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5-12-19华为基本法读后感(经典15篇)。
◉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400字:近段时间读了《华为内训》,对华为企业文化的打造深有感触。
任正非认为组织变革与流程再造的本质就是文化变革,因此打造一个好的企业文化体系成了华为公司一个必须要完成的工作。
从打造一套合理的营销体系,逐渐延伸到人力资源,生产管理等领域,最终聚焦到企业文化和管理大纲上,整个文化体系慢慢形成雏形,即《华为基本法》。
《华为基本法》是对华为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的一次综合表述与总结,是华为公司进行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的依据。它是一部总结企业战略,价值观,经营管理原则的“宪法”。
以大观小,作为连锁烘焙饼店,更加需要一套指导员工工作与学习的“基本法”。目标清晰,动作一致,思想高度统一,才能高速运行。
所以,企业文化不仅是思想层面的打造,同时也是做事方法与标准的明确。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了,感谢关注。
◉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17必考点:执业行为
导语:在证券资格从业考试中,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考点一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要点
内容
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考点二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伯形式。
考点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考点四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考点五 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考点六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七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考点八 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
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考点九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考点十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条件和材料
考点十一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二 保荐代表人离职应提交的材料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点十三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十四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读完《基本法》后,让我更深入了解万德众归这个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深刻体会到是什么凝聚起我们万德众归这个大家庭的,它的公司存在是日后发展的理论基础,不断指引所有员工的工作、行事的原则和标准,更是在思想上给员工做出的指引和指导要求。下面是我想分享的几个感悟。 第一公司的`行为准则是“企业办事风”,今天的事今天办,重要的事优先办,限时的事按时办,能办的事马上办,困难的事努力办,琐碎的事抽空办,份外的事协助办,所有的事认真办;这些是从我入职到现在公司一直在说的,并也是在按照这个对我们要求的标准。这个办事风不仅可以让我在自己所在工作岗位不断提升完善,而且也可以对公司交待的工作进行高效、高品质的完成。 公司的发展愿景是“所有人不断向比自身更优秀学习,不断完善改造自身后最终成为受信赖和尊重的企业”。作为万德众归里的一员,办事风是我以后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公司一起不断成长壮大,虽然过程可能有快乐也有痛苦,但是我想结果会给我自己一个满意的回复。 第二公司的企业价值观,热爱执着、价值提升、铁血执行是公司的价值观。热爱执着我理解为我要不断在自己领域里精进,不断精益求精自己的工作和专业能力,这样就实现我自身价值的不断提升,这一切都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执行和遵守。 来公司有段时间了,从开始到公司后简单轻松完成各个任务,到现在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这证明公司不断壮大成长,也强迫我自己必须跟上这个成长的节奏,公司开始只需要比较简单傻瓜的功能,再不断壮大的道路上,对功能和性能就会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多元化,为了满足这些我和我的部门都有不断成长壮大,这样就可以不断去征服以后的挑战。 第三公司的思维准则。公司的思维准则是“办法总比困难多,我们永远不要借口”。这个思维准则是面对公司任务时候,任务有时候可能只是一个小小的沟渠,有时间就是一道高墙,不管是什么如果我们没有这个思想准则,再小的问题都可能难倒我们,因为我们可能可能很轻易放弃,有这个就要求我们不断挑战自己,不断自我学习自我完善,不会就去多问多查阅相关资料。 以上就是我读过《基本法》后分享的几个感悟,作为万德众归里一员,日后工作我会按照《基本法》里来当基本要求,和公司一同不断成长壮大,我也必须出色和高效的完成公司任务,不断满足公司壮大带来的需求,保障公司一切服务正常运转。 《华为的冬天》是一篇在IT业界流传的文章,任正非是我在xx年就比较崇拜的一个人,虽然华为曾因员工跳楼事件被社会归因为是忧郁的华为文化,但不得不否认的是,华为是一个了不起的企业,任正非总裁确实是一位杰出的管理者,一个务实严谨的实干家。 任正非在他的文章里这样写着:公司所有员工是否考虑过,如果有一天,公司销售额下滑、利润下滑甚至会破产,我们怎么办?我们公司的太平时间太长了,在和平时期升的官太多了,这也许就是我们的灾难。泰坦尼克号也是在一片欢呼声中出的海。