,重伤持平,轻伤减少3人;属外派船舶工伤减少3起3人,其中死亡减少1人,重伤增加1人,轻伤减少3人。
根据统计分析,本季度工伤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明显,船员工伤总量呈下降趋势,夏季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上报事故,安然度过夏季高温期。但主营船舶仍发生了一起船员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劳动安全状况仍不稳定。
二、20xx年1-3季度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根据20xx年1-3季度统计,中海国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累计发生上报工伤事故45起45人。其中死亡2起2人,重伤7起7人,轻伤36起36人。
与去年同期相比,工伤事故减少16起20人,下降26.23%和30.77%。其中死亡减少1人,重伤减少1人,轻伤减少18人。
20xx年1-3季度事故分布情况:(1)属自管船舶工伤5起5人,其中死亡1起1人,轻伤4起4人。
(2)属主营船舶工伤32起32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7起7人,轻伤24起24人。
(3)属外派船舶工伤7起7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6起6人。
20xx年1-3季度,中海国际陆岸单位未发生工伤事故。
三、船舶及船员工伤事故分布统计分析
本季度工伤事故中,涉及货轮船员10人,占52.63%;涉及油轮船员6人,占31.57%;集装箱轮船员2人,占10.53%;客轮船员1人,占5.26%。
涉及甲板部9起9人,占47.37%;轮机部10起10人,占52.63%。涉及干部船员11起11人,占57.89%,其中甲板部驾驶员等4人,轮机部轮机员等7人;涉及中普船员8起8人,占42.11%,其中甲板部水手5人,轮机部机工3人。
四、事故时段和年龄
本季度事故按时段和年龄分析,7月份5起,8月份8起,9月份6起,月工伤平均6.33起,事故频率同比下降。工伤船员平均年龄40.42岁,其中干部船员37.45岁,中普船员44.5岁。
五、事故类别和原因分析
本季度按事故类别分析,属机械伤害4起,占21.05%;物体打击3起,占15.79%;高处坠落2起,占10.53%;灼烫2起,占10.53%;其他伤害8起(其中跌落伤害5起),占42.11%。
本季度按事故原因分析,属违章作业原因9起,占47.37%,比重有所增加;其他原因10起,占52.63%。
六、本季度工伤事故特点
(一)坠落伤害严重。主营船舶先后发生船岸通道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导致1死1伤,属重复性伤害,事故性质严重。
(二)干部船员工伤所占比重大。干部船员占工伤总数近58%,其中轮机部干部船员为64%,甲板部干部船员为36%,问题比较突出。
(三)违章作业比重有所上升。船舶未能严格执行SMS文件和操作规程,疏于对作业现场和相关人员的督促检查,未能及时评估、布置落实防范措施等违章作业原因引发的事故达47%,比重有所增加。
七、本季度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一)中毒窒息伤害。20xx年7月21日,主营船舶“嘉信山”轮靠黄埔港新沙码头#1泊位卸煤。0209时,一名码头装卸工人未经船舶值班人员同意,擅自打开第4货舱左侧倒门盖,下舱作业时在货舱梯道因缺氧晕倒,大副接报后立即带领一名实习生穿戴空气呼吸器前去施救。大副到现场将自用的空气面罩提供给遇险人员,自己却导致缺氧并从梯子上跌落造成头部裂伤,实习生也发生缺氧症状。船舶采取现场通风等应急措施,轮机长和政委先后戴空气呼吸器下去进行补充供氧,并将3名遇险人员陆续救上甲板。装卸工人和实习生轻度缺氧经施救脱险,大副因缺氧窒息及头部伤害留院治疗。
事故原因和教训:违章操作及设备缺陷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货舱梯在槽型舱壁内,且舱内余下货煤较多封住下端出口形成相对封闭舱室。外来作业人员进入密闭舱室作业时,违反船舶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险情。大副前往紧急救人时未携带提供遇险人员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无法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冒险脱下自戴氧气面罩给遇险人员,自身引起缺氧并跌落致伤。大副、实习生所使用的两套应急空气呼吸器也存在氧气不足问题,从而导致事态扩大,险些酿成多人严重伤亡事故。
因此,船舶应加强对外来人员在船从事危险性作业的监控,对进入处于密闭状态货舱梯道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密闭舱室作业操作规程,办理报批手续,落实通风、测氧和监护措施后方可进入。重视对空气呼吸器、检测仪器等应急设备、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在使用空气呼吸器前必须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防止设备缺陷或使用不当导致险情,同时应避免实习生因参与此类危险性较大救助活动,谨防发生多人意外伤害。
(二)物体打击伤害。尺、桡骨等多处严重骨折。
事故原因和教训:违反操作规程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船舶进行收放救生艇作业,操作人员将绞艇机电动转换为手动启动时,由于现场缺乏统一指挥协调,未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导致电机员在未确认摇手柄完全脱开、现场人员尚未离开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擅自启动电动开关,致使现场人员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遭遇伤害。此类摇手柄伤害事故属易发的重复性事故,因此,船舶在进行救生艇收放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救生艇安全操作规定,加强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布置落实安全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人员站位,在将电动与手动相互转换过程中,必须临时切断电动开关电源,及时卸下摇手柄,避免因误操作导致摇手柄突然旋转伤及他人。
20xx年x月x日
⌑ 工伤事故报告 ⌑
兹有xx县xx中学职工xx,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
xx年1xx班语文课,每周每班5节课。因x年x月x日星期二早上6:30,副校长照常到教学区视察学生,招呼学生食用营养餐,坐班上课,开展一天的紧张工作。
上午第一节课在办公室坐班备课,第二节上四节继续到坐班;下午第一节上三节坐班检查指导教师备课;晚上自习课到睡觉。可能是因为劳累了一天导致身体不支,当下到最后四级楼梯时不小心绊倒,后背着地,倒地后无法动弹,被后面下来的老师看到后,立即报告校长,联系家属,当晚送往xx县人民医院,医院确诊为第11胸椎骨折。
经xx中学校委会x月x会议讨论研究,认为副校长是在学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负伤,属于工伤事故,恳请相关部门给予认定为工伤为盼。
xx中学
20xx年xx月xx日
⌑ 工伤事故报告 ⌑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