而且我相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面对这样的未来,我们怎样来处理,我们是不是思考过。我们好多员工盲目自豪,盲目乐观,如果想过的人太少,也许就快来临了。居安思危,不是危言耸听。 在看完第一章节后,我没有作任何思考就看下去了。坦白的说看完后我也是很震惊。在华为2000年销售额达220亿元,利润以29亿元人民币位居全国电子百强首位的时候,任正非这样大谈危机和失败。对大家来说这是多么让人震惊的话题,而其写作的意义和内涵确实发人深省。 今天拜读《华为的冬天》让我明白,我是有必要要重新调整我的方向和重心。因为外部的发展速度我还没赶上,我知道只有我的速度赶上外部的速度时,我才有机会跟上这个世界的潮流。面对这个世界,我也必须用这样一个速度跟上它,才不会被这个世界所抛弃、所淘汰。 曾有一些社会人士评价是忧郁的华为,忧郁的任正非,确实从某种角度来说,华为员工跳楼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华为单一导向的压强文化、压抑的华人文化。但正是因为任正非的这种高度的时代紧迫感和危机意识,以及他那种务实敬业的工作态度,才使得华为度过了一次次难关,取得了今天的辉煌成就。 著名财经作家、《华为真相》作者程东升这样评价:华为因为任正非而成功,任正非因为思想而杰出,中国从来就不缺企业家,但从来都缺真正的商业思想家──在当代中国,任正非应该算是一个。 任正非的这篇文章,唤醒了许多企业、很多公民的危机意识和紧迫意识,不管是对IT界而言,还是对我们政府、我们企业,我们单位来说,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而对我个人而言,我觉得更是受益匪浅。在阅读此文章前我觉得我自己是很满足现状的,在看到任正非的在这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惟有惶者才能生存,我觉得自己丧失了前进的目标和动力,感觉很惭愧。为了我的春天,我必须调整自己,否则就是我永远的冬天。 对我院来说,但只要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探索,不断地自我批判,不断地建设与改进,总会有看到光明前景的。就如松下电工昭示的救冰海沉船的惟有本企业员工一样,能救我们的,也只有我们自己的员工。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没有神仙皇帝,要创造美好的明天,全靠我们自己。 冬天总会过去,春天一定来到。我们职疗的职工应乘着冬天,养精蓄锐,加强自身的改造和修炼,和单位一道,度过这严冬。 冬天来了,职疗的春天还会远吗? 简历之基本法则 一份好的简历,是获得面试机会的重要工具,它首先应该包含这几个基本要素:自我基本情况介绍,如年龄、性别、学历等;工作经验的诠释,如工作时间、负责过的项目等;还有就是求职意向。 如今,网络招聘平台的快速发展与逐渐完善,为求职者及求才企业提供了非常便捷的渠道,但是由此带来的海量信息对于求职者以及求才企业来说,也成为一种负担———HR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去审阅识辨每个简历。 这种情况就对求职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细心:招聘网站提供的'二三十个栏位必须耐心的完整填写,有些求职者往往会在其中选择自己认为重要的信息进行填写。 殊不知,当HR看到这些不完整的信息时,心里已对这个求职者的态度打了折扣———连招聘平台最基本的要求都不愿满足,怎么可能会认真对待工作呢。 用心:要细心检查填写的基本信息,严格避免错别字、病句,尤其是数据、年月等更要仔细。 条列式:工作经验,处理项目、所获证书等尽量使用条列的方式,让HR能够一目了然,次序上也要先近后远,先重后清。 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经纪,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券经纪业务 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内容: 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具体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即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价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构成要素 内容: 证券经纪业务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 (1)委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交易的对象 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内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如下: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1)资金账户的开立。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户)。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如下: (1)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对大部分人来说,工作都是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一方面工作的收入可以解决我们生存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在工作中可以实现自我价值,人的一生最美好的时光大都花费在工作上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上,因此把工作做得漂亮一点,收入高一点,职位升的快一点,从而使你在工作中有一种愉悦的心情是很重要的,这大概也是人这一辈子快不快乐的极重要的一个方面。 混在IT企业的兄弟姐妹们,大家跳槽的多,企业裁员也多,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在这种环境下该如何做好一份工作,在IT企业该如何混呢? 无论你是什么职位的员工,无论你具体从事什么工作,销售也好技术也罢,即便你是一公司的清洁工,你必须保证把是你的工作做好。企业招聘员工是为了让员工解决企业碰到的问题的,踏踏实实干好自己的`工作,解决属于你负责的那一部分问题是你的本份, 领导不会整天来监视你的工作,这要靠自觉。把工作做得漂亮一点,做得更精益求精一点,这是你在公司这个小社会安家立命的根本。本职工作做不好,加薪升职让大家对你刮目相看都是空中楼阁。 在知识经济的年代,在信息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知识技术的增长远远超过了年龄的增长带来经验的增长,因此你必须把学习当成一件象吃饭喝水一样须臾不能离开的东西,这对做IT的人更是十分明显。你是一个销售员,你总不满足于永远买鼠标键盘把,但你如果想要买音箱,你总要对音箱的相关知识去学习以下把,你总要去学习不同目标顾客群的心理、习惯甚至他们的喜好把。要是去销售ERP或一套信息化的方案,大概你不知道的东西会更多,这些都需要你去学习。更不用说做IT技术的人了。 会不会学习成为一种判断一个人在职场有没有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不注意学习(或不会学习)的人会因为其知识的老化逐渐的被淘汰。两个同班毕业的大学生,5年后再见时注重学习与不注重学习的人大概就会有很大的差距了。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12月20日实施,下面是澳门基本法的详细内容。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12月20日起实施)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条 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四条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 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一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 第四十三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条 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六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六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六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我看完了,说一下感觉,有点空空的怪怪的,正文以女主父亲的论文,向男主告白结束,番外以父亲去除污点结束。听完整的,但是书里几个点让我觉得有点觉得怪,我以为它会点透,但是它没有。 1,首先是关于概率的算法,偷车还有出车祸,我虽然觉得算法可以在大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是女主每次都能算对,让我觉得扯。具体地点和时间都能算出来,人的行为很难预测,天气,心情,他人都是很容易干预的。蝴蝶效应一样,一天中有一点小事改变,行为整个一天都会发生变化。小偷整天又不是只有偷车一件事,但是女主的算法的变量只有路况,店铺,作案时间的等等,很多不确定变量她都没有。就像女主在平行时空做出了不同选择,和男主更早有了交集,之后的事情会发生越来越大的变化。 2,女主让我觉得有些圣母,又有地方自私,每次穿越都在在成长,当然我也很羡慕佩服她那种勇敢和热情。 (1)但是我还是叫觉得作为一个22岁成年人她每次融入小学,初中,高中的时候都能那么贴合这点本身就有点奇怪。有些小学l生幼稚的行为她做起来我感觉怪怪的。 (2)女主在每个阶段都为别人做了很多,但是我觉得并没人给女主实质上的给与。也让我觉得女主在自我感动。精神上她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达到满足。小学集训,她一开始带了一个成成,后来又加了一个,再后来十几个孩子一起上爸爸的补习课。这样我觉得很脱节,一个成年人不注重风险吗?还有一些小孩并不按规矩,夜不归宿,明显是为了自己。最后事情爆发,女主担责,别人只是担心也没有反抗说打不了一起走,女主一个人在房间难过的时候,剩下的人除了男主在做题联系曾教授,剩下的孩子除了担心也没有来看女主。最后12个人平均分,也是女主自己争取的,除了主角团,大部分人应该也是觉得自己反正下轮也会淘汰了,最差结果也就这样了,才成全了义气,跟女主一起组队的。 男主也是这样,没有实质的回报。陆的那段,和沈美谈恋爱,被欺负没有能力对抗,女主和男主给他出头,女主差点在火锅店被烫伤,男主面对妈妈的精神压力和自己内心的折磨。陆只有事后的后悔,怎么补偿呢?没有。以后还有吗?不知道。他们都没有承担自己的责任,而男女主承担了别人的责任却没有任何慰藉。 (3)女主前期对包小萌的态度,让我觉的不舒服。作者可能也没有想塑造一个完美品格真善美女主。书里说,和包小萌一起吃饭的时候,作文女主不愿意去鸡排店,因为太远了,她要回去复习物理。但是女主之前和男主他们四个人去了更远的馄饨店。而且这是女主想和包小萌和解,或者是为了劝她不要放弃。在有很多情况女主注意到了包小萌的情况却没有深究,或者去主动,就经常忘掉了,忽略了,来不及深想就过去了。让我对女主人设产生了怀疑,对待不重要的人对这个态度吗?之前对待陆,花,成成,安不是这样的啊。 (4)自私是觉得女主在穿过之后的世界,想要阻止父亲车祸,但是计算量太大,她还是求助了男主,但是男主妈妈这个时候在ICU,可能随时会挂掉,她竟然想男主抛下他妈和她在网吧去算一个未知的东西。幸好女主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告诉男主,不然我觉得男主在面对老师和母亲生死做抉择时候太残忍。 3,平行时空的世界以女主父亲车祸结束,并成为以后患上老年痴呆的诱因。虽然之后的事情大多可以想到,但是还是觉得平行时间不应该这么结束。 4,女主穿越之后的事情只会对平行世界有影响以及穿回之后22岁的世界有影响。只有穿越作为介质,时空才会影响,世界时间是不同的,平行世界慢于现实世界。但是回到现实世界,那些后来出现的人也没有走上人生错路,也都在按照自己理想,成为自己成为的人,例如主角团,混团店小哥,那些一起集训的人。所以女主改变了什么?父亲的清白,她好像只改变了自己和父亲的一些命运,别人的是她吗?如果说她拯救了平行世界的人,现实时间并没有改变,这也算拯救吗?可是对于女主我们明显知道现实世界更重要不是吗?那些只存在虚无的,也重要吗?