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__________站,_______________本人_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人_____公司工作,同时参加社会保险,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将_____(身体部位)烫伤,当时同事__________在场,事发后由__________把我送往__________医院__________科住院治疗,住院床号为__________。
特此报告(注,上班时间为8,00—12,00;14,00—17,00)
报告人,_______________
⌑ 工伤事故报告 ⌑
劳动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事故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同样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一方面体现了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诉讼或仲裁的成本。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协议签订前是否有申请工伤认定。
通过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解决纠纷前,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是对该起事故定性,明确该起事故双方的权利义务。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标准,故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如果职工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那么就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职工应得的赔偿金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工伤认定书为前提,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明确赔偿金额的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八级伤残为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者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无法评估伤残等级,此时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金额的确定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另外,如果劳动者本人坚持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就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赔偿协议中对赔偿项目的约定是否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还有上述未提及之项目应当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尽量避免模糊与歧义。另外,劳动者如果对计算标准不明确,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确定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公平合理,避免将来再因赔偿数额发生纠纷。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中常见“职工一次性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企业主张其他权利”、“协议双方履行后,纠纷了结”或类似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该类条款立场不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未来的麻烦,该类条款主要体现用人方的利益;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不免会受到此该类条款的限制,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时尽量减少乃至排除协议中出现此类条款。
⌑ 工伤事故报告 ⌑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发生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五、发生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七、伤(亡)人员情况:
八、事故经过: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点__________分工作时间内,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车间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事故(要详细叙述发生事故的过程),致使申请人__________部位受伤。申请人受伤后,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时_____分(与初诊病历时间相同),到________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与医院诊断证明书完全一样)。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调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 工伤事故报告 ⌑
1、事故经过
20xx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连线车间带班曲万军在车间换活过程中,车完卡头,因卡具上有毛刺,使用左手戴着手套手持砂轮块,打磨旋转的卡具毛刺,被卡具卡住手套,由于卡刀器没有完全退出,刀具距离夹头较近,将手挤进卡具和刀具之间,将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挤伤骨折。
2、原因分析
修磨旋转夹头过程,由于卡刀器没有完全退出,刀具距离夹头较近,卡头带着手套将手指挤入卡头与刀具之间,造成手指骨折。
3、事故责任及处理
3.1主任张铁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车工厂车间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扣罚张铁绩效工资200元。
3.2伤者曲万军安全意识差,违规作业,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400元(分2个月从工资中扣除)。
3.3取消上述2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4、事故防范措施
4.1今后修磨夹头,必须把卡刀器完全退出。使用砂轮修磨卡头不允许旋转。另可以把刀具固定在卡刀器上去除夹头上毛刺。
4.2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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