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1)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2)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3)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做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4)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5)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 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考点六 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档案制度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享受竞争 千万不要说“我不能再忍受了。”只需说“来吧!继续”。逃避于事无补,何不转化成你前进的动力。 2、别抱怨 抱怨是最不值得的时间浪费。要么做点什么,如果不能,那就闭嘴吧。 3、花时间和你爱的人一起 那是你的家人和最好的朋友。如果你没有一个家庭,创建一个。大多数人在生活中都只是匆匆过客,家人才是生命。 4、如果你不爱,那就不要开始一段感情 你可能想着:“何不相处一小段时间,也许我们会很合适”。但这真的不是个好主意,因为你不是因爱开始,最后时间长了,多少有点感情又不忍伤害,要么自欺欺人,要么哄着别人,这对大家来说都不公平。 5、坚持锻炼 这是我最近慢慢领悟的,因为身边一些变故。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你革命的本钱,如果不能拥有一个健康、强壮的体魄,你又怎能期待更好的生活? 6、写日记 它可以帮助你成为一个更好的思考者和作家。你可能会反驳“我并不想成为一个作家”,那么有多少电子邮件和文本是你每天要发送的?其实,每个人都是一位作家。 7、感激 对遇到的每个人,每件事说声“谢谢”。“感谢你为这个美好的一天。”“谢谢你的来信。”“谢谢你在那里等我。” 8、不要在乎别人怎么想 反正我们最后都会死掉,什么都无法带走也无法感知,就算是这样你还认为别人对你的看法那么重要,不敢尝试突破么? 9、敢于冒险 不要像个窝囊废一样。 10、选择一个行业,而不是一份工作 如果你想擅长某样东西,那你就需要日复一日的练习。所以你最好不要经常转变行业,从一开始就挑选你喜欢的行业并从最底层开始做起,最终你会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角色。 11、引领 当你发现大家都感到群龙无首、茫然失措的时候,你就该让自己成为引领者。当你决定要成为一个领导者时,就不要给出太多选择而是抛出最好的'决定。 12、不要过于看着金钱 这真的不容易,但是你必须训练自己不要太在乎金钱,不要过分依赖于你现在拥有的东西,否则它们将成为你的桎梏。 13、友善 我不是说你应该成为一个软柿子,你需要态度友好但又不让人感到容易侵犯。 14、好好学习 你要训练你的大脑保持警觉。你没有必要每天强迫自己读一本书,但你可以从周围人的错误或成功中学习,这是最好的途径。 15、在疲惫之前稍事休息 即使你每天像过节一样的热爱工作,但你仍需花时间学会休息。因为你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机器人,绝对不要忘记这一点。 16、不要独裁 当遇到别人与你的想法不同时,多多倾听,因为你不可能知道所有的事情,而每个人又都有各自擅长的领域。 17、多为他人考虑 只是要多加留心,仅此而已。我们每个人都有家庭、金钱和其他诸多的问题。不要总自私的只考虑自己。 18、永无止境 我们只是地球上的一个物种,不要试图弄清所有的事,享受你的旅程吧。 19、享受小事 世上没有什么是小事儿,比如收拾房间、端茶递水,但人们总是眼高手低,大多数只是追逐着大事业,岂不知大事都是由小事做起。 20、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儿 啊,你是个名角儿、是个领导,上班时人们不得不把你当回事儿。但一天结束,我们都只是一群试图追逐同样的事情蚂蚁而已,放下吧。 21、不责怪他人 责怪又有什么意义呢?你想惩罚他们?我相信你不是这样的人。 22、创造力 没必要留下遗产,反正离开了也就没人会看到你,但至少留下些有价值的东西。比如做音乐、写书、绘画、雕刻等等任何东西,它不仅会让你自我感觉良好,也可以回馈给他人,让人们使用并记住你。 23、不要太在意过去 反思过去唯一好的就是:明白自己需要继续学习,只能前进。 24、采取行动 不要只是坐在那里想啊说啊,真真正正做点儿事吧。如果不采取行动,必定没有任何结果。 你可能知道很多,但像苏格拉底所说,你和我一无所知。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学习,仅此而已! 职场不良习惯 一、不主动、不思考 许多人认为自己手头的这些工作就足够了,不应该再增添麻烦、自寻烦恼。他们往往做好了自己的分内事情就再也不会去思考往外延伸,不会去发挥主动性寻找一些新的工作、发现新的问题。 二、工作质量低 进入职场工作几年后,有些人很容易就对自己的工作状况感到满意,觉得工作上“适可而止”,不愿意多付出一分努力,更不会追求工作上的完美,不会想着多掌握些本职工作的技能,及时充电学习。 如果不对工作有高要求就不会有高品质的追求心理,自然也做不出高质量的工作。在公司发展中需要的是高质高效的工作能力及力求完美的态度,如果只是想着“当天和尚撞天钟”,公司有好的机会也就轮不到你。 三、怕说出自己对工作上的建议及想法 这是很多职场人员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发现问题时认为只要没有人说,自己也不应该强出头。担心自己的建议会为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执行起来有难度,或是不被认可。正是出于类似怕自找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致使很多优秀的点子就这样被错过,不被他人所知。 四、保留经验 其实很多人在工作几年后,自己掌握了一些工作技能、业务技巧,不愿意跟别的同事一起分享、成长。在带新人时也不愿意教,认为这是自己的东西,告诉别人了对自己没有好处,怕别人因为自己教的技能、技巧提升后升职加薪。其实这样想是错误的,只有优秀的师傅才会教出更优秀的徒弟,自己带出来的人提升比自己快,职位升的比你高,这样更有成就感才对。 加拿大留学基本法律需知。我们在加拿大留学,人生地不熟的想要保护自己,必须懂得该国的法律,看看自己可以根据哪些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留学加拿大,要在加拿大度过几年的留学时光,在这几年中,为了使自己生活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解加拿大的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加拿大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重视人权,提倡民主自由。加拿大联邦和各省都有人权法,用来保障因种族、性别、肤色、官能障碍或性倾向的不同而可能受到歧视的人。如果因为上述的原因而无法得到工作、住所或不能进入餐馆和酒店,就有权向联邦或省的人权委员会投诉。种族暴力、对儿童与配偶使用暴力殴打或恐吓要殴打的情况,在加拿大都是犯法的,如果你和你的孩子遇到这样的非法对待,就应该报警。 加拿大留学政策之法律 与你作为加拿大居民,就应该: 熟悉并遵守法律,不知法并不能作为犯法的借口; 尊重诚信制度,并且自觉遵守。比如从售报机购买报纸时,你自觉地只拿取一份; 发觉罪案要立即举报; 【摘要】 企业财务制度是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良好运营的有关财务方面的制度。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新的经济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要想使企业更好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文从什么是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给读者带来帮助。 【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探析 一、什么是企业财务制度 所谓企业财务制度是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良好运营的有关财务方面的制度。它也是要求一定范围内的成员共同遵守和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财务规程和规范。研究财务管理制度,一定要了解财务管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笔者认为:财务管理制度是在博弈中形成的,其变化是人们对博弈规则的“共享信念”发生变化的结果。人们“共享信念”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相当缓慢的过程,财务管理制度的变迁常常就是财务文化的变迁,在这个过程中,文化的、历史的、政治的、法律的因素都在发挥着作用。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一)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框架 企业财务活动及其管理是基于一定的企业制度而建立的。在公司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作为股东的出资者,具有终极财产所有权;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会,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法人产权;公司的总经理,具有公司的经营权;公司的财务经理,则具有公司决策的执行权和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权。在公司制模式下,股东作为出资者,为保证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一般通过间接控制,来行使其监督权,在财务上形成以出资者的管理主体的出资者财务行为;在公司内部董事会和总经理通过行使法人产权和直接经营权,全面而直接地参与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在财务上形成的经营者为财务管理主体的经营者财务管理层次;公司的财务经理,行使财务决策事项的执行权与日常管理权,在财务上形成以财务经理为管理主体的财务经理财务管理层次。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体系 1、出资者财务规范体系。主要是指股东在何时何种状态下对何种财务事项进行何种决策。一般而言,由于对剩余收益权的关注、有关公司分红及配股方案的决策,是出资者财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2、经营者财务的规范体系。有关董事会的财务规范。董事会的财务规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董事会的财务权限;二是董事会对经费管理者财务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3、财务经理财务的规范体系。财务经理受公司经营者委托对公司的日常财务运作进行管理协调,主要有两点:一是选择适宜企业特点的公司财务管理模式:明确公司内部各有关利益主体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建立财务管理的岗位责任制。二是做好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内部财务管理的分项管理制度,包括筹资管理制度、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收益和利润分配制度、财务分析和财务评价制度。 三、企业财务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有局限性,融资相对困难 当前我国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要想加快企业发展速度,融资难、担保难依然是制约企业发展重要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部分企业信用等级低。其次,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型企业倾斜,使这些企业长期处于不利地位。再次,大多数企业是非国有企业,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这类企业贷款不够热心。最后,我国缺乏专门为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 (二)企业对财务的控制较为薄弱 企业对财务的控制较为薄弱,主要表现:首先,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而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其次,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缓慢。再次,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最后,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追究,资产浪费严重。 四、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企业想要良好的发展,亟需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但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促进“发展”。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同各方面经济关系的基本规范、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现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企业面临的新的经济形势要求企业必须建设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目前许多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仍停留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依然是会计和财务不分、财务仅是作为会计的附庸而存在,其对象仅限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内容充其量也只是成本费用的控制而已,而对如何按公司制度的要求筹集资金、用好资金、合理分配利润等,则研究不够。因此,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顾洁.企业财务管理创新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13). [2]嵇建康.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管理价值增值[J].中外企业家,2013(15) [3]王李明.浅析企业财务管理要点[J].财经界(学术版),2013(02) [2]杨丰.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探究[J].中国商贸,2013(22) [3]刘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探讨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04)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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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我国金融立法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金融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目前,我国金融法律 制度已基本建立,金融行政和金融市场也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遇到运 用金融法规的矛盾和不协调,归根结底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因此,加强对金融 法之间,尤其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协调性研究日益重要。本文以《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5年以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金融 发展的经验、教训和根据金融工作的现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中国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 和《信托法》等法律。可以说,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金融行政和金融市场 也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遇到适用金融法的矛盾和不协调,归根结底 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随着金融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的进一步增强,特别是 加入WTO后,加强对金融法之间,尤其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协调性研究日益重要。
一、我国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产生原因
金融基本法是指规范金融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 》等。我国金融法的不协调首先表现在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上,并且在某种意义上 ,正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导致了整个金融法体系内部之间的不协调。其产生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原因。受当时“先粗后细”、“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指导思 想影响,立法机关没有制作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制定法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使得立法缺乏连贯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政出多门”增加了法律不协调性的可能性。由于目前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和监管 ,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体也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只注重本监管领域内的立法 工作,过多地考虑本部门的监管权限和利益,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配合。即使在同 一部门内部,金融法律文件的起草也是由不同的内设监管机构来完成,缺乏与有关部门 的足够沟通、协商,再加上立法技术的落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素质的缺乏,使立法 成果并不是最佳的。这样势必增加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性,使法律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 态。
(三)金融法律创制者的特殊性。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制定,特别是行 政法规及监管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基本上由金融监管部门完成。但是监管部门在具体 法规和规章的规划、选题、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通过等环节上往往缺乏严格 而具有约束意义的操作规则,使得法规和规章的科学、合理、协调生成在程序上缺乏保 障。加上监管部门事务繁重,集中于法规和规章创制上的时间、人力、物力都很难得到 充分的保证。法律文件的草拟和创制者的特殊性,制约了金融法律的合理性、协调性、 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金融指导思想的不确定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社会现 实变革快,立法与现实脱节,金融指导思想从“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到“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不断变动。理论界认识不统一,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指导方针也不断变化 ,反映在立法上,成为金融基本法律缺乏协调性、连贯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金融法律编纂工作的不足。有关立法部门没有及时对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彻底地清理,只注重法律的制定工作,忽视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工 作,使前法与后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同位法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不能保证法律规 定的动态协调性。
当然,对于金融基本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重视也是 金融基本法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对金融法进行协调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由谁来协调,即协调的主体问题。协调主体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协调主体的资格问 题。对于金融法的协调主体来说,除需要具备金融法的法律资格之外,必须同时还要具 备金融的专业资格。中国人民银行是大多数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者,并且具有 监管金融的职责,就其法律和专业资格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具备这种协调的资格和能力 ,可以并且应当成为金融法律的协调主体。如果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必须提高《中 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效力,也就是确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母法 ”地位,其他金融法律必须与其保持一致,不得发生抵触,从而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法 律权威和效力等级。另外,对于协调主体资格的问题,必须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协调 主体的唯一性,因为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的协调主体,将很难就协调问题达 成共识。
(二)协调的依据问题。协调的依据或者标准是协调金融法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协调 金融法的问题上,如果仅仅是将相互不协调的、矛盾的或者冲突的法律条文,简单地加 以修改、废除,那么这种协调很可能只是表面化的,不系统的,也很难达成深层次科学 合理的协调目的。就我国目前来说,最佳解决方法应当是制定一部详细、全面、合理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协调其他金融法的依据或者标准。
(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应当考虑WTO的协议和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关 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有关金融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加入和参加的其 他国际性法律文件中有关金融的规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金融业) 》,对现行金融法律进行修改、清理和整合。
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等相关法律之间不协调的具&nbs◉ 华为基本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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